23條立法|林定國︰主體法例實施再檢視 按實際需要制定附屬法例

撰文:李宇婷
出版:更新:

落實基本法23條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今日(23日)刊憲生效,條例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為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訂立附屬法例。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說,附屬法例目的是為實施維護國家安全法時更加有效和順暢,會待主體法例實施後,檢視實際操作程序,再按需要制定附屬法例,目前未有訂立附例具體時間表。

+7

附例為令主體法例實施更順暢

外界關注附屬法例何時訂立及具體內容,林定國接受《香港01》訪問時說,這刻沒有一個具體時間表,指容許特首會同行政會議訂立附屬法例的目的,是為了更加有效實施維護國家安全法。他說現行主體法例實施後必然會檢視,思考實施的情況,看看是否有實際需要制定附屬法例,確保主體法例有效實施。

他又說,附屬法例在法律上有另一個說法叫「授權」,原意在於授權予行政機關處理一些細節,因立法機關未必知道實際操作程序如何,或者有些情況未必適合由立法機關處理。林定國強調,「授權」目的絕對不是透過附屬法例去修改、擴大主體法律條款,而是要令到主體條款在實際操作上更加順暢。

至於如何確保附屬法例不會超出主體法例原意,林定國說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一定會依法辦事。此外,訂立附屬法例有「先訂立後審議」機制,立法會會確保沒有超越授權範圍,「相信他們(議員)都好緊張,不會容許行政機關僭越他們的立法權力」。最後,任何人有意見都可以提出司法覆核,確保行政機關不會越權。他強調制度上有很多機制確保法例更好實施。

可透過附例指令新聞機構關閉?鄧炳強:一定不會超越主體法例

根據條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為維護國家安全所需,並為更有效地實施以下法律及解釋,訂立附屬法例 ——

(a) 《香港國安法》,包括當中第五章關乎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職責的條文;

(b) 於 2022 年 12 月 30 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上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

(c) 本條例。

根據本條訂立的附屬法例,可規定違反該附屬法例屬可公訴罪行,訂明罰款不超過$500,000 及監禁不超過7 年的刑罰。

翻查《香港國安法》第五章,當中第五十四條提及對外國和境外新聞機構的管理。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曾說,理論上可透過附例指令新聞機構關閉。一同受訪的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被問及究竟是否有權關閉新聞機構時,強調主體法例提到國安公署的職責「係點樣就點樣」,呼籲不要擔憂,強調一定不會超越主體法例的規管。

主體條文未提規管傳媒 案件全在港審理

鄧炳強曾在審議草案修正案階段,公開強烈批評《明報》一篇有關賦權特首會同行會制訂附例,有標提提及「涵加強管理傳媒等4條罪類可送交內地」的報道是誤導、標題惡毒。他在訪問中再被問及事件時解釋,報道副題提到規管媒體和4條罪類可送交內地,令一個合理、正常智商的人會認為23條立法針對傳媒,而23條違法者會送交內地審訊,但主體條文沒有提過規管傳媒,案件亦只會於本港審理,故標題不正確。

另外,湯家驊亦在報章撰文指,政府制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為維護國家安全所需,並為更有效地實施以下法律及解釋,訂立附屬法例」的條文,應能預見其敏感性,但立法會議員及政府官員都未能作出解釋,形容是「不幸」,鄧炳強表示對此不作評論。

每人都可以就住呢啲嘢作出評論,咁我就唔評論人哋評論嘅嘢。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

舉三例子說明附例作用

對於附屬法例如何受主體法例限制,鄧炳強舉出三個例子。他說,根據主體法例,疑犯的羈留期限最長是14日,即使制訂附屬法例,相關期限都不可能延長。而主體法例列明可取消潛逃者的護照,但沒有提到可取消潛逃者的身份證,當局亦不能夠透過附屬法例,賦權相關部門取消潛逃者的身份證。

此外,附屬法例可用於為審理國安案件人士提供安全保護,例如局方可透過附屬法例方式,列明提供安全屋、人身保護等。

+6

有人抹黑 反駁隊就要繼續存在

隨著條例刊憲生效,是否象徵在草案諮詢期間設立的應變反駁隊可功成身退?作為反駁隊隊長的鄧炳強表示,解說23條法例是國安教育一部份,不會隨著法例生效而停止,反駁隊除了應對「抹黑」外,亦要讓市民知道「世界上好多人用啲假嘢呃香港市民」。他留意到美英日方抹黑法例,包括稱法例違反人權。

既然有人抹黑,我哋反駁隊就要繼續存在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

不過,他也相信反駁隊會有終結一日。林定國則稱,解說工作會繼續,包括接受訪問,回應外界關心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