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隊目一日3次虛報火警 官斥未以身作則毀同業形象 罪成候判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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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隊目涉一日內3度向筲箕灣消防局「報假案」,包括虛報醫院火警警報響起、有人被困升降機、有人在商場企跳等。他否認虛受審,案件今(24日)在東區法院裁決,裁判官屈麗雯裁定他其中3項虛假火警警報罪成,並斥被告作為消防隊目,應以身作則,其行為不符大眾所期望,並有損消防員形象,不單浪費人力物力,使消防員疲於奔命,更會影響真正需要幫助的市民,把案押後至6月7日判刑,以待為被告的背景報告。

男被告劉浩殷(46歲,消防隊目),被控3項虛假火警警報罪,指其於2023年5月17日,三度向消防處發出明知是虛假的警報,即向筲箕灣消防局作出虛報,聲稱東區醫院的火警警報被啟動;有人被困於筲箕灣一幢住宅大廈的升降機內;及有人要從筲箕灣一商場躍下。劉另因虛報有人要從商場躍下,再被控一項導致警力的浪費罪。

被告劉浩殷在東區法院被裁定3罪罪成。

報警熱線僅消防員知曉

屈官裁決指,被告的註冊電話於案發當日曾三度致電至政府消防的內部緊急熱線,該熱線除了消防員,一般人不會知悉。基於案中無證據顯示被告的電話遭人盜用,認為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當日打出該些電話。

屈官另透露,消防處當日因被告的3次虛報,先後派出57名消防員出勤,均未有發現,最終前兩次列為「善意虛報」,第三次則列為「惡意虛報」。

一日3次若說巧合實屬天方夜譚

屈官續指,被告三次犯案手法相似,即在短時間內三度致電消防的內部緊急熱線,但拒絕留下實際案發地點及聯絡方式,若說該3次事件僅是巧合,未免是天方夜譚,認為被告是明知而虛報,裁定其3項虛假火警警報罪成。至於浪費警力罪,因控方未證明被告虛報如何浪費警力,裁定他該罪罪名不成立。

家庭支柱將失長俸及退休金

辯方求情指,被告是家庭經濟支柱,將因本案失去工作,繼而失去其長俸及退休金,對他而言已屬極大懲罰,望法庭考慮他過去對社會有貢獻判處緩刑。

官斥影響同業辛苦建立的形象

屈官稱雖然沒有證供提及被告的犯案動機,但他在一小時內作3次虛報,無論如何均非良好動機,又斥被告作為有經驗的消防隊目,必知其行為會浪費大量人力物力,導致消防員疲於奔命,更有消防員要跨區處理,被告的行為白費了消防員向市民教育不應虛報的努力,影響消防員辛苦建立的形象。被告失去工作屬咎由自取,考慮被告對社會有一定貢獻,先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案件編號:ESCC2531/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