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度活躍症男生藏彈簧刀求減刑 官稱患病非通行證 駁回上訴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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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五男學生於前年11月「大三罷」當日,在柴灣被搜出背囊內藏有彈簧刀。他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違禁武器罪成,原被判有條件釋放,自簽守行為。惟原審裁判官之後覆核刑期,改判更生中心。男生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今(13日)在高等法院處理。上訴人強調,沒有證據顯示他對背囊內藏有彈簧刀知情,惟法官潘敏琦質疑他當時向警員稱,該彈簧刀用作生火,而非反問:「咩嚟架?」潘官又指,上訴人雖患有過度活躍症,但該症非參與非法活動的通行證。潘官聽取陳詞後,駁回上訴。原獲保釋的上訴人,需即時還柙。

上訴人吳銘揚(18歲),早前被裁定於2019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近柴灣道迴旋處管有一把彈簧刀。庭上透露,上訴人現時任區議員助理。他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原被判有條件釋放,須以自簽1000元守行為1年。惟原審裁判官之後指遭辯方陳詞誤導,主動覆核刑期,改判上訴人入更生中心。

曾向警員稱彈簧刀用以生火

上訴人一方今陳詞時指,彈簧刀是日常生活常見的物品,一般人未必知道屬違禁品。惟潘官反指,有人出售彈簧刀,不等於很多人買,「我就無咁嘅刀」。上訴人又指,沒有證據顯示他對背囊內藏有彈簧刀知情,他在現場向警員稱彈簧刀是用作生火,只是可能他知道該物品的用途。惟潘官質疑,若他沒有收藏彈簧刀,當時應向警員反問「咩嚟架?」

就判刑方面,上訴人一方指上訴人曾被還柙16天,認為即使本案要判囚,亦可判有條件釋放。惟潘官質疑,上訴人在「大三罷」此背景下管有彈簧刀,該刀有流入他人手中的風險。

患病非參與非法活動通行證

上訴人又指,根據其醫療證明文件,上訴人患有的過度活躍症及專注力不足問題,現已有改善。惟潘官強調,有過度活躍症及專注力不足並非參與非法活動的通行證。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上訴人在現場向警員稱彈簧刀是用作生火,已是隱含招認。同時,案中亦有環境證供,支持上訴人不單管有彈簧刀,亦可推論他知道彈簧刀的性質。律政司一方又指,原審裁判官因辯方不準確的陳述,而判處有條件釋放,因此有權作出覆核。

要求上訴終院證明書被拒

潘官指考慮雙方的陳詞等,即日駁回上訴,日後頒發判辭解釋理據,原獲保釋等候上訴的上訴人需即時收柙。上訴人之後稱要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並要求潘官申請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以及上訴期間保釋外出,均遭潘官拒絕。

案件編號:HCMA37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