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搶港地】申氏投資計劃未獲證監批准 律師:有非法集資之嫌

撰文:香港01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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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01》早前報道一對港人80後兄弟申焯栢及申偉基,不尋常地以各1元超低價買入4塊土地,再轉售予數以百計香港、新加坡及馬來西亞買家,獲利近億元。記者遠赴馬來西亞古晉,與馬來西亞《東方日報》記者聯手深入偵查,發現原來申氏兄弟透過離岸公司推售的土地最少達8幅,更涉跨國投資陷阱,買家過千人,佈局曲折離奇。
翻查《證券及期貨條例》,相關計劃若符合集體投資計劃的定義,需要得到證監會批准,否則屬於違法。
有熟悉相關法例的律師形容,投資計劃的制訂人相當「蠱惑」,制訂細節時明顯經過周詳考慮,圖避免當局監管。

據法例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集體投資大致上具備4個元素:

包括計劃必須涉及財產(包括土地權益)而作出的安排;
計劃的參與者對財產的管理並無日常控制權,計劃的財產整體上是由營辦有關安排的人士或代該人士管理的;
參與者的供款和用以付款給他們的利潤或收益是匯集的;
有關安排的目的,是讓參與者能夠分享或收取從取得或管理該項財產而產生的利潤、收益或其他回報。

任何投資計劃符合上述元素,不論土地是香港或海外,均屬於受到證監會規管的集體投資計劃(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需要得到證監會批准。而證監會規管向香港公眾推廣的集體投資計劃。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土地集資計劃的定義包括投資者對土地沒有日常管理權,並可以取得回報,他指集資計劃必須獲得證監會批准,否則即屬違法。記者翻查紀錄,發現地皮投資者中,最少三名為香港居民。

翻查文件,星馬買家買地時均須簽署一份管理協議,協議雖保障買家於首5年每年可獲2至3%的回報,但同時訂明買家須指定第一亞洲子公司「榮山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榮山)全權負責所有土地買賣、管理事宜,既可代表買家行使絕對自行決定權(Absolute Discretion),買家未得榮山同意,更不可賣地離場。

律師:令投資者「有入無出」或涉詐騙

有熟悉相關法例的律師形容,計劃的制訂人相當「蠱惑」,將買家買地及委託管理權的步驟分開,明顯經過周詳考慮,屬於「集體投資計劃」的法律灰色地帶,而且所有宣傳品都避免提及榮山是否土地的管理人,相信目的亦是避開證監會的規管,但是否有違集體投資計劃的規定,則有待執法機構調查。

至於計劃涉嫌多番誤導投資者,他指警方在執法時會考慮整個投資的不合理地方,包括疑屬誤導的宣傳資料及管理協議的離場條款,若能證明故意令投資者「有入無出」,計劃就可能涉及詐騙。他建議證監會及警方應認真調查相關計劃,如若有更多賣家願意向執法機構提供資料,將有助當局執法。

如有人未領有證監會牌照而進行推廣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的業務,或屬犯罪。違反該罪行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7年。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14 條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14 條,如有人未領有證監會牌照而進行推廣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的業務,或屬犯罪。違反該罪行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7年。(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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