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車牌|傳媒查冊暫零成功 運輸署再提八問 為何不查不能報道?

撰文:李穎霖 梁祖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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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署1月突推行車牌查冊新安排,傳媒查冊須以書面向運輸署長提出「例外情況申請」。《香港01》申請兩個車牌查冊後,收到運輸署電郵要求解答八條問題,包括要具體說明事件的「重大公眾利益」,要求提供公司內部指引,解釋為何不查冊不能報道等。
運輸署指,新安排推行後共收到14宗「例外情況申請」,至今未有一宗完成處理,亦未能估計處理的時間。另外,記者曾向運輸署查詢將如何保密傳媒查冊時提供的新聞資料、有何機制避免處理與政府官員相關報道申請時的利益衝突等問題,署方事隔近一個月後表示政府有既定機制防止利益衝突,及會依法處理機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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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署長信納公眾利益 但無客觀定義

運輸署1月8日推行車牌查冊新安排,傳媒查冊要以書面提出「例外情況申請」,闡述查冊理據、保護私隱的措施等資料,獲傳媒機構授權提出的申請,亦要需在聲明書上蓋上公司印章。如運輸署署長信納事件「涉及公眾利益大於車主私隱」,才會批准申請,惟運輸署署長李頌恩公布安排時,稱公眾利益「無客觀定義」。

傳媒正在進行的新聞採訪、調查都需保密,在刊登前都不會向外界透露,以免走漏風聲或遭干預。提出「例外情況申請」時,應該向運輸署提交多少資料呢?

▼新車輛查冊安排下提出「例外情況申請」的指引▼

查交通意外車牌 運輸署要求記者提供車輛與意外關係

《香港01》在新安排當日實測查兩個車牌,一宗申請只提及是作新聞用途,另一宗就補充是交通意外,與公眾利益及知情權有關。運輸署曾電郵記者,要求更正聲明書上的資料,至周二(30日)署方發出電郵,指申請缺乏資料,要求記者就兩宗申請解答八條問題,才會繼續處理有關申請。

記者回覆資料後 運輸署再加新要求

就與交通意外有關的查冊申請,運輸署在電郵中要求記者闡述涉事車輛與該交通意外的關係,及進一步提供交通意外發生的日期、有無執法部門跟進調查。

署方又要求記者分別就兩宗申請,具體說明事件所涉的「重大公眾利益」,以及為何署方拒提供資料,會否影響報道及損害任何人或社會的權益。

記者申請:只作參考不會向他人披露

運輸署再問:會向什麼人、以什麼方式披露?

記者於提出兩宗申請時,均表明查冊得來的資料只供記者於報道及調查時作參考,不會向其他人士披露,有關資料亦只會存檔於香港01有限公司作新聞用途,不會被外傳或帶離公司,並會保密所有個人資料。

運輸署則要求記者提供公司內部指引,再次要求說明會向什麼人、以什麼方式披露資料、如何達至符合重大公眾利益的目的。

記者申請:查冊是獲得資料唯一途徑

運輸署再問:是否可以經其他合理可行方式獲得

記者在書面申請時表明,相信查閱車輛細節證明書是獲得相關資料的唯一途徑。運輸署在電郵中兩度提問,是否可以經其他合理可行的方式獲得所申請的該車輛登記細節,以及除車牌查冊外,記者是否可以透過其他方式達致所聲稱符合公眾利益的目的。運輸署又要求記者詳述是否受任何行業或專業守則約束及相關監管機構監管。

1月8日,查冊新安排實施首日,金鐘牌照事務處職員指,「例外情況申請」的書面申述可投進詢問處的信箱,但櫃位不能收。(資料圖片/香港01記者攝)

新安排推行近一個月 零個案完成審批

運輸署回覆指,車牌查冊新安排實施後,截至1月31日,共收到14宗例外情況申請,當中5宗已由申請人撤回、6宗正待申請人提交補充資料或回應,及3宗正在處理中。換言之,新安排推行近一個月,署方完成處理的例外情況申請為零。

運輸署指,撇除已撤回的申請,在9宗申請中有7宗報稱與新聞用途有關。署方稱鑑於每宗例外情況申請的情況各異,因此處理申請的時間亦各不相同,未能就處理每宗申請所需的時間作出估計。

▼新車輛查冊安排下申請人需作出的聲明▼

記者:查官員如何避免利益衝突?如何保密新聞材料?

運輸署:既定機制、依法處理機密資料

運輸署要求記者申講時提交大量資料,但署方有何機制保密傳媒查冊時提供的新聞資料,避免外洩及傳媒正進行的報道被干預?傳媒作出與政府部門、官員,甚至是運輸署有關的報道時,運輸署有何機制避免利益衝突?

運輸署指,所有申請都會依法公平公正處理,政府也有既定機制防止公職人員在履行公務時牽涉利益衝突。至於以公職身份取得的資料,則只可作與其職能相關或獲授權的用途。如果在處理申請時署方接獲屬於機密性質的資料,有關機密資料亦將依法處理。不過,署方並未具體詳述「既定機制」及「依法處理機密資料」的詳情。

運輸署1月5日公布電子化牌照服務新安排,包括電子車牌及駕駛執照、網上車牌拍賣及查車牌安排,傳媒查車牌需申請及證明公眾利益大於車主個人私隱。(資料圖片/盧翊銘攝)

記者:何謂公眾利益?

運輸署:普通法常用概念 因應個別情況而定

記者1月6日曾就這些問題向運輸署查詢何謂公眾利益,署方事隔近一個月回覆指,「『公眾利益』是普通法下一個經常運用的概念。至於什麼事宜是符合「公眾利益」及應賦予的比重,則因應個別情況而定。」

▼過往網上查車牌步驟▼

蔡玉玲案的終審判辭指出,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受《基本法》和《人權法》保障,沒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排除在「交通及運輸事宜」之外。(資料圖片 / 廖雁雄攝)

終審法院:沒理由將真誠新聞調查排除在「交通及運輸事宜」之外

香港電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在製作元朗7.21襲擊事件專題時,被指進行車牌查冊時作出虛假陳述,一度被判罪成罰款。去年6月,蔡玉玲就定罪上訴至終審法院,獲終極勝訴,撤銷控罪。判辭指出,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受《基本法》和《人權法》保障,沒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排除在「交通及運輸事宜」之外,又定義「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字眼含糊。

運輸署署長李頌恩今年1月公布車牌查冊新安排時,稱是根據終審法院的裁決,進行檢討及改善安排,以更好地確保個人私隱資料得到保障。

記協:不尊重終審裁決

運輸署公布新安排後,記協向李頌恩發信,指新安排不尊重終審法院的最終裁決,亦損害新聞自由。記協指,終審法院的判辭提到新聞自由是憲法保障,運輸署的新安排把真誠的新聞報道排除在「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選項以外,要求記者另申批核,與終審法院的裁決背道而馳;判辭亦提到《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列明新聞活動可獲豁免,記協認為現行法例已就傳媒機構和新聞工作者使用有關資料作嚴謹規範,確保記者處理涉及公眾利益的報道時,查冊權利可獲保障,批運輸署的新安排荒謬,為新聞報道設下重重障礙。

運輸署:已正確解讀終審判決

運輸署周四(2月1日)回覆《香港01》時表示,就有關終審法院對蔡玉玲案「判決的正確解讀以及運輸署就發出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的優化安排的宗旨,請參閲運輸署於2024年1月24日回應香港記者協會聲明的新聞公報 」。

運輸署在新聞公報中指,記協的聲明是「是基於對終審法院判決的錯誤解讀,而對運輸署作出錯誤指控」,判決指出原有的申請表格上,「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語句既不清晰也不明確,當時的申請機制亦令車主個人資料有被濫用風險,署方因應有關裁決,應完善關申請程序,強化監管框架。

▼蔡玉玲就作偵查報道至被捕的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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