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騷亂】記者鏡頭下遭警圍毆 投訴警察課、監警會名存實亡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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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一名記者在2016年現場報道「旺角騷亂」,期間於一輛停泊的雙層巴士上層拍攝時,被警員驅趕下車;雖然記者有佩戴記者證,兼且配合指示下車,但巴士外的大批警員竟以「大刑侍候」,先用盾牌將記者壓倒在地,繼而施以警棍,兼連番腳踢。更證過程荒謬的是,警員停手、散開後,記者即可離去,沒人阻撓;換言之,整場「襲擊事件」根本不是為了拘捕任何人。既然警員動手的動機不是為了執法,那又是為了什麼?
記者事後報警,案件依機制由投訴警察課跟進;按理,前述疑問正是投訴警察課應該調查的事情,可是這單在鏡頭下發生的襲擊事件,調查結果竟為「無法追查」及「無法證明完全屬實」,不單教人氣憤,更反映投訴警察課的無能。

明報記者在採訪旺角騷亂期間遭警毆打,投訴最終列無法追查及無法完全證明屬實。(資料圖片)

「旺角騷亂」過後,警方共拘捕近百人,過程中,警隊連日翻看閉路電視及警員的隨身攝錄機,多少一身黑衣、戴上口罩的人,均無法逃過追捕;與此同時,投訴警察課竟聲稱無法確認「明報記者案」中在巴士梯間抓住記者後頸的警員身分,至於記者下車後遭圍毆一事,雖然有片為證,卻是「無法完全證明屬實」,如斯的調查結果,怎能服眾?

「01倡議」早已指出,現行的投訴警察機制有制度性缺陷。現時市民要投訴警察,即使相關指控涉及刑事罪行,仍然是由投訴警察課處理;投訴警察課完成調查後,會交報告予監警會,監警會則負責審核報告,看看警方在處理投訴過程中有沒有失誤。換言之,這是一套「警察查警察」的制度。這種安排的最大問題,在於調查員或會因「業界成規」而同情、甚至接受同袍的違紀行為,也可能為避免將來合作時尷尬(《香港01》記者曾查詢投訴警察課有無迴避機制,惟不獲正面回應)而手下留情。

當然,論者或以為這只是一種誅心的猜度,自己人查自己人並非必然導致徇私;然而,根據監警會年報,投訴警察課裁定投訴實屬的個案數字一直偏少,投訴成功率多年來均徘徊在10%左右,涉及毆打、捏造證據、恐嚇等刑事罪行的指控,成功機會更低,每年獲證明屬實的最多只有兩宗。到底是警察不會毆打市民,抑或投訴警察課辦事不力?「明報記者案」正好為之下了一道註腳。

同樣值得關注的,是監警會權力不足的問題。如前所述,監警會的職權在於審核投訴警察課提交的報告,若果不接納報告,只能要求警方重新調查,若對方結論不變,監警會也是無能為力,無法推翻結果,最多只可另交報告予行政長官。如此一來,監警會的作用實在有限。

圖片來源︰監警會年報。

要改變局面、根治問題,必須改變現行的「警察查警察」制度,「01倡議」的改革方向包括︰

一、監警會有調查權,可以搜證和訊問;
二、設立投訴轉介制度,投訴警察課接到嚴重指控後須將個案轉介監警會;
三、監警會有權決定該由警方抑或監警會調查該等嚴重指控;
四、監警會可將調查結果交予律政司,由律政司決定是否提出刑事檢控;
五、監警會成員中必須有民意代表(如立法會議員)。

真正的公義,應該是看得見的公義;現行的投訴警察機制不單從結果論可知它未能充分發揮作用,而自己人查自己人的制度,也未能令人釋疑。警察是一支可以合法使用武力的部隊,按理,他們應該得到合適的制度制衡,才能避免濫權。為此,改革監權會,正是應行的一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