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通過惡法趕絕巴人 與種族隔離政權無異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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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國會(Knesset)前日(19日)以62對55票,通過一條極具爭議性的法律,正式介定以色列為「猶太民族國家」(Jewish Nation-state)。 剛通過的《基本法》(Basic Law)除了完全無視國內約180萬阿拉伯人的基本人權,還允許國家「授權具有相同信仰和國籍的人組成社區,以維護該社區的專屬性」(Exclusive Character)。正如一位英語教師在訪問抨擊,議案通過後,「最諷刺的是以色列自稱為民主國家」。事實上,以色列在過去數十年對巴勒斯坦人的打壓,及其殖民政策早已跟「民主」二字背道而馳。是次國會通過種族歧視法,並非「只是」踏上脫離民主管治之路,而是好比上世紀在南非實行逾40年的種族隔離制度(Apartheid)。

以色列溫水煮蛙 趕絕巴人保「國家安全」

雖然,在1948年的《以色列獨立宣言》寫道「⋯⋯自由、正義與和平原則作為立國基礎,將保證全體公民,不分宗教、信仰、種族和性別,享有最充分的社會和政治平等權,將保證宗教、信仰、語言、教育和文化的自由,將保證保護所有宗教的聖地,並將恪守《聯合國憲章》的各項原則⋯⋯」,但從過去數十年以色列當權者的言論及實際推行政策來看,上述的《宣言》內容猶如虛設,不但無法保護巴人的平等政治權利,更是早有預謀地收窄巴人的基本人權並將他們「去民族化」,並「國家安全」為由,逐步打壓他者的生存空間,實現由猶太民族作為單一主體的國家。

立國初期,以色列的法律就以各種方式剝奪巴人的基本權利,並逐步提升猶太人為特權階級。例如,1952年的《國籍法》就剝奪了75萬名巴勒斯坦難民的公民權利,並取消了他們的公民身份(註一),令不少巴人不得不​​尋求歸化以色列。許多人被剝奪公民身份並被驅逐出境後,以色列當局就以「缺席者財產法」(Absentees’ Property Law),充公「缺席者」的財產,並將大部分原屬他們的土地移交給半官方機構猶太民族基金(Jewish National Fund),繼而管理並轉讓至猶太人手中(註二),以配合官方拓展殖民政策。

所謂「缺席者」的定義,是指1947年11月29日後被驅逐、逃離或離開該國的人。屬於缺席者的財產會交由以色列當局控制,作「財產保管」。——缺席者財產法

事實上,剛通過的法律並非近年才開始構想,而是植於於多年來以色列管治者對人口分布的恐懼。一如第四任總理Golda Meir曾表示,她對巴勒斯坦人的出生率遠高於猶太人感到困擾(註三)。另外,在2003年一個安全會議上,現任總理內塔尼亞胡(Benjamin Netanyahu)對阿拉伯的「人口問題」說得更淺白,他表明「在獨立宣言中,以色列應該是個猶太民主國家,為保猶太人『特質』不受人口影響,是有必要確保猶太人佔多數。如果以色列的阿拉伯人成功融合,並佔35-40%總人口,那麼(以色列)將不再是個猶太國家,而是一個『雙民族』國家」。


雖然上述提及的政策和講話並沒有「明言」以色列正在實行種族隔離,而過去的領導們又多番強調自身是「民主國家」,惟過去半世紀的客觀事實,就是以色列不只一次在美國袒護下,無視聯合國決議案,將背離平等原則的法律強加於巴人身上,壓榨他者的生存空間。在剛通過的《基本法》中,連違反國際法的猶太人定居點(即殖民政策)(見第七點),都給視為「國家價值觀」給予「鼓勵」。此等把巴人當作次等人類歧視和排斥,是一個「正常」民主國家應有之義嗎?

巴勒斯坦民眾自「土地日」於加沙地帶發起名為「回歸大遊行」(The Great March of Return)抗議活動,事件至令造成最少29人死亡。(美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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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評以色列不等同反猶 慘痛經歷不能將罪行合理化

平情而論,長久以來猶太人在歷史上面對社會排斥、歧異、隔離,甚至被納粹德軍的種族屠殺,其民族慘痛經歷和遭遇,都不遜於現時住居在加沙和西岸的巴人。面對各種迫害,錫安主義(或稱猶太復國主義)的核心,是強調猶太人在宗教和傳統上,對以色列土地聯繫的民族主義運動。錫安主義在理念上並無不妥,惟手段上亦必須符合社會規範和公義。觀乎以色列立國後對他者實行一連串的歧視政策,已背棄國際社會對人權的基本共識。在文明社會中,昨天的苦難亦不等同今天政治領袖可假借「國家安全」為名,大肆破壞民主和踐踏基本人權。

在2018年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的獨立調查報告寫道,「以色列政府繼續對巴勒斯坦民眾的人權實施嚴厲和歧視性限制;限制人員和貨物進出加沙地帶;並協助以色列國民非法轉移到被佔領的西岸定居點⋯⋯以色列當局為定居者提供優惠待遇⋯⋯2017年定居點擴大後,以色列當局拆毀了381所房屋和其他財產,截至(去年)11月6日,歧視性政策可見於當局在東耶路撒冷強行驅逐588人,並幾乎拒絕了所有巴人提交的建築許可申請⋯⋯」。雖然內文亦有提及巴勒斯坦當局與以色列的政治對峙,加劇了人道危機,但此亦不等同以色列可以利用非法、不人道、及違反國際法的野蠻手段,趕絕異己,以猶太人之名立國。

本文篇幅有限,未能就極具爭議性的以色列存在權(Right to Exist)展開討論,但必須再次強調,不論是猶太人、巴人或是其他種族,二戰後確立的國際法已對人人平等的基本人權早有共識。須知,人權是凌駕性、不容談判(Non-negotiable)的基本原則,沒有任何原因(包括國家安全)可迫使這基本規範進行任何調整。1994年,曼德拉(Nelson Mandela)贏得南非大勝,象徵着南非的種族隔離政權走向終結。今天,西方人權大國在批評中國、俄羅斯、伊朗等國的人權問題時,常常都「忽視」以色列、沙特阿拉伯、埃及等盟國的人權狀況同樣糟糕。人權就是人權,理應置於同一標準衡量,而國家利益亦不應置於人權之上,這才是西方社會偽善之處。

註一:Abunimah, Ali. The battle for justice in Palestine. Haymarket Books, 2014.
註二:White, Ben, and Haneen Zoabi. Palestinians in Israel: Segregation, discrimination and democracy. London: Pluto Press, 2012. P.22–50.
註三:Hirst, David. The gun and the olive branch: the roots of violence in the Middle East. Nation Books, 2003. P.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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