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廿三條延宕多年 政府無能害香港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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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是香港的憲制責任,但香港政府自2003年後再沒有推動立法,任由缺口存在,很大程度上如今中央替香港立國家安全法的局面,也是由歷屆港府造成。

第一任特首董建華任內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眾所周知,立法工作最終觸礁,引起社會極大爭議。然而,當年立法工作得不到足夠立法會議員支持是一回事,並不代表香港不需要或不應該就第23條立法。事實上,正如當年廣泛諮詢大律師公會等意見後政府一再修改草案,便說明了第23條立法是可以求同存異的,在充分保障香港人的權利下,就分裂國家、顛覆中央政府等行為立法禁止。

然而,自2003年的嘗試失敗後,歷任政府竟然由之任之,沒有再推動第23條立法工作,相當不負責任。曾蔭權沒有做,梁振英沒有做,林鄭月娥也沒有做,終成如今中央出手之局面。

梁振英:任內不需要立法

中央周四(5月21日)公布「港版國安法」立法消息後,現任全國政協副主席的梁振英便公開表示,《基本法》第23條一直未能立法,而過去幾年香港形勢起了變化,需要國家安全法律禁止相關行為。但梁振英沒有說的是,香港目前沒有《基本法》第23條的相關法例,他也是有份造成。2012年其上任之初,時任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便對傳媒表示,梁振英明確向他指出任期內不需要就23條立法,再三保證第23條不在他五年的工作計劃之列。

2014年時任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王振民在北京研討會上提出應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梁振英卻重申沒有計劃、沒有時間表立法,時任保安局長黎棟國稱,政府很多事情需急切處理,暫未處理第23條立法。

雖然梁振英任內多次表明第23條立法是憲制責任,例如2016年11月回應議員DQ風波時,他說,第2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的「應」,指香港有責任立法防止分裂國家、叛國等行為,「自行」則是指香港不採用全國性法律,故須自行立法。但實際上,他不但沒有推動立法工作,任內《施政報告》中,對第23條立法也是隻字不提。所謂憲制責任,他未曾履行。

林鄭:創造有利環境

至於現任林鄭月娥,她較梁振英算「積極」,例如在2017年及2018年首兩份《施政報告》中也指出,特區政府有憲制責任就《基本法》第23條制訂法例,以維護國家的安全,並謂政府會「審時度勢,謹慎行事」,「創造有利立法的社會環境」。但所謂創造環境,似口號多於實質工作。甚至到了去年的第三份《施政報告》,更乾脆不再提及第23條立法。林鄭在記者會中更承認,任期已屆一半,「要做另一場非常富有爭議性工作的機會實在是比較低,所以亦作出了這個表態」,等同放棄在這屆任期內立法。

政府一直以未是時候、爭議大為藉口推卻,責任,但為《基本法》第23條立法既是香港的憲制責任,也符合「一國」的需要及倫理,從來都不應該是「應否立」及「是否立」,而是「何時立」及「如何立」的問題。香港政府早應珍惜這個自主空間,主動展開討論及廣泛諮詢,甚至可借鑑當年的諮詢成果,在那基礎上完善法案,照顧市民在保障人權、自由上的憂慮,同時履行憲制責任。

如今中央替香港制訂國家安全法,誰的庸碌、無能是最大責任?答案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