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佔用官地 當局不該縱容

撰文:評論編輯室
出版:更新:

2017年3月,地政總署表示將收緊處理「先佔用,後規範」的申請,並且重申署方亦會繼續「在處理申請期間或發出短期租約時保留權利,按可能掌握的更多證據追溯容忍費至該佔用人開始佔用當日,而非單以佔用被發現當日為起點」。豈料近日傳媒卻發現有新界鄉紳此前佔地竟獲署方「放生」,不予追收規範化租約生效之前的租金,讓人質疑政府對此問題仍然縱容態度。

執管效果存疑 霸地個案不絕

去年7月,地政總署曾設立特別行動專責組,負責重點打擊大範圍霸佔政府土地的嚴重個案,其時當局聲稱專責組會「主動偵測違規情況」,「並會不時公布行動結果」;同年12月,該署宣布專責組已清理元朗、屯門區和北區約12公頃被非法佔用的政府土地。不過,直到專責組成立超過一年的今天,地政總署便都未再公布該組工作成績。

相反,過去半年多本地又陸續爆出更多霸佔官地醜聞,例如警務處助理處長陶輝在清水灣碧水新村住宅牌照屋、警察公共關係科警司劉肇邦與輔助警察隊總監楊祖賜在西貢北港新村名下村屋,均被揭發佔用政府土地作花園和泊車位之用。即使是專責組曾經主力執管的元朗區,也有鄰近長春新村、彭龍地等處的大片官地遭到非法開墾,可見署方執管效果實在未如理想。

檢控數字奇低 罰則欠阻嚇力

除了執管調查效果存疑之外,地政總署疏於檢控數字也是一大問題。過去六年署方經由巡查和其他部門轉介合計發現61,797宗非法佔用官地個案,但提出檢控數字居然卻只有122宗,亦即佔全部個案的比例不足0.2%。當局解釋這是先要等待和確定不法佔用情況未於法定通知時間內停止,以及需要搜查足夠證據識別負責一方,但是即使考慮這些因素之後,上述檢控數字仍然低得驚人。

至於對霸佔官地罪行的懲罰,同樣欠缺充足的阻嚇力。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6條,非法佔用官地初犯可處罰款500,000元及監禁6個月,並且罪行持續期間每日可另處罰款50,000元,如屬再犯的話相關罰款還會加倍,但事實上過去六年從來未有定罪個案真正被處最高罰款,所謂罪行持續期間更是按通知期屆滿算起,變相等於鼓勵旁人犯法霸地等到署方發現再說。

非法霸佔土地現象廣泛存在,本身已經是香港土地未獲善用的一大明證,然而屢次強調本港面臨嚴重土地短缺的政府似乎卻始終對此置若罔聞,偵測、檢控表現完全無法令人滿意之餘,甚至連追討確定曾霸佔土地者的租金或罰款都未肯多下功夫。當局必須再進一步加強相關工作力度,並且應該考慮大幅提升懲罰措施杜絕有人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