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委會小勝一仗 保障消費者之路仍漫長

撰文:評論編輯室
出版:更新:

競爭及事務委員會去年入稟法院,控告承辦觀塘安泰邨裝修工程的公司疑似合謀定價和瓜分市場。經過一年的審訊,法院最終在周三(14日)裁定全部被告違反《競爭條例》。雖說這是2015年《競爭條例》生效後的漂亮勝仗,但本港尚存有不少疑似反競爭的市場現象,消費者權益難言得到全面保障。

2017年5月至6月期間,六所為房署承辦安達邨明泰樓及盛泰樓的工程公司,私下通過一個WhatsApp群組將涉及的單位分為六組,並以抽籤形式分配潛在客戶,互相同意不會搶佔彼此的裝修工程。而各工程公司的宣傳單張不但採用同樣的排版和設計,更設有劃一價格的「裝修套餐」。周三判決時,法官認為上述安排是為求達致妨礙、限制或扭曲競爭,屬嚴重違反競爭法行為,故須承擔法律責任。

競委會調查權始不足

這次判決是代表2015年《競爭條例》生效後的成果,但本港市場仍存有不少疑似的反競爭行為需要正視和調查。2012年消委會就新聞報導指稱連鎖超市有「限制性行為」後,主動介入研究超市的競爭情況。在翌年發表的《雜貨市場研究報告》裡,消委會不僅證實兩大超市曾有向供應商施壓的往績,包括要求供貨和設立最低零售價,同時也指領匯(領展前身)的綑綁式租務安排,限制了小商戶租用商舖,間接助長超市優勢。不過報告總結道,「由於本會沒有調查權力去獲取資料⋯⋯只能以有軼事證據證明部分供應商曾受到零售商的壓力⋯⋯」,故「調查結果沒有顯示大型零售商有利用其市場權勢去操縱價格。」

疑似違反《競爭條例》的不只是零售行業。消委會的《2020年車用燃油價格監察分析》指出,過去七年本港油公司牌價「加多減少」,未見跟隨國際油價的走勢。報告認為「加快減慢」的跡象表面上不存在,但五所油企的價格調整行為卻異常相似,通常會在數天內調整價格與同行看齊。可惜的是,消委會亦指出由於行業呈寡頭壟斷結構,即使燃油零售商的牌價相同、變動步伐一致,最終還依靠競爭對手之間訂立協議的證據,才能舉證反競爭行為。

為釋除公眾多年來對不同行業定價的質疑,港府實有需要加強競委會的功能。自《競爭條例》生效以來,競委會的效率一直為人詬病,不但成功帶上法庭的案件屈指可數,其所涉的案件大多亦只涉及違反「第一行為守則」的懷疑合謀行為,少見涉及濫用市場權勢和反競爭的合併、收購安排等「第二行為守則」及「合併守則」,難以洗脫「不打大老虎」的觀感。但競委會如「無牙老虎」掣肘,實非會方不夠魄力,而是緣於《競爭條例》的先天缺憾。

即使競委會的其中一項職能是「為調查可能違反競爭守則的行爲」,但礙於《競爭條例》訂明只有在合理懷疑下,會方才能要求涉事企業或職員交出文件及資料,故在蒐證權力受限時,競委會大多亦難以證明有反競爭為存在;其次則是當局訂立《競爭條例》時,為換取商界支持而讓步過多,如《條例》的合併條文只規管電訊行業,不將其他行業納入其中,這亦使競委會的監察功力大打折扣。競委會作為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前線機構,政府應考慮賦予其法定調查權力,這樣才能代表處於弱勢的消費者須與商家周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