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縱容丁屋就是助長社會不公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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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周三(13日)推翻原訟法庭裁決,指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申建丁屋合憲,發展局表示將恢復接收和處理有關在政府土地興建丁屋的申請。政府應明白,此事關乎的是社會不公,續建丁屋只會令政策繼續向既得利益者傾斜,也令社會看不見改革的曙光。

現時新界原居民興建丁屋方式有三種,包括在其擁有的私人土地免費申建,向政府申請批出政府土地以地價優惠建屋,及與政府換地方。由於《基本法》第40條保障「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因此這三種興建丁屋的方式是否「合法傳統權益」為案件關鍵。

前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裁定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均非「合法傳統權益」,惟上訴法庭認為兩者皆有源可溯,為英殖政府於1972年訂立的丁屋政策中所接納,因此判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三種丁屋方式均合憲。

住無居所 仍建丁屋?

然而,即使新界原居民申請建屋,向來也要政府批准,照道理並非必受保障的權益。再者,丁權應為歷史產物,與當下香港社會環境早已不適切。新界原居民的私人土地不敷應用,為什麼可以索取社會共有的政府土地建屋?如今香港房屋問題嚴峻,政府要以填海及發展郊區邊陲來覓地建屋,新界原居民竟然卻仍可以取地,興建最多三層、每層最多700呎的房屋,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單是今次裁決,已令933公頃鄉村式用地「解凍」無望,當中民間研究適合興建公營房屋的30公頃土地能容納逾10萬伙單位,絕對有損公眾利益。

試想像,若然丁屋政策可以延續,那只要新界原居民持續開枝散葉,甚至可不停索取政府土地,這結果可謂荒謬之極,而且還要入稟司法覆核方有理由提出上訴。政府應該盡快糾正錯誤,取消丁屋政策,更有效地使用土地,讓市民安居樂業。尤其近年丁屋政策已經變質,不少新界原居民透過「套丁」圖利。不論裁決如何,當局在丁屋申請上都必須從嚴,確保珍貴的土地資源用得其所。

追源溯始,清末的新界居民之所以能夠自由建屋,只因政府規管不力。現今香港大批棕地、農地落在私人發展商手中,被人囤積居奇,政府甚至放棄土地規劃及發展的主動權,以致民不聊生。政府必須反省,如何才能讓市民看見曙光,撼動既得利益並讓普羅階層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