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舍倉卒批認知障礙翁退院引發的三個疑問

撰文:評論編輯室
出版:更新:

據報章報道,一名年過九十的老翁在今年1月中入住東華三院旗下護老院,但日前院友女兒指控院方失責,稱員工容許患有認知障礙的院友自行申請退院並送他去社區中心。社署已跟進個案,老翁重新入住該院。而從報道內容判斷,院舍忽視長者新入院舍的適應困難,整個處理過程不符長者安全及福祉。

東華三院解釋,老翁新入住院舍已多次強烈要求回家居住,在2月初,經院舍護士和社工評估和見證後批准退院,並在退院前一日知會女兒。職員在退院日陪同老翁到處理申請入住院舍的綜合服務中心,交由中心接手。然而女兒已表明當日未能請假打點,更沒預期父親退院。服務中心則回應只在當天收到院舍申請社區支援服務的轉介信,更無提及院舍要服務中心接收老翁。老翁事後送院檢查,被發現有認知障礙。

安老是香港重要政策議題,政府須從社區照顧及院舍服務雙管齊下,滿足社會需要。(吳耀坤攝)

為何輕易接納退院申請

事件始末有待社署查清,但各方的回應帶出三點疑竇。首先,為何院舍輕易接納長者退院申請?長者因稱不適應院舍生活而要求退院實非罕見,例如不習慣與家人分開居住,要跟陌生院友一起生活,又要遵從舍規和作息時間等,而且部分長者可能不擅表達,院舍未必得知長者生活要求,令長者不願意留在院舍。但通常經過一段時間,長者和院舍一般能夠互相協調,減少磨擦。

根據《安老院實務守則》,院舍應在院友入住一個月內制訂個人照顧計劃。該計劃會評估院友身體狀況和照顧需要,再規劃院友的照顧目標和行動策略。然而,在今次事件,老翁由入住到離開院舍不夠一個月,院舍職員及社工也沒有給他足夠時間適應新生活,有否執行個人照顧計劃也成疑問。

隨時代轉變,社會對安老院舍服務水平的期望,已有不同的要求。(資料圖片)

退院非理想選擇

第二,批准老翁離院並非理想。院舍安排老翁退院的過程倉卒非常,或許跟女兒和院舍溝通不良相關,一是女兒跟老翁在住院一事上立場相反,二是院舍經常打不通女兒電話,三是老翁堅持退院,可能院舍推論不能等待女身決定,或者女兒的決定不能作準,寧遵從老翁意願。

老翁意願固然重要,但一切要至少要建基於長者有否自主決定的能力。必須指出,該護老院列明提供照顧腦退化症長者服務,意味着職員比一般人更能察覺老翁患病,而且對其不適應院舍生活多加體諒和忍耐。事後醫院判斷老翁患認知障礙已是太遲,且反映老翁當時的決定未必理智,加上女兒透露父親曾經出現跌倒和失禁等身體虛弱的表徵,退院回家對老翁弊大於利。

須兼顧長者意願與福祉

第三,即使老翁真的堅持退院,而院舍評估長者能自主決定,院舍也有責任妥善安排離院及回家程序。《安老院規例》規定離院需要三十天通知期,而對自理能力低下的長者而言,家人接送是基本要求。顯而易見,院舍違反規例,而職員只帶老翁到沒有住宿服務的長者中心,更是匪夷所思。

坊間在着眼於當事人的遭遇以外,亦值得討論更普遍的長者照顧難題。此事反映長者和家人的想法和時有矛盾,院舍要在兩者意見下決定,有時未免感到為難。但院舍既然承擔起照顧工作,而且憑着職員和社工多年經驗和專業判斷,理應有能力排解矛盾,決定必須以院友福祉為依歸,而非盲從任何一方意見。此事難免打擊公眾對機構以至整體安老服務業的信心。社署必須查明責任,尤其向業界和家屬建議如何在院友的福祉和意願之間取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