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難|海事處馬虎得離譜 家屬十三載意難平

撰文:01主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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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南丫海難釀成39人死亡,家屬寄望死因庭能夠帶來公義,即使是遲來13年的公義。死因裁判官對於海事處應否於年檢中核對圖則擲下一句「不切實際」,家屬難免大惑不解以至氣憤。然而,從長達510段的判詞可見,海事處人員工作馬虎得離譜,對於南丫海難的責任,市民心中自有公論。

以假設取代核實
埋下致命的伏線

死因研訊的一個重要爭議,亦是上訴庭指示的六個議題之一,是船廠財利的原意是否在南丫四號建造水密門。根據招標規格和部分圖則,油箱房和舵機房之間應為水密門。但財利董事羅愕瑩提出新說法,指因為舵機房過短,不符海事處「0.1規例」,故刻意不裝水密門,而容讓兩艙打通。

裁判官最後信納了船廠的說法,認為南丫四號原意並非建造水密門,圖則所示只為繪圖員出錯。但本來就應該白紙黑字、清清楚楚的船身結構,竟然多年以來未曾釐清,歸根結柢在於海事處人員工作粗疏。首席驗船師黃志堅當年審批圖則之時,明明看到油箱房和舵機房之間標示為「開口」,卻僅因為下屬、驗船督察在批註時提及「藍書」(《小輪及渡輪驗船指示(1989 年)》)要求,一廂情願地假設了南丫四號最終會裝上水密門。對於性命攸關的安全標準,判詞直斥這種做法是在以假設取代核實。

忽視舵機艙長度規則
誤判為符合安全標準

雖然按照「0.1規則」,舵機艙由於不足南丫四號總長度一成,在計算破艙穩性時不會當作一個獨立船艙計算,而須與相鄰的油箱房合併計算。也就是說,當年審批圖則之時即使澄清了沒有安裝水密門,南丫四號仍然符合「藍書」要求。但一直假設了兩艙之間為水密門,直接影響了其後的計算和審批工作,埋下更多錯誤的伏線。

高級驗船督察何啟德在計算破艙穩性時,直接假定了油箱房和舵機房之間為水密,而且完全不知道「0.1規則」,因而將兩者當成兩個獨立船艙來計算。驗船主任梁維學當然沒有核實船隻的實際結構,亦未察覺計算過程中忽略了「0.1規則」。

加裝鉛壓載物航行
馬虎年檢次次過關

以南丫四號當時的結構計算,油箱房和舵機房即使合併為一個船艙計算,依然會符合「一艙進水不沉」的安全標準。但問題在於1998年加裝8.25噸鉛壓載物,南丫四號浮力大減,事實上已不再符合「一艙進水不沉」原則。 然而驗船督察麥溢威在傾斜試驗中,未經核實就假設了油箱房和舵機房之間為水密門,又不知道「0.1規則」,因而以六個船艙來計算南丫四號的穩性,因而得出「一艙進水不沉」的錯誤判斷。高級驗船主任蔡志全雖然知道「0.1規則」,卻沒察覺計算過程中沒有應用,連1.625米長的舵機房誤寫為0.87米,他都留意不到。

2005年南丫四號申請將船底壓載物調整到其他位置,驗船督察周圖銳和高級驗船主任廖朝暉同樣沒有核實分艙假設,也不知道沒有採用「0.1規則」,而是沿用1998年的計算紀錄,也就是將油箱房和舵機房當成兩個獨立船艙來計算,再次以為南丫四號符合「一艙進水不沉」的安全標準。加上每次定期檢查,驗船督察從不攜帶或對照原始核准圖則,僅檢查損耗情況,使得這艘自1998年不合規格的船隻竟然可以載客多年。直至2012年遇上嚴重撞擊,僅118秒極速沉沒,豈會完全與人為疏忽無關?

如果官僚少一分疏忽
也許能夠多一分生機

遭遇如此撞擊,以致輪機房和油箱房入水,誠如判詞所指出,超出了南丫四號法定標準的承受能力,沉沒是必然結果。但沉沒的速度以至是逃生的機會,更是關鍵所在。專家向法庭披露的計算是即使1998年沒有加裝鉛壓載物,船身維持原本的浮力,在遭遇同樣的撞擊之後,沉沒時間將會延後20至60秒。20至60秒誠然不算長,但哪怕只是多一個人逃生,多一個性命生還,難道就不為寶貴,沒有價值嗎?更重要的是,沒有水密門是被確認為南丫四號迅速下沉的重要原因,合理的推斷就是若然海水沒有從油箱房湧入舵機房,船身下沉的速度會明顯減慢,更多人因而有機會倖存。

即使撇除例行年檢是否要核對圖則的爭議不說,「0.1規則」和水密門可以說是兩次破艙穩性計算的雙重保障,只要其中之一被正確理解,海事處人員就會發現南丫四號不符合「一艙進水不沉」的安全標準。驗船督察、高級驗船主任等之間的審批和覆核,本質上也是雙重把關,減少出錯的機會。但他們對「0.1規則」以及水密門存不存在懵然不知,一個又一個的依賴其他人甚或紙上文件,豈不是對市民安全置於不顧?不管是一艙甚或兩艙進水不沉,如果我們容許官員這樣一重又一重疏忽,再多的安全標準也是徒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