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情看待和平流水集會 過猶不及珍惜一國兩制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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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2019年8月18日維園流水式集會,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李柱銘及區諾軒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區域法院上周五(16日)以12個月至18個月為量刑起點,判囚8個月至18個月不等,當中吳靄儀、何俊仁、梁耀忠及李柱銘獲判緩刑。

自從去年《港區國安法》實施以來,社會已明白但凡涉及國家安全、挑戰主權的行為,皆會被司法機構從嚴處罰。但國安以外的罪行,既不關乎《港區國安法》,則以香港一貫的法律制度處理即可。尤其是前年的流水式集會雖然不獲發警方的不反對通知書,但集會過程和平,沒有涉及暴力行為,法庭以至社會應平情看待,以事論事。

和平示威 刑期應輕

在重要的公民廣場案中,高等法院上訴庭在處理與未經批准集結相似的非法集結罪時,明確訂下量刑指引,指出涉及暴力或預期涉及暴力的示威活動應處以較重刑罰,並對該案被告採取了8個月至10個月的量刑起點。但818示威乃和平進行,並不涉及暴力。

當然,社會亦應從宏觀角度考慮。818流水式集會在時間上乃發生於2019年反修例風波的大環境之中,其時社會已經動蕩不安,屢次發生暴力衝突。在此前提下組織或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實有一定的風險存在。但即使如此,就以同樣發生於反修例運動期間的包圍警察總部案為對比,黃之鋒被指以領導者身份組織未經批准集結,量刑起點亦為15個月。相比之下,818案件眾被告乃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性質較包圍警察總部輕微,但量刑仍以12個月至18個月為起點,自然容易被外界認為過重。

社會貢獻 不容否定

在決定量刑起點後,法官亦綜合考慮了加刑或減刑的不同因素,並指出李卓人、吳靄儀、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李柱銘等人對社會有貢獻,構成減刑理由。就以李卓人為例,他由1998年至2016年間為立法會議員,任內積極推動勞工權益,在2007年紮鐵工人罷工潮、2013年葵青貨櫃碼頭工潮等皆見其身影。吳靄儀亦曾任立法會議員多年,關注政制發展、檔案法、立法會議事規則等。這些都是值得我們肯定的貢獻。

在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我們雖然看見這些傳統「和理非」在「不割席」的政治正確底下有包容激進派之嫌,但他們組織及參與的818流水式集會乃以和平方式進行。再者,在涉及「一國兩制」和國家主權的重大原則問題上,他們也沒有觸及政治紅線,沒有支持「港獨」或暴力革命。一些激進的建制力量形容李柱銘是「漢奸」,更是無稽之談。須知道李柱銘一直支持民主回歸,認同中國對港的主權,當年更曾赴美游說支持中國加入世貿。

一國之下 政治寬容

惟區域法院上周五判刑後,建制陣營已蠢蠢欲動,批評判刑過輕、反對緩刑云云,又以多名被告具法律背景為由,指出知法犯法者尤應重判,要求律政司提出上訴。如斯論調無疑是過於殺氣騰騰,在後國安法年代欲動輒趕盡殺絕,沒有將不挑戰國家主權的「和理非」和激進勢力區分開來。再者,即使民主派人士的政見與建制派和政府當局有所不同,但香港的特別之處就在於政治寬容度較大,但凡在「一國兩制」框架之內、尊重國家主權原則底下,多元的政治聲音也是香港容納得下的。中央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本身也顯然出中央冀盡量保留香港社會特色,有胸襟接受邊界以內的聲音。

民主派若然包容以至縱容分離勢力,挑戰國家主權,那當然是對「一國兩制」的冒犯。但另一邊廂,若然建制派沉迷於政治批鬥,搞「清一色」以致香港失去政治寬容,那無疑也是對「一國兩制」的破壞。不論是哪一種的走偏、走歪,都須迷途而知返,才能讓「一國兩制」行穩致遠,香港繼續發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