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和寬容地看待支聯會

撰文:評論編輯室
出版:更新:

日前有建制派人士再次公開呼籲取締堅持「結束一黨專政」綱領的支聯會,認為「六四」集會是《港區國安法》下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行為,更直斥支聯會是帶有「顛覆性質」的組織,同時呼籲有意繼續參政的泛民主派成員應拒絕參與支聯會活動和盡快退出該會,否則便是有違「愛國者」標準的「反中亂港」人士。

《港區國安法》第6條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故此支聯會亦不會例外,它和其成員都必須遵守《港區國安法》的規定,但這不等於該會高呼「結束一黨專政」就必然違反了《港區國安法》。

提告判罪之前乃合法

根據公司註冊處的資料,1989年6月15日成立的「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至今仍為合法註冊公司,而該會本身除了於2014年被尖沙咀富好中心業主立案法團入稟控告建設「六四紀念館」是違反大廈公契和入伙紙一案外,近年亦未曾直接牽涉進任何官非,因此可以說現階段支聯會不是非法組織。

況且《港區國安法》第4條及第5條也分別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以及「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支聯會同屬這些條文的保護對象,按理並不應該在被判罪之前就被看成非法組織,其成員亦不當遭受壓力強迫退出才對。

集會違法非因危害國家

近日一些人之所以猜測支聯會或會違反《港區國安法》,可能是跟去年「六四」集會的未經批准集結案件裏其中數名被告早前認罪判刑有關,但去年「六四」集會本身發生於無追溯力的《港區國安法》生效前,相關案件定罪完全是根據《公安條例》而非《港區國安法》,因此不能理解為「六四」集會違反了《港區國安法》。

至於去年「六四」集會遭到警方發出反對通知,以及最近有消息指支聯會今年申請同樣將不獲批准,理由都是為防避新冠肺炎疫情擴散而需要禁止群組聚集,並未有針對支聯會、「六四」集會本身以至「結束一黨專政」口號。倒是許多人可能出於關心,不希望更多組織和個人被扯上《港區國安法》,也可能是出於自己的既定政治立場,不希望支聯會繼續活躍,樂見更多社會組織會離開它,讓香港政治變得更清淨。

過猶不及 謹守法治

我們大家都認同香港的核心價值在「法治」,無論是2019年的反修例騷亂,還是《港區國安法》之後的各樣訴訟,都應該根據「依法治港」原則進行,至今我們沒有理由懷疑情況有變。在某一合法團體未經法庭裁定干犯《港區國安法》或其他法例規定刑事罪行之前,過度渲染該會活動違法或被拒參政的言論顯然不合適,如果這是因為政見不同就更不妥當。根據香港法律,支聯會不是一個非法組織,在記憶中也想不起它有任何違法行為,包括觸犯了去年制定的《港區國安法》。既然如此,就不應該遭到無理的取締或抨擊,任何人也不應該因為與該會存在聯繫,就被禁止參與任何層級的政治選舉。

香港正在經歷一場撥亂反正的政治過程,矯枉過正的事容易在大動蕩時期發生,猜忌在混亂時可能會製造更大的不穩,大家應該記起反修例騷亂期間各種假新聞如何充斥在網絡世界,這並不是香港所需要的。身處混亂,對大家能否看清前路都是考驗,無論你的政治立場為何。只有頭腦清醒、剛正不阿的政治家才能堅守原則,才能夠真正了解「一國兩制」的寶貴價值,絕不會因一時之氣而忽略了法治所需要的寬容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