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都會區要打破成規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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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前行政總裁李小加早前接受傳媒專訪,提出未來可將香港分為南、北兩部。他認為南部可以沿襲本地現行制度的發展模式,北部則能透過制訂「北部特區法」來建立新的發展方式,因為「用老框架做新的事情非常非常困難,會讓不想做事的人有一個完美藉口不作為」,藉此在不動搖「一國兩制」及普通法制度的前提之下進一步達致「一港兩制」。

另一方面,李小加又提出未來「北部都會區」的發展應該以「大政府」模式推進,特別是需要以高度現實主義的方式來落實,包括摒棄個別會嚴重影響發展、制約資源重新配置的現有制度,並且吸收部分內地優良制度,在新的框架裏將其「好東西」拿過來。儘管李小加今次沒提出什麼具體的「北部特區法」內容措施建議,但他指出因循舊法未必有助提高發展步伐一點卻是思維正確。

整個北部都會區發展完成後,總住宅單位數目將達90.5萬至92.6萬個。(資料圖片)

推動北部發展欠缺新法

今年10月,港府在《北部都會區發展策略》提出十個重點行動方向,當中僅有篇幅相對較短的第九項「改革行政機制及工作流程」是真的牽涉落實程序安排,其內容亦只說「可考慮設立一個高層次的政府專責機構」主導相關項目,以及「制訂滾動的北部都會區十年建設進度計劃」,兩者嚴格來說都不是什麼新框架。

就像「起動九龍東」過去也有一個專責辦事處,然而從近年環保連接系統項目遭到擱置、觀塘區內交通問題日益惡化、啟德商業用地改劃住宅等事來看,設立這種機構絕不代表事情就能順利進行。至於所謂十年「滾動」進度計劃,當局現在就已經有一個從來未曾達標的《長遠房屋策略》和十年建屋目標,可見制訂這種計劃同樣無法保證有助推進發展速度,反而還可能導致目標不斷地向後「滾動」。

沿襲舊例成規難望突破

除此之外,今年度《施政報告》又曾多次說到要精簡土地發展法定程序,具體做法則是由發展局轄下精簡發展管制督導小組帶頭檢視現有涉及城市規劃、收回土地、環境影響評估、道路工程等的法例及規則,目標是在明年內提出修訂草案交給立法會審議。雖然這種盡力追求「壓縮」冗長程序的努力有值得認同之處,但是根據舊有制度小修小補始終有其限制,可能難以在推進發展速度上取得長足突破。

舉例來說,坊間不時批評《城市規劃條例》裏的制訂圖則程序需要經過多層公眾諮詢浪費時間,但事實上現時有關程序在未獲行政長官許可延長的情況下已不能夠持續超過9個月,所以繼續強行「壓縮」下來節省的時間也不會長到哪裡。相反很多時候浪費時間的環節都是出自法定程序以外的部分,像是招標過程與內部行政等,單靠修訂現有法例對於它們影響恐怕微乎其微。

自從大陸改革開放以來,內地各省市就着推動經濟技術、高新產業等不同功能分劃了多個「開發區」,並且往往會就「開發區」事務設立專門的本地法律法規,使得同一省市「開發區」內外範圍實際上會有行政制度和發展模式差異。「北部都會區」如果真要推出一套「北部特區法」,其實不妨考慮參照內地「開發區」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