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以結果為目標

撰文:湯文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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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初選」案被告范國威第二次保釋申請日前被拒,高等法院法官杜麗冰周二(26日)頒下裁決理由,當中尤其值得留意的不是保釋問題本身,而是她花了不少篇幅關注案件審訊被長期延誤。

民主派47人涉及的立法會初選乃在2020年7月,也就是將近兩年之前。他們去年2月28日被警方以「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起訴,翌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也就是至今已逾一年。我們去年12月已經指出「虛耗一年卻未真正開審,難言令人滿意」,惟現在又過了接近五個月,案件依然尚未開審。

在范國威保釋申請的答辯中,律政司再次指出去年9月已準備好交付法院審訊,惟需時翻譯文件,至今年1月10日才完成相關工作。姑勿論經核准英文謄本的必要性有多大,律政司在起訴後十個多月才完成翻譯工作,期間被告一直還押,進度無疑太慢。范國威的代表律師吳靄儀甚至估計案件可能要到2023年年中才能開審,屆時被告將會未罪成已先被還押兩年多。

終審法院已指示要迅速交付

《港區國安法》規定了極高的保釋門檻,但正正因為此,審訊更必須盡早進行,縮減還押日數,以公道對待有可能罪名不成立的被告。非但《基本法》第87條規定「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後,享有盡早接受司法機關公正審判的權利」,杜麗冰在判詞中亦引用《港區國安法》第42(1)條指出,執法和司法機關應確保案件得到「及時辦理」。她亦提及終審法院去年12月在言語治療師工會案保釋上訴申請中,亦指出法院應積極確保相關案件迅速交付,制定時間表和嚴格執行,在確保公平審訊的同時檢視程序及步驟。

事實上,杜麗冰對初選案延宕審訊的不滿躍然紙上。她不但表示對范國威的漫長等待而深表同情,及認同吳靄儀所言此乃對他的不公,杜官亦在判詞中花了不少篇幅指示總裁判官應如何訂立時間表,例如設下控辯雙方同意案情摘要的期限。考慮到制定時間表和嚴格執行的指示在去年12月已由終審法院給出,那麼初選案相關司法人員其實也應該已知己責,杜麗冰目前無疑只是再次提醒。

快而準非對立 解決人為之事

杜官的提醒不只適用於下級法院,同樣道理也可以放在特區政府。特首選舉唯一候選人李家超最近提出「以結果為目標」,令人擔心會否漠視程序。但回看終審法院及高等法院所言,他們一方面要盡快審訊,縮減未審先押的日數,另一方面也要確保審訊公平,不能因而跳過必要程序。換言之兩個原則並非非此即彼,而是要同時兼得,而關鍵就在於要區分哪些是必要程序,哪些是人為的行政低效問題。而制定時間表及嚴格執行,便是要求律政或司法人員同時實踐兩個原則。

一方面這是「以結果為目標」,以「盡快審訊」此結果為目標,另一方面這也可以說是「以程序為目標」,針對程序問題而下藥,嚴格提升效率。律政司及司法機構對於初選案的處理應該如是,政府對於政策的制定及執行更應該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