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國不代表不跟程序

撰文:湯文詩
出版:更新:

路政署在周四(21)晚發新聞稿,指已完成審批向一民間團體申請豁免徵收去年國慶日前後在署方燈柱轄下懸掛國旗的行政費及巡查費,並且將會盡快安排退款,以及正與相關部門制訂日後豁免同類費用安排。不過在處理這起爭議的過程中,政府和介入事件的議員言行好像有欠理想,因為實踐愛國並不代表可以無視程序,動輒以表達愛國情感要求豁免已收費用亦不盡合理,甚至有機會開了壞先例。

「回水」結局不可取

該民間團體在去年向路政署申請在元朗區的路燈懸掛1,200多面國旗和區旗慶祝國慶,署方要求他們繳付行政費和巡查費合共14.7萬元,而團體亦有跟從署方要求清繳費用。但有專欄作者近日突然重提舊事,立法會議員李鎮強、陳仲尼更致函路政署署長投訴,強調愛國行為不應收費。

特首李家超在周四回應,已指示部門豁免相關費用。路政署隨後則表示,署方只是「按照現時政府收回成本的收費原則……向申請人收回路燈維修承建商在旗幟懸掛期間進行巡查工作所涉及的開支」,同時強調現時並無任何豁免收費機制,但今次署方最終還是批出了豁免。

務實解決爭議才是政府議員應做的事

在事件發酵兩天後,李家超指示部門豁免收費,也許旨在令爭議快速降溫,但這決定恐怕不太可取。因為今次先例一開,其他歷年因舉辦愛國活動而要繳納政府收費的團體,是否也可以仿效今次要求翻案「回水」?較合理的安排,應該是政府檢視以後豁免相關的行政費,而不是推翻以往的決定。例如地政總署數碼地圖產品過去需要付費閱覽,但自去年4月起免費公開發放,這是否指政府要向以往已購買地圖人士退回費用?當然不是。

另外,當局處理愛國團體的活動申請和要求,按理更應展示處事公平公正一面,這才有助維護愛國者公眾形象。同理,議員雖為民意代表,但在為民請命時也得知道掌握尺度。陳仲尼在政府決定豁免收費以後,回應就已轉趨溫和務實,認為不能輕率決定長遠應否豁免收費,因為燈柱懸掛國旗等物品一定涉及保險費。

最後政府應否豁免與愛國活動相關的開支,明顯尚有討論空間。市民固然應該愛國,但舉辦活動或張貼刊物公開表達愛國情懷純屬自發之舉,不應該有任何強制或義務性質,加上今次事件牽涉公帑,部門向申請的團體收回成本有其道理。況且現時紀念國慶活動已經有區議會等渠道可申請撥款資助,團體大可透過它們抵銷相關開支,當局根本沒需要同時容許對同類活動的補助和豁免,製造不必要的公共資源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