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高球場環評報告 三重把關須捍衛公益

撰文:湯文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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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諮詢委員會星期五(8月19日)舉行會議,跟進討論「粉嶺高爾夫球場用地局部發展技術研究:可行性研究」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有關項目本應於上星期的會議就完成討論,但因部分委員反對導致未有結論,故此需要安排延期續審。房屋局局長何永賢被問及有關事件時,強調高球場建公屋的選項很重要,而政府會珍惜每塊土地。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不少於2,000個單位的住宅發展屬於「指定工程項目」,須獲發環境許可證才可展開,而預計興建12,000伙公營房屋單位的高球場發展計劃自然亦在其列。由於署長發出許可證一般都要顧及經批准的環評報告,這也是為什麼日前反對高球場建屋者大力批評報告有考察方式不當、低估動物品種等缺失,試圖遊說環諮會向署長建議不批准報告。

環境諮詢委員會開會審議粉嶺高球場的環境評估報告。(梁鵬威攝)

環諮會意見不制約局署決策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環諮會具體職能其實僅限於就「指定工程項目」的環境影評報告向環境保護署署長提交意見,而其意見對署長後續批准或拒絕報告的決定不具任何約束力。另外正如前委員文志森所言,環諮會在該環節的責任理應只是考慮報告內容符合該署《環境評估程序的技術備忘錄》要求與否,根本沒有需要參考其他資料。

再者,《條例》第5條又規定了署長如果信納有關工程項目「相當不可能會有不良的環境影響」和「緩解措施符合技術備忘錄的規定」,那麼就能在環境及生態局局長的同意下准許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並且對許可證額外施加其他限制條件。因此即使項目環評報告不獲批准登記,高球場發展仍可以透過此一途徑來申請直接發出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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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利益高於局部生態保育

當然,無論環諮會意見抑或環保署決策,兩者都應該專注環境保護方面的考慮,像《技術備忘錄》便特別指出署長拒批許可證不能夠「以土地利用作為依據」。然而即使過了前述兩關之後,《條例》第30條還規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以「為公眾利益而豁免任何工程項目遵守本條例的任何條文」,此等對「公眾利益」的考量顯然不侷限於環保一事。

列入高球場局部發展計劃的建屋地段,現時設置有一條自然教育徑。生態教育及資源中心在2015年出版的自然導賞手冊介紹該區有28種蝴蝶、18種蜻蜓、31種禽鳥和三種其他動物,當中僅有白頸鴉一種在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瀕危物種紅色名錄內是「易危」等級,其他具數據者全部皆為跟人類自身同級的「無危」物種。

列為易危品種的白頸鴉。(漁護署圖片)

相比之下,官員近幾年多次強調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明日大嶼」工程計劃,明明曾被質疑威脅到名錄上「極危」的江豚及「瀕危」的綠海龜,但它依舊獲得當局持續支持穩步推進。既然李家超說過會探討所有覓地可能選項,那麼決定高球場發展前途一事就是他向社會證明此點的最佳機會,要讓市民看到他和其團隊確實可以一邊平衡好保育與發展的需要,另一邊又能展現魄力抵抗既得利益者阻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