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提速不限公眾 行政部門也得上身

撰文:湯文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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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精簡發展程序」的《2022年發展(城市規劃、土地及工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醞釀數年以後終於在星期五(12月9日)刊憲公布,將在下次會議時提交立法會大會進行首讀。發展局發言人表示法案「充分考慮了公眾和相關持份者的意見,在不同目標之間求取適當平衡」,有望把「生地」轉成「熟地」時間由最少6年減至4年。

法案主要修訂內容,大致框架沿襲當局年初向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提交的初步建議,亦即主要透過減省公眾參與達致壓縮造地流程效果。當然,具體比照前後兩份方案,還是可以看到增加了未付收地補償金利率訂為一個月港元利息結算率,以及使用網站公布收地、城市規劃文件代替報章刊登方式等一些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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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地用途隨時說變就變

不過,最為值得注意的仍然是,今次法案確定會為《收回土地條例》及《土地徵用(管有業權)條例》增加一項「替代用途」條文,容許政府將原本為某種公共用途徵收的土地,「在用作該公共用途之前的某段期間,用作任何其他用途」,甚至可於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已不再需要將該土地用作原本用途」、「需要將該土地用作另一公共用途」時,直接改動該等土地最終用途。

但問題是等到「替代用途」生效之時,收地安置、賠償等事理應皆已塵埃落定,而相關安排也沒有任何作為配套的上訴或申索機制,對於那些遭徵收私產的業權人、佔用人未盡公允。再者,不管是容許暫作他用的「某段期間」,抑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判斷的前置時段,條文都沒指定具體長度,變相為當局留下了刻意長期不遵守原定用途後再改作他用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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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效率寬己嚴人

這種為自身土地行政預留辦事彈性的寬容行徑,同樣存在於修例觸及的其他層面。譬如政府新聞稿的附載文件聲稱制圖程序可以「由現時的『2個月+9個月』縮短至『2個月+5個月』」,然而擬議修訂後的《城市規劃條例》卻至少能夠將有關時限延長兩個月達三次之多,所以跟現時做法的唯一實際差異,根本僅在把關延期者由行政長官改成了發展局局長而已。

除此之外,法案中有多項條例引入規定拒絕接受「關乎任何補償(不論屬金錢補償或非金錢補償)或任何財政援助或其他援助」的反對意見,卻未直接處理既有機制不能有效、快速解決補償事務問題。加快造地建屋固然極為重要,但是嚴格來說安置、補償均屬土地發展程序的一部分,掛着「精簡發展程序」名義的法案理應同時增加其效率才對。

無論如何,《2022年發展(城市規劃、土地及工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成功出爐,總算是為在法律上提高土地發展效率點亮了曙光。只是鑑於它所觸及的層面主要限於特定公眾參與程序,對內部行政與後續賠償程序則未設定時限,我們衷心期待當局拿出這個法案只是一系列「精簡發展程序」的起點,而不會對後面餘下其他問題視若無睹,以當局的寬己嚴人草草收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