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簡土地發展程序 政府不當嚴人寬己

撰文:湯文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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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局日前向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概述精簡相關法定程序初步方案,內容包括20項對《城市規劃條例》、《收回土地條例》、《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鐵路條例》及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的修訂建議,希望藉此縮短若干法定時限、避免重覆同質程序、同步進行不同程序、理順不清晰的安排和更有效運用公共資源。

根據政府建議,城市規劃委員會以往的多輪公眾申述步驟將合併處理,並且不再接受賠償相關問題,而改劃申請僅可由現行土地擁有人、公職人員或公共機構提出。此外,填海計劃、收地諮詢及授權等工作將會變得可在城規程序完成之前同步開展,而收回土地及發放補償亦毋須等待工務工程撥款批准就能開始。上述措施有望讓規劃制製圖程序時間由17個月減至9個月,收回及清理土地更可以提早約18個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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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防修例過度擴大當局權力

修例方案隨即引來個別民間團體批評政府想壓縮本已不大的諮詢空間,然而在房地供應緊張且公屋輪候隊伍愈來愈長的當下,這些改動恐怕也是無可厚非。畢竟過去城規會諮詢過程是曾出現大量重複意見,有鄰近居民更加以阻擋所居大廈景觀一類理由刻意拖延時間,減少申述次數客觀上看應該能夠減少此類問題,並且在公眾參與及精簡發展之間取得平衡。

不過需要看到的是,今次當局部分建議修訂又真的存在着過度擴大權力之處。譬如關於《收回土地條例》的第4(f)建議「研究是否賦權政府,在合適的規範下,可將已收回/徵用的土地用於原本的公共用途以外的其他公共用途」,這種做法對原業主及使用者似乎有欠公允。尤其《收回土地條例》除了發展閒置土地外還經常用於市區重建,一旦容許後續更改土地用途隨時阻礙原區安置。

過去曾有關注組織就「明日大嶼」提交改劃申請,要求改劃成海洋功能保留區。(資料圖片)

增加內部辦事效率同樣重要

另一方面,文件某些細節揭示政府內部辦事效率低下,此一問題對於拖慢土地行政實際影響可能更大。舉例來說,文件形容《城市規劃條例》下對法定圖則的修訂必須先取得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同意及核准發還為「一項形式上的程序(matter of formality)」,然而偏偏這種過程可以花上「約兩個月的時間」,便說明發展局、城規會準備文件的工作太過緩慢。

為免讓社會產生「嚴人寬己」的觀感,政府不應只知道透過修改法例來收緊公眾提交規劃申請及反對意見的時限,同時得將相同要求放在負責官員及公務員身上,為各個部門跟土地行政及城市規劃相關工作時程訂下更嚴格目標,甚至將現行六星期通知規劃申請結果、四星期完成調查違例發展等要求一併寫入法例,這樣才能展示當局真正有加快發展過程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