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觀點.梁振英UGL案】 UGL事件疑團難解 解鈴還須林鄭月娥

撰文: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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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四(6月1 日),梁振英出席立法會特首答問大會,期間民主派議員追問UGL事件,梁振英質疑他們是「炒冷飯、做政治騷」。在另一邊廂,立法會UGL事件專責委員會因建制派拉布而陷入僵局。在現時的政治格局下,可以預見,UGL事件在短期內實難以釐清,這對期望真相大白的香港市民,以至梁振英來說並不公允。故此,在7月1日上任特首的林鄭月娥,應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查明事件。

梁國雄向梁振英撒溪錢一刻。(李澤彤攝)

梁振英堅稱清白 事件卻愈描愈黑

梁振英最後一次以特首身份出席立法會答問大會,UGL事件再成為焦點,不過隨着事態發展,事件幾乎已淪為一場政治口水戰。梁振英曾多次強調UGL事件不涉逃稅、貪污問題,又認為自己在2014年已清晰交待事件;現時的立法會專責委員會對他有偏頗,欠缺公信力;又將UGL事件上溯到《基本法》對特首申報財產要求的立法原意層次,云云。

其實UGL事件本身,只是梁振英是否符合財產申報制度的問題,但隨着事態愈鬧愈大,其影響面已擴大至特首「干預」立法會調查對行政立法關係的衝擊,以至《基本法》對特首申報財產的條文,是否存在不清晰之處等重大問題。而立法會的調查本身既無約束力,也幾乎淪為梁振英與泛民主派之間的「口舌之爭」,執法機關如廉署的調查亦一直未有答案,在欠缺具公信力的調查下,事件就變成了一場愈描愈黑的亂局。

過去,對於社會上具爭議、涉及公職人員失職事件,特首往往會行使其權力,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就像過去的南丫海難、鉛水事件、曾蔭權收受利益事件,特首莫不以此方式查明真相,原因就是委員會一般由德高望重的大法官主理,按理而言,他們並無政治立場,而且委員會擁有法定調查、搜證權力,理應可以秉公調查、交出具說服力的答案。

林卓廷最後一人提問,要求梁振英即場解釋UGL事件。(余俊亮攝)

申報制度疑問 誰當特首也要面對

由特首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釐清UGL事件的種種疑問,應該是一個合適的做法。因為觀乎梁振英為周浩鼎修改的專責委員會研究範圍修訂案,梁振英認為UGL事件涉及《基本法》47條的條文,就是行政長官就任時須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一條的原意。事實上,提出這疑問的還有林鄭月娥,在2014年她在立法會回應提問時亦曾表示,《基本法》47條並無具體界定何謂「財產」;即將上任特首的她,也要面對這個問題。

可以說,《基本法》47條關乎特首的申報制度,以至現行機制能否做到防範特首濫用職權,影響甚巨。若然現任特首、候任特首都認為條文有不清楚的地方,也就是說,任誰當特首,只要稍一不慎就恐誤墮法網。故此,林鄭月娥在上任特首後,必須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交由大法官或前任大法官弄清條文的意思。

梁國雄製作抗議道具,梁振英紙牌頭像下有「UGL」的字眼,而雙手就鎖上手扣。(莫乃光facebook)

委大法官獨立調查 抽絲剝繭釋疑

兼之,建制派維護梁振英之意已甚為鮮明,加上專責委員會出現了身為調查人的周浩鼎私通受查人梁振英的事件,委員會現時爭議不斷,意味報告幾乎沒有可能在合理時間內完成。就算在報告公布後,相信也會因為議會上的政治歧見,而降低公信力。加上立法會UGL調查委員會不是根據「特權法」成立,沒有法定調查權,故梁振英有權不到立法會交待事件;在未能傳召人證、搜證的情況下,專責委員會可做的事情有限。

反之,若然特首委任獨立調查委員會處理事件,由於其擁有法定的傳召權、搜證權,而大法官、前任大法官照理超然於政治糾紛,其撰寫的報告,相信會較具公信力,有助平息UGL風波。

前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李國能。

放下UGL包袱 林鄭要有擔當

獨立調查委員會的功能,除了釐清事件,更能夠檢視制度是否存在漏洞。例如在曾蔭權被指乘坐富豪遊艇、涉嫌收受利益一事上,當時的獨立調查委員會主席李國能便指出,《防賄條例》第3條、第8條規限公職人員不能在沒有申報的情況下收受利益,特首卻不在條例的規管之內,並不合理,並認為特首須持守比公務員相同乃至更高的標準。在報告公布至今,雖然梁振英未按建議修法,但是亦可見獨立調查委員會能夠查找制度的漏洞,既然梁振英對《基本法》的申報要求存在疑問,認為不能只照字面解釋,那麼由獨立調查委員會檢視有關條例,甚至向特首建議是否需要提請釋法或者直接修改法例,亦屬應當。

本屆特首任期即將完結,在建制派議員不斷拉布之下,市民實難期望專責委員會能夠就UGL事件交出清晰答案,市民對梁振英的疑問,亦相信會一直持續下去。固然,梁振英也長期受UGL事件困擾,若他認為自己是清清白白,任由民疑不斷發酵對他亦不公道,林鄭月娥作為新一屆特首,就有責任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讓事件告一段落,讓香港社會,以至梁振英本人放下UGL事件的包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