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勝在有競委會?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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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4日,《香港01》作為最早報道的傳媒之一,指出中原、利嘉閣、美聯和香港置業發內部通知,由1月1日起一手新盤成交實收佣金必須最少2%或以上,否則需要董事批准。

1月6日,競爭事務委員會發新聞稿表示正了解事件,以評估有關行為會否引起反競爭問題,並提及《競爭條例》「第一行為守則」禁止訂立妨礙、限制或扭曲競爭的安排。

緊接競委會,地產代理監管局向業界發信,提醒應自行決定佣金或與客戶個別協商,而非採用「慣性」或「劃一」佣金率。

雖然中原和利嘉閣、美聯和香港置業分別在2月及3月取消佣金規定,競委會的調查卻沒有結束,並取得證據顯示雙方曾協商佣金安排。競委會最終於本周二(11月14日)入稟競爭事務審裁處,要求宣布有關安排屬嚴重反競爭行為的合謀定價,及/或交換影響競爭的敏感資料,違反《競爭條例》下的「第一行為守則」,並要求對美聯及相關負責人施加罰款,及取消五名董事資格。

年初傳媒報道事件後,有學者表示最低佣金不代表劃一佣金,不一定構成合謀定價;亦有人認為地產代理商可能是因應市況而各自決定,未必經過協商。

毫無疑問,亦正如競委會所指,要證明市場競爭者曾經合謀定價並不容易。以今次競委會所公布的案情為例,美聯兩名高層去年10月7日在地產代理監管局的25周年典禮中與中原集團K先生碰面,這當然是不難知道,但雙方代表隨後在10月13日至12月15日香港遊艇會、香港銀行家會所等私人地方五度約談,競委會未必可以掌握內情。

競委會的調查發現,美聯和中原代表在去年10月地產代理監管局25周年慶祝活動上傾談後,五度約見協商佣金安排。(Youtube@EstateAgentsAuthority)

寬待政策其次 調查權力為重

在《寬待政策》下,中原透過全面合作,以換取競委會不對其展開任何法律行動,調查因而得到重大協助,並以11個月時間就能提出訴訟。

坊間有聲音質疑,中原作為美聯的競爭對手,會否利用了《寬待政策》來打擊對手。但亦正如競委會所強調,政策的確有助調查及執法,而且具阻嚇力,令有意合謀的業務實體或個人更大顧忌而卻步。從這個角度看,競委會以及《寬待政策》皆有其合理之用。

事實上,競委會早在2020年1月一宗資訊科技合謀案件中,已首次透過《寬待政策》得到一名投標者提供資料並作出入稟。去年9月,《寬待政策》的適用情況亦得到加強。

惟仍須指出,借助合謀人舉報、豁免法律行動的做法始終應為後着,競委會的調查和搜證權力才是根本。試想,若果競委會並無把握取得合謀者協商的證據,合謀者自然有恃無恐,甚至考慮利用《寬待政策》來打擊對手。相反,如果競委會能夠掌握證據,亦無須依賴合謀人舉報,足以向所有涉案者作出法律行動。

目前《競爭條例》第41條規定,競委會要有合理懷疑涉及反競爭行為的情況下,才能強制取得文件及資料。今次為例,競委會1月初已關注「不約而同」的佣金安排,並在1月至2月期間向地產代理商了解事件,但也是到3月才提升至行使強制調查權力的階段。

過去競委會曾經對車用燃油價格作市場研究,但亦無法得到油公司配合提供資料,難以了解市場及成本結構。不論是前任主席胡紅玉,抑或現任主席陳家殷,都曾經表示希望政府賦予更大權力以收集市場資料。

競委會表示,將不遺餘力打擊影響民生的合謀行為,尤其是涉及地產市場等行業。

競委會值得肯定 政府更須賦權

再者,自《競爭條例》2015年生效、2017年競委會首次入稟審裁處至今,競委會展開訴訟15次,大部份都是涉及合謀定價、圍標、交換敏感資料等的「第一行為守則」,只有小部份是針對少數大型企業濫用市場權勢的「第二行為守則」,而「合併守則」更是未曾用上。目前僅適用於電訊行業的「合併守則」,用意是禁止企業合併以大幅減弱市場競爭,包括我們在內一直要求檢討適用範圍。

雖然受《競爭條例》所限,但競委會打擊反競爭行為的努力,正正更值得肯定。除了十多次入稟審裁處之外,不時亦主動對業界展開調查,包括今年跟進了Foodpanda及Deliveroo戶戶送對合作餐廳施加的要求,並得到了兩個平台同意修改條款,國泰及馬航去年訂立的共享航班商務合作協議,在競委會展開調查後亦放棄了落實。

但要競委會更有效地推動經濟效率、鼓勵創新,促使企業提供價格相宜的佳品,政府必須在法例上給予更大支持。加強規管非但不會損害營商環境,恰恰能夠令香港成為更宜創業、更宜做生意的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