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稿|財庫局加強規管放債人 倡無抵押個人貸款設限禁騷擾諮詢人
來稿作者:李鏡波
近年社會對過度借貸問題的關注日益增加,尤其是涉及低收入人士的無抵押個人貸款,部分借款人因負債無法償還債務,亦有部分借款人在僱傭合約即將完結時,向放債人借取大額資金後失蹤,導致其僱主受到放債人滋擾或追債。筆者支持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庫局)加強規管持牌放債人,建議修訂無抵押個人貸款累計貸款額上限的每月收入界線、還款佔入息比率上限等,期望有效改善過度借貸的問題,亦令諮詢人得到保障。
提高無抵押個人貸款累計貸款額上限的每月收入界線
按照目前最低工資42.1元計算,全職僱員每日工作8小時、每星期工作6日,最低月薪是8,750港元,加上最低工資一年一檢,而在香港收入5,000港元或以下的人士並不多,所以5,000港元作最低界線不太可行,筆者建議把「借款人每月收入5,000港元或以下,無抵押個人貸款累計貸款額上限不多於一個月收入」的收入要求參照最低工資而訂明;而「借款人每月收入5,001至10,000港元,無抵押個人貸款累計貸款額上限不多於兩個月收入」可把上限提升至12,000至13,000港元。
還款佔入息比率上限劃一至40%
財庫局建議借款人每月收入5,000港元或以下,還款佔入息比率上限不超過35%;借款人每月收入5,000至10,000港元,還款佔入息比率上限不超過40%。由於兩者只是相差5%,差距較小,為了簡化行政程序,本會建議修訂還款佔入息比率上限劃一為不超過40%,既能保障借款人利益,同時維持放貸市場活力。
禁止放債人騷擾諮詢人
由於部分貸款申請諮詢人簽署同意書擔任諮詢人,在借款人無法償還債務時或失踨時,放債人會轉往聯絡甚至騷擾諮詢人,要求他們聯絡借款人,甚至追還債務,但諮詢人的角色與擔保人不同,並沒有法律責任做上述事情,建議法例清晰地列明禁止借貸人騷擾諮詢人。部分放債人要求僱員借款時,提供僱傭合約作為地址證明,可能會無意中令僱主面臨資料外洩的風險,建議考慮其他驗證地址的方法,並同時禁止貸款機構在未經明確同意的情況下收集僱主資訊。
禁止放債人要求借款人提供諮詢人
現時放債人須在訂立貸款協議前,要求擬借款人提供貸款諮詢人簽署確認擔任諮詢人的同意書。本會認同諮詢人的角色在貸款申請並非必要,卻對不知情被申報為諮詢人的人士帶來困擾,支持禁止放債人要求借款人在申請無抵押個人貸款時,提供貸款諮詢人,建議只准許由借款人主動提供諮詢人,減少對諮詢人的滋擾。
筆者期望新的修訂建議能加強監管和規管持牌放債人,加強教育和宣傳,令借貸申請的借款人和諮詢人的權益都得到保障,避免再出現僱主或諮詢人受到放債人滋擾或追債的情況,同時促進放貸市場的流動和穩定。
作者李鏡波會計師是香港專業及資深行政人員協會前會長、經濟事務委員會主席。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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