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內地可促港府凍疑犯資產 律政前高官:表證成立即可

撰文:慈美琳 陳信熙 周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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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條例》今日(12日)二讀,港府並同時硬推將《刑事互助條例》範圍擴大至中國內地。修訂若通過,內地當局即可「隔空」凍結在港資產!
以受內地通緝的逃美富豪郭文貴為例,目前港府以他涉嚴重罪行為由,向法庭申請凍結其在港資產;法庭考慮警方證據後,才決定批出限制令。
不過律政司前高官解釋,若日後內地依《刑事互助條例》要求凍結資產,香港法庭只能審視內地當局提供的表面證據是否成立,相信「通常都過到關」。
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擔心,修例後若港人在內地誤墮法網,在港資產或隨時被凍結,影響深遠,促請政府暫擱修訂,重新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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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一併修訂逃犯、刑事互助例 律政司:是孿生工具​

港府全力硬推修訂《逃犯條例》,激發社會極大矛盾,各界關注修例草案人權保障不足,而港府同時力推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下稱《刑事互助條例》)修訂,雖然關注較前者小,但對港人亦有深遠影響。

港府今年4月將兩條條例的修訂草案,提交立法會首讀。律政司副國際法律專員林美秀本月5日,在保安事務委員會上形容,兩條條例為「孿生工具」,前者用來逮補涉案人及送交請求地,後者則針對找證據、證人及犯罪所得的資產流向等。

港府全力硬推修訂《逃犯條例》,激發社會極大矛盾。民陣上周日(9日)發起反修例大遊行,指有103萬人參加。(資料圖片/李澤彤攝)

內地逃犯郭文貴 現按港例凍結資產

目前,律政司可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向法庭申請限制令,凍結疑犯在港資產,法庭會審視由警方、海關等執法部門提交的誓章,決定是否具充分理據發出限制令。

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田奇睿解釋,誓章是指在宣誓下有條理地交代事件,並附上證據以支持其說法,以說服法庭相關申請是按合理的理由作出。由於屬於民事程序,所以傳聞證供亦可接納,法庭認為有充分理據,就會批准申請。

以流亡美國的中國富豪郭文貴為例,《香港01》發現,律政司是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向法院申請凍結郭在港資產,即代表警方是懷疑郭在港涉條例相關的嚴重罪行,因而申請限制令,以防有人於調查過程中轉移資產。

受內地通緝的逃美富豪郭文貴,在港資產被凍結。港府是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向法庭申請限制令,即港府是以郭涉在香港觸犯嚴重罪行為由,要求法庭批准凍結其資產。(路透社 / 視覺中國)

律政司前高官:內地將可促港府凍結在港資產

不過,《刑事互助條例》的修訂若通過,內地便可向港府提出刑事司法協助,包括取證、調查、限制及充公犯罪得益等等。單就凍結資產而言,香港執法部門不會調查,而律政司會將內地當局提供的資料交予法庭審視,證據成立就會批出限制令。

律政司前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大律師張維新接受《香港01》訪問時指,《刑事互助條例》現時註明不適用於中國內地,而今次若通過修訂,即代表可擴大至內地適用,屆時內地指定的疑犯,即使無觸犯香港法律,在港資產亦可能被凍結。

張續指,在該條例下,內地當局可於司法程序啟動後,促港府凍結指定人士在港資產,律政司要向法庭申請限制令,而香港執法機構無需要參與調查取證。

面對大批市民上街遊行示威,特首林鄭月娥表明不會撤回《逃犯條例》修訂。(資料圖片/張浩維攝)

內地、香港舉證標準不同 港法庭只判斷表面證據

張維新指出,內地當局的調查程序及標準,的確與香港不同,他舉例指在香港司法制度下,證人必須出庭作供,相反內地則可接受遙距口供,「確實有時是寬鬆啲」。

他續解釋,當律政司將內地當局的資料呈交法庭,申請資產限制令,法庭只需判斷表面證據是否成立,「不需要毫無疑點,(所以)通常都過到關」。

不過,他補充向香港提出刑事司法協助的外地司法管轄區,必須提供達至表面證據成立的資料,法庭在這方面仍然有把關角色。他稱理解社會對修例的擔憂,着市民毋須過份擔心,不犯法便不必害怕。

郭榮鏗:內地可直接指資產是贓款​ 要求凍結沒收

除了《逃犯條例》,法律界立法會議員、大律師郭榮鏗亦指對《刑事互助條例》修訂感擔憂,他形容,整體而言修例後內地凍結疑犯在港資產,會較修例前「直接及簡單」,擔心港人在內地誤墮法網,隨時被凍結在港資產。

他同時預料,修例若通過將有更多觸犯內地法律的港商或疑犯,在港資產會被凍結,「內地可直接指出某些資產是贓款,要求港府沒收或凍結」,若當事人不同意,就要申請司法覆核,嘗試推翻該命令。

大律師公會:《互助條例》應用範圍更廣闊

值得注意的是,《逃犯條例》修訂後,特別移交安排針對最高刑罰為7年或以上的嚴重罪行,並列明只適用於37種指定罪行。不過,涉及凍結及沒收在港資產的《互助條例》涉及範圍更為廣闊,大律師公會於本月初提交的意見書指出,《互助條例》當中沒有列明指定罪行,如外方要求港方執行沒收令,充公在港資產,則列明門檻是在外方判刑2年或以上的罪行。

大律師公會表示,「即使香港居民面對的刑事調查或控罪,較修訂後《逃犯條例》中的罪行輕微,這些命令仍可以針對香港居民被濫用」,對人權和程序公義感到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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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將行政審查凍結指令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6月5日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上指出,在《刑事互助條例》框架下,外方促港府凍結在港資產須符合三個條件,包括有關財產須為犯罪得益、外方法院須發出有效的命令(內地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以及有關行為在內地和香港均構成罪行。

律政司副國際法律專員林美秀則強調,律政司會「行政審查」外方的凍結請求,並向香港法庭陳述相關理據,包括「香港這些資產與犯罪所得有什麼關係」,由法庭決定是否信納,而有關人等被凍結資產後,亦可向法庭申請反對或更改限制令,如要求拿出適當款項作為生活和法律開支。

至於沒收財產,林補充,香港法院必須信納三個條件才會批准,包括資產屬犯罪得益,而案件在外方屬已完成上訴的終局命令;第二是受影響人在外方已有充裕時間反對命令;最後是香港法院認為執行命令沒有與公義相違背。

香港根據《刑事互助條例》,已與32個司法管轄區簽署雙邊刑事司法互助協議,但該條例目前註明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限制港府不能與內地商討並簽署雙邊刑事司法互助協議;港府是次推動修例,擬廢除相關條文。

▼高等法院今年4月發出凍結郭文貴在港資產命令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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