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冠麟|慎防現金霸權阻礙 的士電子支付革新

撰文:黃冠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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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冠麟專欄

4月1日起,所有的士司機必須提供至少兩種電子繳費媒介,以便利乘客出行,同時提升的士服務質素。政策實行不到一個月,4月29日下午3時,開始下雨,我於紅磡鐵路站出閘前往紅鸞道,決定搭的士。因經常到大灣區其他城市出行,包括澳門搭的士時也習慣使用電子支付,唯獨在香港卻有種「觸電感」——沒有現金在身上,就不敢坐的士。心血來潮先去提款,然後上車。下車時多口問一句「點俾法」,司機答「得現金」——彷彿心有靈犀。同日立法會議員樓家強在立法會上,向局方提出的士電子支付執行情況的關注。

引述運輸署數據,截至4月17日共收到65宗與電子支付相關的投訴,主要涉及司機沒有提供支付媒介,或平台向乘客收取手續費。運輸署已完成處理33宗個案。然而,對照局方今年2月公布的《運輸策略藍圖》,本港每日個人化點對點交通服務(的士與網約車)的客量達88萬人次。65宗投訴相對於每日載客量的懸殊比例,簡直微不足道。我相信,絕大多數乘客(如我)在遇到拒收時選擇沉默,或以「自我調節」的方式應對;又或因為不知投訴渠道,又或對投訴效果毫無信心。

電子支付是革新試金石
業界上下都需調整思維

查閱樓家強議員與運輸及物流局陳美寶局長的答問,樓氏對業界實況有一定掌握,對新政策執行情況的關注頗為仔細,連帶對業界年老司機不熟悉電子器材的情況亦有關心。筆者素來對的士業界代表不敢恭維,曾撰文批評業界「巨嬰化」,欠缺進步決心,脫離社會主流觀念。政府已經非常容忍,屢屢「出雞又出豉油」滿足的士業界的訴求。

然而,的士司機長期將自己視為「自己生意、自己話事」的老闆,這種心態需要糾正。在公眾觀感乃至法理邏輯上,的士牌照由政府發出且數量受控,本質上並非自由競爭市場,而是公共服務的組成部分;牌照背後所賦予的社會責任,不能無視。因此,的士司機不能以「自僱」為藉口,選擇性地提供服務——包括兜路、過海隧道收取雙程車費、不找零錢、拒載輪椅及寵物等。配合國際創科中心的建設,實行支付電子化,更是的士業界上至車主、下至司機都必須調整的思維。

一直以來,的士車資交易以現金為主,幾乎無法追蹤,導致兩個嚴重後果:一是司機的實際收入難以核實,不少司機可能漏報入息稅,造成社會不公;二是政府缺乏數據基礎,無法精準評估行業健康度與制定有效政策。電子支付每一筆交易都留下數位足跡,才能使收入透明化。這並非旨在「為難司機」,而是建立一個公平的稅收生態。政府既已規定「的士須提供多種繳費方式」作為服務基本標準,的士司機自應接受此乃非可選擇項目的事實。如同巴士、地鐵不會拒絕八達通支付一樣,的士司機更沒有理由將現金作為唯一通行證。公共司機的第一職責,是安全、便捷地將乘客送達目的地。電子支付的出現,為所有人消除了交易障礙,減少了現金找續的失誤與糾紛,讓本地乘客乃至來自無現金社會的旅客能夠安心乘車。

不審勢即寬嚴皆誤
軟硬兼施方為治道

縱觀局長答議員問,有避重就輕之處,亦有就事說事的地方,歸因於政策實施初期,筆者亦不能求全責備。然而,政府仍未解答我心中最核心的疑問:除政府權威以外,的士司機為何要主動推廣電子支付?在現行制度下,司機收現金無需等待結算、無需繳交手續費、無需承擔機器故障的風險;而推廣電子支付,對其收入並無直接增益,反而可能增加操作步驟與心理負擔。即使政府強制「提供」,司機仍可設法消極應對——以「壞機」、「無訊號」等理由搪塞。若缺乏有效的激勵與制約,政策便容易落入嚴格立法,普遍違法,選擇性執法的死胡同。

智慧城市的建設,從來不是靠一紙規定能完成。它需要的是制度設計的精準、執行機制的嚴密、以及對各方利益博弈的深刻理解。垃圾徵費無疾而終,安全帶法例取消,正正就是對於前線執行困難或對安排不了解的結果。的士電子支付是德政,需要業界改變心態去支持。政府應考慮引入明確的經濟誘因,比如將電子支付使用率納入的士牌照續期的評分項目,或為使用電子支付達到一定比例的司機提供燃油補貼等實質優惠。同時,對市民致電1823投訴違規拒收電子支付的司機,應嚴肅跟進並提訴,形成有效威懾,以免公眾誤解政府會選擇性執法。唯此多途並行,才能解決行業固化思維。

作者黃冠麟是公共行政博士生,文化工作者,學研社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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