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揭校服含致癌物 港府未有訂紡織品安全標準 須具監管機制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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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公布,有兩款校服被驗出可釋致癌物的染料;測試又發現,有四款校服涉誇大棉比例,已交海關跟進。另外有八個樣本被檢出致癌物甲醛,雖然未超出內地標準,但吸入或接觸過量甲醛,可能令身體不適。現時,香港未有為紡織品制定安全標準,現時的法例也非針對性,或過於空泛,難以起監管作用。紡織品用途廣泛,政府應加以監管,研究訂立一套完整的規管機制,包括檢驗和標籤制度。

因早前台灣及內地曾揭有校服含有致癌物,消委會昨日(16日)公布49款校服的測試結果,樣本購自22間校服供應商,全為初中生夏季校服款式,包括20款男生款式及29款女生款式,售價由每件50元至每套 280元不等。消委會在兩款校服上(一款連身裙的布製格仔腰帶和一款女生上衣三條灰色綑邊布料)驗出染料可釋出可致癌的芳香胺(aromatic amnes),交由海關跟進;另外有八款校服樣本檢出致癌物含甲醛,濃度由每千克12毫克至32毫克不等,雖然低於內地准許上限的每千克75毫克,但吸入或接觸甲醛仍可令身體不適。另外,消委會又發現有四款校服的含棉量比宣稱的35%為低,涉嫌誇大棉的比例,海關正研究有否違反《商品説明條例》,將採取執法行動。

消委會建議,政府應立法監管校服物料來貨,確保芳香胺、甲醛等致癌物不會出現在校服上。(資料圖片/歐嘉樂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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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標準可依 何以規管?

紡織品為日常生活必需品,基本上每個人都會用到,確實有必要監管,消委會稱,校服等紡織品屬一般消費品,受本港《消費品安全條例》規管。但《消費品安全條例》過於空泛和籠統,難以規管紡織品製造。消委會總幹事黃鳳嫺也指,《消費者安全條例》是概括性法例,香港沒有訂立法例規管紡織品。《條例》指出:「該消費品安全標準規定— (i)消費品的一般安全規定;或 (ii)適用於該消費品的認可標準(如有此認可標準)。」而事實上,現時香港未有針對紡織品成分的法例,也沒有制定相關的測試標準,因此消委會才須參考歐洲及內地標準為超標測試項目的指標。

香港也沒有專為紡織品或衣物訂立安全標準。由於歐盟、內地、台灣和日本已先後對偶氮染料(紡織品服裝在印染工藝中應用最廣泛的一類合成染料,如可致癌的芳香胺)作出限制,至於香港是否須要訂立一套屬於自己的標準,還是跟隨其一,的確可議,但必須有標準可依,否則難以談規管;歐盟和內地的標準不盡相同,若是內地製造商,當然要跟隨內地的標準,但香港製造商是否可以選擇跟隨哪個標準,現時亦暫無統一說法。若以《條例》規管紡織品,到底政府認可的「一般安全規定」和「認可標準」是什麼呢?市民、製造商、布販也無法得知,因此,政府在規管紡織品之先,必須為其訂出安全標準。立法會議員黃碧雲也指出,現有的法例對紡織品的規管過於空泛,政府應盡快訂立紡織品安全規範,做好法例規管。

制定完整機制監管

雖然紡織業曾帶領香港經濟起飛,但當時殖民地政府未有規管紡織品;直到回歸後,歐美、中國等大國紛紛提出限制含致癌物的紡織品,而當時香港的紡織業大勢已去,亦未見立法規管的急切性。然而,香港的紡織業仍不斷拓展貿易業務,也有本地廠商從事生產、製造的工作,因此,政府有必要制定完整的監管機制,確保紡織品可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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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貿發局去年的經貿研究報告,截至2017年3月,香港紡織業共有446家製造商、2,569名員工,佔本地製造業勞動人口2.7%。紡織品製造商把較低端及量產產品的生產活動轉移至東南亞國家,在香港則主力製造高增值產品,如開端精紡、幼針棉織品、複雜印花染色布料。紡織產業的規模雖小,但仍是香港的出口創匯行業之一,佔2016年總出口1.7%。故此,為確保產品質素和可安全使用,政府須立法規管紡織品。消委會總幹事黃鳳嫺建議設立標籤制度,包括紡織品標籤、保養標籤等等。

雖然在今次事件中,海關大可用《商品說明條例》執法,檢控涉嫌誇大棉的比例的製造商,但由於有部分紡織品會出口到外地,加上多個國家和地區都有為紡織品安全訂立標準,設立標籤制度有助確保出口的紡織品的品質,亦能給予進口商信心。當然,小布販或沒有能力做檢驗工作,難以確保得知紡織品是否安全,責任自然落於政府,不論布販的紡織品來自何處,政府理應追查到源頭,若做好了檢驗工作,自然便可杜絕含致癌物的紡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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