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檢測電熱盤 消委會可以做更多 只欠政府賦權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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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員會日前發布電熱盤檢測報告,發現八個牌子的樣本絕緣距離不足,容易短路漏電。此外,消委會在早前點名有美容集團不良營商後,重申政府應設立強制性冷靜期,又透露正跟進多宗涉及租用共享單車的投訴。消委會的各類行動,旨在提醒市民精明消費,打擊不肖商戶。
然而,除了發放資訊和跟進投訴外,消委會的權力有限,執法權力歸入其他政府部門,難免令商戶以至消費者輕看消委會,猶如無牙老虎。為加強消費者權益,政府必須賦權消委會,讓其有直接調查、執法、訴訟權。

消委會測試發現的多功能電熱盤各項安全問題。(消委會提供)

缺調查、執法權 處理個案分散缺效

對大部分港人來說,要數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機構,非消委會莫屬。的確,消委會的工作有口皆碑。機構不斷提供產品質素及安全資訊,最近發布潔面產品、麵包及易潔鑊的檢測報告,迴響甚大,《選擇》月刊罕有加印。此外,機構發布貨品及服務價格調查,鼓勵改善營商手法及公平競爭,又管理消費者訴訟基金,為消費者提供法律援助。截至今年十一月底,消委會收到逾2.42萬宗投訴。

不過,每當涉及調查、訴訟程序,消委會就要止步,因為此等程序超越消委會的職權範圍。按現行制度,海關是消費品條例的主要執法者,海關負責執行的消費者保障條例一共四條,包括《商品說明條例》和《消費品安全條例》等。通訊事務管理局則進行與持牌人提供電訊廣播服務有關的《商品說明條例》執法工作。反之,消委會並非執法機構,沒有調查、執法權力。

消委會無權執法,衍生兩個問題。首先,調查、檢控不能在同一機構處理。今年四月,審計署發表報告,批評消委會與海關沒有透過已裝備的電子溝通系統,讓海關適時接收消委會轉介的投訴及不良營商手法資訊,以及讓消委會接收來自海關的調停個案。此事既反映資源沒有善用,同時反映處理消費者投訴的機構分散,削弱辦事效率。

100期的《選擇》月刊揭頁方式由左向右,專題上亦呼籲市民應保育海洋生物,不再吃魚翅。(消委會提供)

單靠調解點名力量有限

其次,不肖商戶看穿消委會的手段有限,誘騙顧客之風難滅。消委會明言盡量以調停解決糾紛,極其量只是透過傳媒公開點名譴責屢勸不改的商戶。傳媒力量不容小覷,但消委會要借助公眾壓力才能懲罰不肖商人,正突顯其板斧不多,難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當然,消委會的運作也有缺失,必須檢討。審計報告同時揭露消委會沒有既定程序識別屢次使用不良營商手法的商戶,當中向一個商戶多番調停失敗,仍未有進一步行動。消委會承認投訴管理系統的分析工具不足,並計劃提升數據開採的能力,更有效識別商戶,算是亡羊補牢。

要增強消費者保障,政府須落實集體訴訟機制。消費者可以減低訟費的憂慮,而且可以一次過處理多宗類似的官司,避免裁決不一,可惜政府未有接納相關意見,只延續運用消委會訴訟基金。其實,消委會及法律改革委員會自幾年前倡議引入集體訴訟機制,政府實在不容再拖。

消委會固然要不斷改善內部運作,但最終還是要政府賦權,才能強化機構的效能。環顧外地例子,美國容許消費者集體訴訟,非牟利組織「消費者聯盟」可以代表消費者提控;澳洲競爭與消費者事務委員會具調查及執法權,尤其當結果會影響市場競爭,或者令消費者或小企業受損;中國消費者協會也獲賦予訴訟權,也可啟動集體訴訟

香港的消費者保障未臻完善,政府應逐步把調查及執法權由海關轉移到消委會,再確立訴訟權。香港的法定機構,大多苦無實權,可以推測,由於這些機構的成員並非公務員,部分監察對象又為政府部門,政府自不會放權,讓這些機構反咬自己一口。也許因為如此,監警會、平機會、申訴專員公署等,一直以來都只是無牙老虎而已。但公營監督組織所保障的,是市民的權益,而保障市民權益又是政府的最大責任,政府應盡快向各個組織賦予實權,莫因一己之私,而犧牲大眾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