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靜期方案軟弱無力 怎能叫市民冷靜接受?

撰文:評論編輯室
出版:更新:

近年出現多宗有關美容、健身及時光共享的不良營商個案。民間多番要求政府為服務合約設立冷靜期,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終於在本周二(1月15日)展開公眾諮詢。市民原以為方案可以加強保障消費者,打擊商界壞分子,怎料方案軟弱無力,阻嚇力成疑。一來,冷靜期的時間太短,只包含少量行業;二來,規管方案存在漏洞,大大削弱冷靜期效力,過於遷就商界。政府必須從嚴規管,目標是杜絕所有不當銷售行為。同時,政府須為消委會增撥資源和賦權處理投訴,並與銀行及商戶協商,減少退款安排對商戶的不便,消費者可盡快退回預繳費用。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表示,近五年內的不良銷售手法投訴當中,有77%為美容及健身中心行業,當中的受害人不乏長者或智力較低人士,認為需要先作監管。(資料圖片 / 林若勤攝)

冷靜期太短 無助消費者冷靜決定

縱使消費者獲取資訊愈來愈容易,商戶仍然較消費者掌握更多服務和產品訊息。再者,職員威嚇誘騙消費者的個案屢禁不絕,部分甚至專門針對長者和智障人士。設立冷靜期,無非給消費者充足時間,深思交易決定是否正確,以及杜絕商戶脅迫消費者。

然而,政府在諮詢文件拋出的兩個冷靜期方案,即三個工作天或七個曆日,皆未盡如人意。就三個工作天而言,消費者根本沒有時間和空間反思交易有沒有問題,家人和朋友也未必察覺事主墮進消費陷阱;即使加插周末,也不過是五天而已。

乍看之下,七個曆日冷靜期頗為充裕,但正如立法會議員麥美娟所言,如遇上連續幾天假日,七個曆日與三個工作天也不遠,只可說是最低標準。參考外地例子,如能延長至十個曆日,相信較多消費者接受。相應地,退款期應較冷靜期延長七個曆日。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公布,就美容和健身服務消費合約設立法定冷靜期公眾諮詢。(林若勤攝)

冷靜期不應只針對威嚇銷售 目的是杜絕所有不良營商

政府建議的另一缺失,是冷靜期的適用範圍過於狹窄,即只包括預繳三千元或以上的美容或健身服務合約。政府的理據是其他行業或行為少有威嚇銷售,故時光共享合約,美容範疇當中的美甲、按摩、改善脫髮,沒有設置運動器械的場所的健身服務。另外,過往九成具威嚇性營業行為的投訴個案,合約價值在三千元或更多,所以政府擬規定在此金額以上設冷靜期。

必須重申,設立冷靜期,目的不應止於杜絕威嚇,而是杜絕所有不良營銷手法,包括誘騙。若果政府只在過往威嚇銷售較多的交易設冷靜期,害群之馬有很大機會在其他範疇「開拓商機」,例如在網上銷售服務套餐,在美甲服務夾雜美容服務,而不涉及器械的瑜珈課程也有機會成為誘騙途徑。顧客即使與商戶周旋一番,也未必討回交易金額,費時失事。

假若有否受威嚇非冷靜期關鍵因素,政府應順理成章,擴闊冷靜期適用範圍至網購。當然,正如消委會所言,網購涉及跨地域交易,衍生執法問題,需要仔細探討。若果只規限本地網購平台而不規限境外平台,競爭或會不公平。不過,政府不應放棄規管愈趨主流的購物途徑。歐盟容許14天的網購冷靜期,同時豁免部分交易類別作平衡,例如機票、火車票、演唱會門票、飲食、度身訂造的服飾、已下載或串流的數碼內容等,港府宜仔細參詳之。

另一方面,方案中冷靜期的合約價值範圍,即三千元的分界線亦未免過高。過去,小額交易爭議個案少,或許只是消費者放棄花時間追討而已,政府不應單看投訴數字,而漠視小額消費者的權益。事實上,以業界自行規管的《電訊服務合約業界實務守則》為例,冷靜期合約無分價錢,政府大可參考。再者,一旦界線達三千元之高,不肖商人將更容易拆散合約,規避追究,法例到時便難以發揮效力。

消委會曾建議為健身等行業設立強制性冷靜期。(資料圖片)

商戶銀行需改善退款手續 政府應為消委會充權

美容業是眾矢之的,業界對設立冷靜期意見紛紜,有贊成有反對。縱使如此,業界眾口一詞,擔憂增加營商成本及影響現金流。美容院或要預備一筆後備現金作退款之用,甚或要自行付款給客戶,再等待銀行退還信用卡簽帳費用。就此,政府應主動跟聯絡銀行及商界,探討如何加快退款安排,從而爭取業界更大支持。

諮詢文件建議,消費者可就商戶在合約取消後沒有退款提出民事訴訟,追討損失或申索損害賠償。在消委會調停或要求退款失敗後,海關關長可以發出執行通知,違者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儘管坊間對先民事後刑事的路徑無甚異議,但文件沒有列出罰則,只對違者罰款的做法也過輕。當冷靜期的涵蓋範圍經已有限,連罰則也沒有列明,難免惹人質疑會否寬待商界,容讓不法商戶尋找「獵物」。要掃除此疑竇,政府必須詳列刑罰的程度,並解釋為何不設監禁。

在建議方案下,政府會指派消委會處理調停,海關關長發出執行通知。「01觀點」多次指出,消委會不應僅僅擔當倡導和調解角色,應一站式處理消費爭議。就申訴在冷靜期的申訴機制而言,政府既要增撥資源給消委會處理新增投訴,更應適時轉移海關掌握的權力至消委會。若果商戶屢屢不遵從規定,消委會可以循集體訴訟機制控告商戶。

政府引入強制性冷靜期,絕不能徒具形式。諮詢文件的建議方案顯然無法杜絕斂財商戶,也無從阻止從業員哄騙客戶。小市民看在眼裡,難免埋怨政府偏幫商界。見微知著,也許冷靜期並不牽涉重大利益,但是,如果政府在小事上未能保障市民權益,在大事上,市民的利益豈不是更容易遭蠶食?我們多次強調,保障社會弱勢權益是管治者的最主要責任,就此,政府必須推出足以保障消費者的方案,絕不應因商界反對而退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