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執法交香港警方 審理由香港法官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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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宣布將制定香港國家安全法後,有市民憂慮「在網上提及香港獨立後,或會有國安人員拍門」。不論此說法是真實疑慮或只是說笑,香港社會不信任內地執法人員,乃毋庸置疑的事實。加上國安法直接關乎市民表達自由及個人權利,在人大常委會訂明法例後由香港警方執法及香港法院審理,必然較能照顧「兩制」差異,有助法例順利落實。

全國人大周四(5月28日)通過有關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機制的決定,除了人大常委會將制定法例外,如何執法及審理也是焦點。決定全文的第四項指出,「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也令人關注中央駐港機構在執法上之角色。

顧及「兩制」差異

國家安全法是敏感的法例,例如言論自由的界線、個人權利的保障等,內地及香港的執法人員必然會有不同的演繹。由香港警方執法,香港法庭審理,在理論上更能切合香港社會的思維及習慣,也能減少因演繹不同而產生不必要的執法或檢控。

在法理上,全國人大之決定同時規定,香港特區亦須「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和執行機制,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加上已就國家安全自行立法的澳門特區亦由當地司警人員執法,由此可見,香港有理由亦有條件自行執法,並由香港法庭審理案件,保存「兩制」差異。

事實上,此立場不乏支持。例如律師會前會長、港區全國政協委員蘇紹聰接受《香港01》訪問時指出,香港可參考澳門模式,執法、檢控、審判等工作交予本港機構處理,內地國安人員僅參與制定政策、情報等上層工作。即使調查及執法工作涉及跨境範圍,香港警方也可以透過中央駐港的國安機構協調,與內地當局聯辦國安法案件,不改本地執法之基本性質。

多份報章頭版刊出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報章刊登致全港市民的公開信,指港版國安法立法合憲合法合情合理。(邵沛琳攝)

香港有條件且有能力

外界或會質疑,香港警察是否有能力處理國安法案件。然而,眾所周知,香港警隊在回歸前亦有政治部,回歸後首任處長許淇安更曾在政治部效力達12年。政治部雖於1995年解散,但因應香港實際需要,警務處現應在編制上設置專門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甚至多個部門。成員經專業培訓後,依照法例負責國家安全措施、反間諜、收集情報等工作。中央在港設立的國安機構亦可為他們提供協助。

在審訊方面,由於案件涉及國家安全,外界有聲音認為負責審理的法官只限於中國籍。路透社亦引述知情人士報道,「港區國安法」將禁止外籍法官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這個安排的原則是可以理解的,因案件既然涉及國家安全,即被告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罪成與否以至懲治安排若交由外籍人士負責,道理上說不過去。若然案件需要陪審團審理,非中國公民或是擁有雙重國籍者均應禁止參與,並可設保密及保安要求。

當然,只限中國籍法官的做法絕非唯一安排。正如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梁愛詩指出,《基本法》第104條規定法官必須「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而又如人大常委會於2016年之釋法中指出,效忠香港特區乃為對中國及其香港特區作出的法律承諾,由此可推論,宣誓的要求本身就規定了法官要盡忠職守,包括在審理國安案件上亦如是。是否要以國籍設限,甚至是否如梁愛詩提出般,由法庭制度分派適當的法官處理,乃具體安排的問題,最重要還是上述大原則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