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虐待動物|家庭缺乏教育 律法留下真空

撰文:01主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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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4歲男生跨境教唆虐貓到8歲男童滾水淥龜,接連兩起由未成年犯下的殘酷虐待動物案件,揭開法律、教育與家庭的多重失靈。當施虐者年齡不斷「低齡化」,社會卻困於「保護」與「懲戒」的兩難,法律更在「跨境管轄」與「刑事責任年齡」的現實前束手無策。這不僅是動物的悲歌,更是對整個社會價值底線的質問:當生靈被當作玩具肆意踐踏,而我們引以為傲的制度卻無力阻止,暴力的種子將在何處悄然滋長?

兒童虐待弱小動物
家教法律雙重失守

3月2日,一隻家養巴西龜遭家中就讀小學三年級的8歲男童以滾水澆淋,導致其眼睛與皮膚嚴重灼傷紅腫,身體多處出現水泡、皮膚脫落,而烏龜的尾部更出現骨折,指甲也被剪至流血剝落。然而,男童家人不但未有及時制止與教導,而且拒絕出資救治,最終導致這隻巴西龜因傷勢過重無法挽回,在三日後被人道毀滅。警方接報後,雖將案件列為「殘酷對待動物」,並交由將軍澳警區動物罪案警察專隊跟進,但目前沒有拘捕任何人。

此前不久,一名就讀九龍一所官立中學的14歲男學生,他涉嫌在網絡(抖音群、微信群)幕後策劃、教唆內地未成年人虐殺貓隻、性侵貓隻,並散佈血腥影像,更教導虐貓群組成員起底貓義工的個人資料,以及成員如何規避法律責任和進行「起底」行動。3月3日,警方以涉嫌「殘酷對待動物」拘捕該名男童,內地公安亦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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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背後共情缺位
模仿之中暴戾滋長

兩起涉及未成年人的虐待動物事件,都離不開家庭監護與生命教育的缺失。

成年人的虐貓行為通常有關權力與控制慾的宣洩、壓力與情緒的扭曲出口,以及可能涉及反社會人格。而未成年的虐貓行為則略有不同,更與成長階段和環境相關,例如是對生命、痛苦和死亡缺乏正確認知而萌生「好奇心」所導致的行為,也可能是單純因家庭缺乏關愛引發的「求關注」行為,甚或受到網絡、校園、家庭暴力而進行的模仿行為。

以8歲男童虐待烏龜致死為例,姑勿論男童虐龜動機,但事發後男童父母冷眼旁觀、拒絕施救的漠然,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有關家庭內部的溫情與責任的缺席——缺乏對生命的敬畏、對痛苦的共情,以及最基本的引導和管教。

跨境管轄處處受限
少年條例層層護身

除了家教之外,事件也引發對於現行法例能否有效遏止未成年人乃至跨境虐待動物等罪行的討論。香港早在1844年就引入虐待動物概念,罰則主要針對虐待馬、騾、狗等;1935年正式通過《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確立了基本的反虐待條款;到如今將殘酷對待動物行為和忽視照顧動物同樣列為違法,最高刑罰達到20萬港元罰款及監禁三年。

然而,虐待動物事件缺屢屢發生。上述14歲男生已獲准保釋候查,至4月上旬再向警方報到。動物權益及福祉協會創辦人兼主席賴嘉敏在01專欄「律政思」撰文指出,事件涉及陸港兩地的雙重法律真空。首先,案件的策劃行為在香港發生,而實施行為和損害結果卻在內地,而由於香港刑事法律遵循「屬地管轄原則」,即只對發生在香港境內的犯罪行為擁有管轄權,難以透過「長臂管轄」處理在香港以外發生的虐待動物罪行。

香港中學生教唆他人虐貓案中的法律問題。(01製圖)

其次,即使可循內地法例追究責任,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只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提供刑事保護,而未有設立「虐待動物罪」,更不存在「教唆虐待動物」罪名;因此,內地公安只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擾亂公共秩序罪」條款,對該男生處以行政拘留五天。不過,該處罰在實際上並未有執行。

因為,也是第三點,涉案男生年紀尚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而即使是在香港,即使案件是在香港境內發生而且被成功定罪,同樣需要根據《少年犯條例》(第226章)第11條「任何少年人,即年滿14歲但未滿16歲的人,如可用任何其他方法予以適當處理,則不得被判處監禁」所規定處置;例如對於初犯少年,法庭一般更傾向於感化令、社會服務令,或判入教導所進行更生。

當一隻動物在這些看似「不懂事」、「調皮搗蛋」的未成年眼中不被視為生命,而是一個可供娛樂、折磨、傷害以博取眼球的「玩具」,我們不禁要質疑:輕飄飄的幾句口頭勸誡,能否就讓他們「改邪歸正」?社會和法律對未成年人所給予的包容與保護,是否在無意中模糊了是非的邊界,以致於我們守住了「年齡」的紅線,卻失守了「生命」的底線?

兩會提案疾呼入刑
法律改革不容遷就

儘管內地法律上對於動物保護、反虐待的探討長年以來無甚進展,針對貓狗等伴侶型動物的虐待,就算情節嚴重構成犯罪,也只能依據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但如今,已有越來越多的疾呼被放上檯面。

在剛剛結束的全國「兩會」上,人大代表趙皖平再次呼籲出台相關動物保護法律,涵蓋從防禦到醫療診斷的全過程。八年來,他持續建議虐待動物入刑,提出《反虐待動物法》、《動物保護法》、以及《關於建立動物檢察機制織密未成年人保護法網的建議》和《制定伴侶動物保護和管理法》等議案。人大代表唐利軍則提出規範化寵物食品、殯葬等收費問題,建議市場監管部門針對寵物行業商品、服務定價中存在的亂象深入調研,展開常態化監督檢查。立法長路漫漫,但這些議案已經得到越來越多人的關注和討論。

香港相對內地而言,已是「走在前頭」,但仍有許多隱性問題亟待解決。例如,在一般權益層面,獸醫入市門檻過高導致服務供不應求、醫療收費高昂且不透明;在法律規範方面,香港至今未有設立《動物福利法》,而是只有以英國《1911年動物保護法》為基礎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但條例則重於殘害動物的「事後懲處」,也被質疑罰則過低,根本未能有效規管千變萬化的殘害動物行為,如對於殘酷行為的定義、保護動物的模式、執法機構的力度等等防範措施,全都沒有進行與時俱進的改革。

我們不能以「先進」當作安於現狀的藉口,不能以「保護」當作放縱未成年惡行的理由。「勿以惡小而為之」——當一只龜、一隻貓的生命無法喚醒社會對法律制度、教育觀念、社會氛圍的反思,那麼暴力邏輯終將蔓延——下次承受傷害的,恐怕不只是無言的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