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不獲外判公司賠償感委屈 貨倉搬運工:「對我好唔公平!」

撰文:黃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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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先生今年51歲,從事物流業散工十多年,他近日向本報求助,指於今年9月17日到位於將軍澳的惠康倉庫上班,在搬運貨物時不慎失足跌倒,導致左腳骨折。他指當日受聘的公司為宏輝物流有限公司,事後他向肇事公司追討工傷賠償,公司卻否認他為公司員工,拒絕支付賠償。謝生得悉後大感冤枉:「覺得對我好唔公平!」
物流業界以散工形式聘請搬運工人,情況相當普遍,雙方大多沒有簽署僱傭合約,執業大律師陸偉雄則表示,即使勞資雙方沒有簽署僱傭合約,亦不代表僱員不曾受僱於公司:「沒有糧單、現金出糧等等證據,可能會令僱員受僱的理據變得薄弱,但不代表沒有發生過,傷者要提出證據,指何時受聘、發薪日等等資料,若法官信立證供,就代表存在僱傭關係。」

搬運過程跌倒致骨折 判頭電話關機追討無門

今年9月17日,正是山竹襲港後一天,謝先生被判頭安排到位於將軍澳的惠康貨倉上班。謝在貨倉進行搬運工作,怎料工作過程中不慎跌倒令左小腿骨折,判頭獲悉後,立刻將他送到上水的北區醫院。他於接受治療翌日,再次致電該名判頭,卻發現電話已關機,無法與其取得聯絡。

謝表示,當日搬運的貨物是由物流公司送來的生果,搬運過程中不慎跌倒,送院後發現左腳骨折。( 吳鍾坤攝/圖片非當事人)

受僱公司否認曾聘請搬運員工

謝其後在醫院接受治療近一個月,住院費接近四千元,直至目前仍然未能工作。出院後,他立刻到勞工處求助,勞工處及後要求僱主支付工傷病假賠償,惟僱主回覆否認謝為公司員工,拒絕支付工傷賠償。而謝亦表示,沒有向任何公司簽署過合約,只知「有判頭叫開工就去」,出事當日亦只是開工第四日,薪金以現金形式當日發放,因此暫時未有合約證明或證人證實其僱傭關係。

職工盟組織幹事洪俊毅指,物流及運輸業界散工制度一直混亂:「如遇上工傷事件,公司好容易唔認數,因為大家互相冇簽合約,工友可能知主管叫咩名,但係就唔知自己邊間公司。」(潘思穎攝/圖片非當事人)

《香港01》就致電宏輝物流有限公司查詢,該公司一名聲稱負責處理工傷個案的職員承認,曾經接到勞工處通知有人報工傷,但他解釋,沒有聘請過該名謝姓員工,另外又指,宏輝為一間運輸公司,員工多數為貨櫃車司機,並無聘請過搬運工人。他同時強調,萬一有工傷會通報勞工處跟進,不會漏報工傷個案。

勞工處轉介申請法援 職工盟:工人處於劣勢

「公司當唔識你,就當我唔好彩囉,遇到咁嘅人!」謝先生無奈嘆息說。現時勞工處已轉介他申請法律援助,未來或許會入稟法院追討,「都係唯一的辦法!」

今次事件中,謝指宏輝為其僱主,而是次工傷的工作地點為惠康,那惠康是否沒有責任賠償?職工盟組織幹事洪俊毅解釋,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引致受傷,僱主在一般情況下須負起《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七成人判工傷仍不獲賠償

街坊工友服務處曾於2016年,對工傷僱員進行調查,曾訪問183名工傷僱員及其親友,發現約七成受訪者曾領取多於三個月工傷病假,而當中近六成人被僱主懷疑工傷事實及康復進度,及有約一成僱主不承認僱傭關係;有近七成人雖被勞工處判斷為工傷,仍不獲賠償。

職工盟組織幹事洪俊毅呼籲工友如不幸遇上工傷,最好儘量採用公營醫療服務,如召救護車入院,留下紀錄,切勿配合公司唆擺瞞報工傷。(余俊亮攝)

洪俊毅亦批評,僱主逃避賠償僱員工傷是不負責任的行為。另外,若員工一旦要向企業提出民事訴訟,則會處於劣勢。他又表示,物流及運輸業界散工制度一直混亂:「如遇上工傷事件,公司好容易唔認數,因為大家互相冇簽合約,工友可能知主管叫咩名,但係就唔知自己邊間公司。」

洪俊毅提醒工友,應該自行紀錄上下班出勤表,寫下曾於何時何地上班,並留下糧單或銀行過戶紀錄、甚至與判頭的Whatsapp對話、通話紀錄,證明自己曾受聘於該公司;而萬一不幸遇上工傷,他呼籲工友最好儘量採用公營醫療服務,如召救護車入院,留下紀錄,切勿配合公司唆擺瞞報工傷。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解釋,即使沒有僱傭合約,亦不代表僱員不曾受僱於公司:「沒有糧單、現金出糧等等,可能會令僱員受僱的證據薄弱,但薄弱不代表沒有發生過,傷者要提出證據,指何時受聘、發薪日等等資料,若法官信立證供,就代表僱傭關係存在。」(羅君豪攝)
惠康回覆《香港01》查詢時承認,事主於9月17日在貨倉卸貨時受傷,因其受僱於第三方,超市將會繼續與相關公司跟進個案。(黃偉民攝)

律師提醒留下紀錄證明僱佣關係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是次事件傷者受僱於外判公司,惠康基本上沒有賠償責任,他又補充,即使判頭失蹤,亦不代表工友不曾受僱於該公司,若果要上庭追討,則要看客觀證據:「沒有糧單、現金出糧等等證據,可能會令僱員受僱的證據變得薄弱,但不代表沒有發生過,傷者要提出證據,指何時受聘、發薪日等等資料,若法官信立證供,就代表僱傭關係存在。」他又指,可翻查當日工作地點的閉路電視,證實傷者曾在某地點工作;甚至於日後工作時,若沒有簽署員工合約,工人最好要收集僱傭關係證據,如發薪時不收取現金,改為要求支票,或者用白紙寫上受聘於某間公司字樣,讓判頭簽字確實。

而惠康發言人回覆《香港01》查詢時則表示,超市翻查記錄,發現事主於9月17日在貨倉卸貨時受傷;而事主受僱於第三方,惠康將會繼續與相關公司跟進個案;而貨倉內貼有安全指引,亦會向所有搬運工人提供安全資訊,確保所有工人於安全妥善的環境下工作。

《香港01》向勞工處了解事件,處方表示,一般而言,如工傷補償個案涉及爭議,處方會詳細審視個案,向僱主及僱員雙方解釋《條例》的規定及索取與意外相關的詳盡資料,然後就個案屬工傷的可能性及關聯性,向僱傭雙方提供意見。如有關爭議未能解決,個案須交由法院裁決。 而當事人已向處方呈報有關意外,處方已向當事人所報稱受聘的相關公司作出跟進,亦會繼續向當事人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