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兩檢.來稿】人大常委決定違憲、越權的思想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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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無一條能成為「管轄式」一地兩檢的法理】

超越憲法和立法法權限 一言九鼎是違憲、越權

文:黃賢

要理解人大常委的決定爲何違反《憲法》、《立法法》,有必要先了解擅權這個老毛病的思想根源。這樣才方便分析「九鼎論」的法理錯誤。

擅權的背景:立法、釋法長期混亂

混淆立法、釋法權限,是根深蒂固的毛病;「縣官不如現管」,是「官本位」社會的基因,迄今尚未能扭轉。[1]

人大常委會不是全國人大,也不是其替身,更不容替代人大。人大常委的立法、釋法權力有限制。近日的評論,往往混淆二者,包括很多權威人士的評論,特區政府的聲明同樣犯錯。這是有歷史原因的。

開國到文革撇開不談,文革後討論修改憲法時,無奈立法權限的劃分必須「模糊化」:全國人大和其常委會之間如是,人大和國務院更如此,成了歷史包袱。三個原因:其一,國家長期行政主導,衹有《婚姻法》,連《刑法》也是1979年才通過;國家是靠各部門的暫行條例、規章管治的。其二,當年的全國人大代表,約一成是文盲,法盲更不計其數,難承擔重任。[2] 其三,每一次路綫鬥爭之後,各世代的勢力并存,很難一致,特別是寧左勿右的基因,蔭護了一批極左餘孽。[3]

1979年初一批法律工作者聚會簽到名單,歷史應感謝他們。(作者提供圖片)

1982的《憲法》就是立法權限刻意「模糊化」的妥協結果: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力劃分不清,各政府部門依然各行其是。憲法監督雖然被提出,但被擱置;訂定規範立法程序也被擱置。[4]

後果難免繼續政出多門,部門法規、條例打架,甚至違法、違憲。「我說就算」、「下不爲例」 、「特別安排」成風。濫權、潛規則成了貪污腐化的溫床。不到十年,就釀成災難。

可幸的是,法律科班出身的法律工作者陸續登上舞臺,專業意見開始被重視,有利認識此前的混亂,推動了2000年《立法法》的制定。

《立法法》開始走上正軌

制定《立法法》的原因,目前最普及的解釋是:

「中國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儘管對立法權限的劃分、立法程序、法律解釋等問題作了原則規定。但由於憲法對立法權限的劃分不夠具體、不夠明確,導致有些法規、規章與法律相抵觸或者法規、規章之間相互矛盾、衝突…擅自解釋法律、法規,或者各搞各的規章。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損害國家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也嚴重地影響了正確執法。」[5]​

雖是進步,但《立法法》儘管經2015年修改,依然有缺陷。而更根本的問題是各層掌權者往往頭腦還未轉變過來,稍遇棘手難題,就固態重萌,重蹈覆轍。人大常委會也難免俗。

授權和權力的劃分,涉及國體,不容含糊。中國共產黨也有所認識,去年的十九大,彌補了這方面的制度缺陷,修改《黨章》第22條(原第21條),加上:

「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

在一地兩檢問題上,很遺憾人大常委違反《憲法》、《立法法》,有越權之嫌。很難想像,這邊黨在補東牆,那邊卻容忍拆西牆。

附註:

1. 本文刻意迴避「權大還是法大」這個偽哲學問題。

2. 1978年選出的人大、政協,前者文化偏低,後者年紀偏高(我有幸參加統計,得罪不少人,還差點入罪:領導開始説是,後來又說不是)。因而把過多權力從全國人大授權人大常委會,導致日後的問題。

3. 有多方面勢力嫌法律麻煩,以各種方式阻撓走上法治,不惜一再以「臭老九」污衊倖存的法律專家(經歷反右、文革,都心有餘悸,但依然勇敢挺住,歷史應感謝他們)。日前香港反「精英」思潮如出一轍。最後還是鄧小平一句定調:「終於明白爲什麽普通法不會出現法西斯。」

4. 用當年人大委員長葉劍英的話:「還有一些意見,雖然是好的,但實施的條件不具備、經驗不够成熟…沒有寫上。」

5. 邢焯时,《行政法治知识手册》,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作者曾來香港短期學習,若被香港法治精神感染,也算是香港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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