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稱2年前曾要求香港逮捕並引渡商人劉特佐但遭拒絕

撰文:凌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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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馬來西亞前首相納吉布(Najib Abdul Razak)捲入的一馬發展公司(1MDB)貪污醜聞中,被指是關鍵人物、與納吉布繼子相熟的馬籍華裔富商劉特佐,再次成為焦點。
新加坡警方周三(11日)表示,早在2016年4月已經針對劉特佐涉嫌洗錢、挪用資金等指控,發出逮捕令,並要求香港協助逮捕劉特佐,但要求遭香港方面拒絕。新加坡政府以此反駁早前指新加坡未有要求逮捕或引渡劉特佐的報道。

新加坡警方周三(11日)指出,在2016年4月曾向香港律政司請求協助,按照兩地之間的協議,臨時逮捕(provisional arrest)劉特佐並移交新加坡,惟遭香港當局拒絕。

新加坡亦在同年10月請求國際刑警對劉特佐發紅色通緝令,讓國際刑警成員國根據有效的國家逮捕令暫時逮捕劉特佐。新加坡警方強調,當局的逮捕令及國際刑警的紅色逮捕令均仍然有效,並指劉特佐仍是新加坡當局感興趣的關鍵人物。

劉特佐被指曾住在香港。納吉布在2018年7月3日被捕後,馬來西亞警方欲拘捕劉特佐。不過馬來西亞警方周二(10日)稱,相信劉特佐已由香港乘船逃往澳門,並要求澳門警方逮捕劉特佐,但之後大馬警方在周三(11日)再表示,劉特佐有可能已經不在澳門,目前未知其身處位置。

國際刑警「紅色通緝令」

據國際刑警組織網頁資料,該組織成員國可要求他國協助偵查及引渡罪犯,便會發出紅色通緝令。不過,紅色通緝令並非強制性質,國際刑警組織不能強迫任何成員國逮捕紅色通緝令名單上的人士,各成員國能自行決定紅色通緝令在其境內的法律價值。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