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筆10萬元彩禮、一場訂婚宴成為一名女性的「賣身契」,她的縱火、逃跑、反抗是否只是父權體制眼中的欲擒故縱?山西大同訂婚性侵案施害人席某某二審維持三年有期徒刑,折射內地性同意權的司法空白。至於香港,儘管2002年早已規定強姦案中的親密關係無豁免權,但《香港婦女遭受暴力經驗調查2021》發現,仍有三成女性受到伴侶的暴力,最常見的是性侵犯或被强迫發生性行為。從驗傷檯到法庭席,女性要剖開多少道傷口——家庭的破碎、孩子的悲傷、驗傷的難堪、上庭的勇氣、被質疑的憤怒、強迫回憶的羞辱、自證的無力,乃至傳媒的報導、公眾的審判,以及大概率敗訴的結局——才能證明「被伴侶性侵」。香港看似渡過那個立法「難關」,實際進展卻是舉步不前,目前仍然沿用英格蘭《1956年性罪行法令》作為性罪行的藍本,即使2019年發布《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提出70多項修改建議,至今落實無期。看似進步實則落後,保護屏障似有還無,我們不免要問:這套法律是否行之有效?
當一個女性說「不」的時候,當她用行為說「不」的時候,這根本不是一件晦澀難懂的事情。
當陪審團要求泰莎證明「拒絕的姿勢足夠標準」,質疑她在交叉訊問裡「不夠完美的證據鏈」,她對法律的信任崩塌了。最諷刺的是,她比誰都清楚這套規則——
正是她教會強暴犯如何用「她沒說不」的灰色地帶脫罪。(《初步舉證》電影截圖) 收彩禮等同默許隨時發生性行為?
只要男女雙方具有親密關係或是發生過性行為,社會就會默認雙方必然同意且自願發生性行為。這是山西大同訂婚強姦案發生後,大眾輿論偏向施害方的原因。2023年,被害女性與施害男性席某某通過山西大同市婚介機構介紹認識,不足一百天後訂立婚約。儘管女方明確提出自己拒絕「婚前性行為」,卻在辦完訂婚宴翌日在男方準備的婚房內被強姦。過程中,為了反抗對方,她手臂上留下被抓的瘀青,也曾躲藏、叫喊、踢衣櫃、點火燒着櫃子和窗簾甚至衝出房門逃跑,但男方很快追上來,即使女方大喊救命,卻無人回應。最後,男方奪走女方手機,並將其拖回房內實施性侵。
案發後,女方母親要求男方家庭馬上領結婚證、付清彩禮以及房本加上女方名字。但男方家庭不同意,指責女方討價還價,「訂了婚,給了彩禮,性關係就可以發生。」在傳統觀念影響和媒體偏頗報導之下,女方被男方家庭及社會輿論扣上「撈女」、「仙人跳」、「騙婚」的帽子,更有甚者叫囂:「男性在婚戀市場已成弱勢群體」、「這都叫強姦,以後誰還敢結婚?」然而,被害者精神狀態低迷,惡夢、失眠、情緒波動大、無法工作。
隨後,女方家庭的舉動狠狠打了他們一耳光——退回彩禮,堅決推進司法程序,法院一審和二審均判處施害人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社會對此結果頗有保留,而認為法律條文對於女性權益保障不足的聲音不小,但錯誤認定「訂婚就有性權利」、「彩禮綑綁權利」的人群也很多。案件發生前,她曾與施害者在電梯內擁抱,被社會認定不是一個「完美受害者」,而她為了反對性行為而呼喊、縱火、逃跑,在這些人眼中卻抵不過一個訂婚儀式、一筆10萬元彩禮。處理該上訴案的審判長接受《人民日報》採訪時特別呼籲社會,增強法治意識、樹立正確婚戀觀念,要用法治思維破除上述錯誤想法云云。
父權體系下,完美女性受害者是偽命題。 完美的犯罪和完美的受害者,本身都是在父權邏輯內部被想像、被制定出來。所以,當女性進入到這個體系的時候,完美就不會出現。
父權法律框架下沒有「完美受害者」
山西大同訂婚性侵案二審判決之前,由英國話劇改編的電影《初步舉證》正好在內地上映。與山西案相似,這部電影也呈現了一位「不完美受害者」。女主角泰莎是倫敦頂尖刑事辯護律師,常為性侵嫌疑人辯護,擅於用各種法律技巧為委託人脫罪。她曾與一名男律師自願發生關係,及後某次於醉酒狀態下被性侵,但擁有豐富法律知識和經驗的她,事發後也不免大腦空白,竟然洗去身上的「證據」,造成後續取證困難——性侵案難點之一。
昔日作為性侵案的辯護律師,她曾在庭上使用交叉質詢不斷質問被害者「是否記得自己主動摟抱被告?」、「你說不清他脱你衣服的順序,如何確定自己未同意?」她也曾以被害者事前與被告的調情短信為證據,表明被害者的「不完美身份」。她更曾聘請專家證人,證明被害人飲酒量「足以產生虛假記憶」。而當她成為被害者,在法庭的「原告席」上坐了782天,卻被自己曾引以為傲、以父權思想為主導的法庭技巧一遍遍質問:「是你主動邀請他去你家嗎?」、「你當時赤身裸體嗎?」、「為什麼不尖叫?」、「是因為怕口有異味所以自己捂住嘴嗎?」、「腿和手擺放的位置在哪?」
她站在法庭上,像法律和男性們的「代驗貨物」。曾奉之圭臬的法律信念崩塌了,「為什麼我要站在這裡,被人當成騙子質詢?明明他是施害者,卻是我在受審?」突然明白了那位曾經被性侵卻因她而敗訴的女孩所說的:「我告他不是為了獲取什麼好處,我只是不想讓其他女人再受到這個男人的傷害。」最後,她輸了這場官司,卻在法庭上向法律、向在座的所有男性給出了擲地有聲的回擊:「有關性侵的法律根基是錯誤的,女性的性侵經歷不適用於男性定義的取證體系,所以,我們得不到真相,我們缺失公允。」她接着對法庭扔下鏗鏘有力的質問:「為什麼受害者需要完美才能得到憐憫?」這同樣也是對社會習俗、大眾思維的質問——痛苦要精確計量到什麼刻度,才能達到司法認證的門檻?
北京大學教授戴錦華點明女性在性侵案中的困境:「如果你是完美受害者,理性準確、邏輯清晰地講述受害過程,會被認為是偽造的、有預謀的;可是當女性無法描述清楚、無法作為完美受害者時,法律又無法保障女性權益。」(《初步舉證》電影截圖) 近三成香港女性承受伴侶性暴力
1736年出版的英國法律規定「丈夫不可以被控強姦罪」,近300年過去,這一條文顯然不合時宜,而引入該法律的香港曾於2002年進行修改——根據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118(3)條:「任何男子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時該女子對此並不同意;以及當時他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 即屬強姦,最高刑法為終身監禁。」然而,儘管條例明確規定任何親密關係身份都不作為可以豁免的理由;但事實上,這種親密關係的性暴力仍在香港不停上演,只是鮮少出現於大眾視野。
問題癥結在於,親密關係和家庭關係讓性暴力蒙上了「合理」的面紗。根據社會福利署調查數據,2021年配偶、同居情侶的家庭暴力個案有2,715宗。平等機會婦女聯席等進行的《香港婦女遭受暴力經驗調查2021》亦顯示,有26.37%受訪者表示曾經歷過親密伴侣暴力,最常見的就是性侵犯或被强迫發生性行為(35.52%)。比例之高,正如《初步舉證》的泰莎所說:「看看你的左邊,看看你的右邊,我們三個女性中就有一個受害者。」
受到親密伴侶暴力通常發生在受害人或施暴者家中(48.31%),其次是哺乳室 (8.70%)。加害者主要是前任伴侶 (63.77%)、現任(12.32%)及前任法定配偶(11.59%),近九成都是男性。近七成受害者表示最嚴重的一次暴力發生時她們沒有作出反應,事後亦極少尋求協助,因為「感到羞辱/不想別人知道」、「怕別人不相信/指責」、「怕麻煩」;而另外三成會尋求協助的女性,大多數只是向親友傾訴,僅5%會選擇報警,主要考慮到對子女影響、怕被報復、怕影響工作、感到羞愧尷尬和害怕、甚至希望伴侶改變等。
在《香港婦女遭受暴力經驗調查2021》的深度訪談中,一位被偷拍裙底照的女性在開庭前承受巨大壓力,非常認證地為審判準備,但在審訊過程中面對細緻到「與施害者距離幾釐米」、「左轉還是右轉」的交叉訊問中給出「不完美證據鏈」,導致最後嫌疑男性被判無罪。(《初步舉證》電影截圖) 不報案原因:污名化、羞愧、自證怪圈
英國目前對性罪行受害人實施以錄影盤問代替出庭作供,減輕受害人的困擾,以免其放棄司法系統尋求公義。反觀香港,僅對「未成年」或「精神狀況受限」的受害者提供有限保護措施,多數受害人仍須直面法庭盤問。另外,本地法律中的「強姦罪」定義狹隘,僅涵蓋男對女「以陽具插入陰道」的性侵行為,忽視其他性暴力形式。香港性暴力危機中心風雨蘭調查數據顯示,2019至2023年間,香港至少有48宗性侵案涉及以手指、硬物插入陰道或肛門,或強迫口交,卻僅以刑責較輕的「猥褻侵犯罪」起訴,難以追究更高刑責。
香港法律更要求受害者須於事發後72小時內驗傷及採證,然而多數人因創傷延遲報案,或因清洗身體導致證據滅失,且採證過程可能加劇心理傷害。據統計,性侵案定罪率僅六成(低於其他罪行的八成),關鍵正正在於「同意」定義模糊——法律未明確界定「自願」標準,導致舉證責任倒置——受害者需要不斷重述創傷經歷並面對辯方質疑,被犯人一樣審問以「自證不同意」。對此,西班牙已於2022年通過《保障性自由法》草案——《Only Yes Means Yes》:只有女性明確說「是」才是,其他的表達都是「不」。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曾在2019年發布的《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中,提出訂立「同意」一詞的法定定義、把「強姦」一詞改為「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以新的「性侵犯」罪取代「猥褻侵犯」罪等等建議。社會對於被性侵者的污名化導致「強姦」一詞被過度想像,當大眾將「強姦」簡化為「插入式性行為的暴力」,並賦予其道德審判意涵(如「失去清白」)時,「被強姦」成了被害女性伴隨一生的創傷烙印。而將「非禮」、「猥褻」等行為納入「性侵犯罪」的法制改革,不僅擴充性暴力定義,一定程度消解被害者心理負擔和社會污名化壓力,同時迫使公眾將鏡頭從「譴責被害人」轉向「究責施害者」。可是,香港目前仍然沿用英格蘭《1956年性罪行法令》作為性罪行的藍本,對於上述報告書提出超過70項性罪行的建議,至今沒有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