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女生教師獲法庭保密身份 如何平衡公眾知情權與保障受害人?

撰文:陳雯慧 邱靖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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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歲化學男老師,承認在他任教的中學與三名未滿16歲女學生發展「超師生關係」,他承認非禮及非法性行為等7項罪名,周一被判入獄5年。
為免事主身份曝光,律政司在檢控之初,一直只稱被告為「L先生」,未有如一般罪犯般公開其全名。家長如擔心L會重犯,欲知其身份,但L身份被隱藏。保障受害人免受二次傷害及公眾知情權,如何取得平衡?

電影《男人四十》以師生戀為主題。(《男人四十》劇照)

為保障性罪行受害人的私隱,《刑事罪行條例》第156條已列明,性罪行的受害者身份和資料須予以保密,不可作公開查閱,而傳媒亦不得報道或廣播受害者身份,即使案件最終被裁定罪名不成立,除非有法庭命令,性罪行受害人的身份亦不得公開。

根據有關條文,律政司或警方在性罪行檢控上,若認為被告與受害人有血緣關係,或說出被告姓名便可揣測到受害人的身份,一般在控罪書上連被告的姓名也會匿稱,以免受害人的身份曝光。

據悉,律政司在處理這宗中學老師性侵學生的案件時,亦有按照一貫在性罪行對受害人身份保護,在本案第一次提堂時,已沒有在法庭文件上披露被告的姓名。辯方亦同意律政司做法,在雙方無爭議下,法庭亦無作任何公開被告姓名的命令。

律師:保障受害人利益較公眾知情權大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認同律政司做法,並相信法庭、律政司和辯方一定平衡受害人利益和公眾知情權上,已取得共識,認為保障受害人利益較公眾知情權大,而且很多時公眾只是「八卦」,不認為必須一定公開被告姓名,才可以維護公眾知情權。

不過若公眾擔心被告重投教育行業,名字未能列入性罪行名冊,陸偉雄認為,有關人士可與律政司商討,根據法例,為保障受害人身份和私隱,除非有法庭命令,被告的名字應不會再作公開。

葉建源:性罪行紀錄查核機制存漏洞

警務處現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下,僱主在聘請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有關工作的員工前,可要求準僱員進行查核,以確知求職者過往有沒有任何性罪行定罪紀綠。

教育界議員葉建源指現行機制存在漏洞,因警方只允許學校、補習社、活動中心等機構,或企業要求準僱員做查核,但家長卻不可以要求查核要𦖳請的導師。為免引狼入室,葉建源建議家長聘請上門補習教師或興趣課導師前慎重考慮,盡可能透過可靠的親友介紹,了解導師的背景。家長亦應為兒童安排安全的學習環境,避免兒童與導師在隱蔽空間獨處。

私人補習老師 家長未能查核身分

葉續稱,現時大部分學校都會要求準僱員進行查核。但由於法例未有硬性要求,一些私營補習社可能因資源不足,或員工流動率高而未有做查核。他指家長若憂慮補習社教員質素,可主動要求補習社處理查核的工作,相信補習社會屈服於市場的壓力,妥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