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韻僖|香港海外非常任法官制度的思考

前新西蘭最高法院常任法官楊偉廉爵士(Sir William Young)獲港府委任為香港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現年73歲,聲譽卓著、地位崇高的楊爵士,於1997年至2024年期間,曾任新西蘭高等法院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上訴庭庭長、以至新西蘭最高法院(即最終上訴法院)常任法官及署任法官,之後曾於塞舌爾、薩摩亞及斐濟的終審法院擔任法官,他熱衷於司法培訓及教育工作,曾以主要作者身分編撰新西蘭司法機關轄下司法學院出版的《法官手冊:有陪審團參與的刑事審訊》(Criminal Jury Trials Bench Book)一書,司法經驗極度豐富,法律界對他的加入均感到非常高興,相信能為香港法院帶來寶貴貢獻。
現時的海外非常任法官包括兩名英籍法官賀輔明勳爵(Lord Hoffmann)、廖柏嘉勳爵(Lord Neuberger),以及三名澳籍法官甘慕賢(Mr Justice Gummow)、祈顯義(Mr Justice Keane)及歐頌律(Mr Justice Allsop),當中部分法官年事已高,其中賀輔明法官已年屆91歲、甘慕賢法官亦已屆83歲,楊偉廉爵士的到任令海外非常任法官人數由五人增至六人,教人鼓舞。香港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的動向,近年引起不少關注,很多朋友希望了解一下這個非常特色的制度,那要由香港回歸說起。
香港「可」根據需要邀請海外法官
九七回歸前,香港的司法終審權屬於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為體現回歸後「一國兩制」下香港獨立司法權及終審權,當年的首席按察司羅弼時爵士(Sir Denys Roberts)倡議設立終審法院,取代上訴案件交付英國樞密院的安排,由最少三名常任法官、並輔以由海外法官組成的非常任法官組成,以確保公眾對香港司法制度的信心,此倡議最後在《基本法》規定下得以實踐,香港終審法院於1997年7月1日正式成立,羅弼時爵士亦成為了首批非常任海外法官之一,任職至2003年退休。
海外非常任法官在回歸後對香港的法學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他們帶來了不同專業法律領域的國際司法經驗,擴展了香港法院的視野,同時竭誠無畏地以香港法律原則審判案件,履行在香港的憲政及法制中的重要角色,協助香港終審法院確立國際認可的堅實地位,同時有助維繫香港與其他普通法地區的長期連結;而他們接受委任,亦顯示他們對香港司法制度維護法治和司法獨立的信心。
根據《基本法》第82條規定:「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英文為"...which may as required invite judges from other common law jurisdictions to sit on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條文清楚規定是「可」(may)根據需要邀請海外法官、而並非「必須」(shall)邀請,聘用海外非常任法官的做法,是令公眾在香港回歸後繼續對司法制度的信心,維持香港普通法的傳統,體現香港在「一國兩制」下司法制度的開放性以及包容性。
香港專業法律與司法人才不少
事實上,聘用海外法官在當地最高法院審理案件的做法,在主要經濟體罕見,其中新加坡及馬來西亞等前英國殖民地,在獨立後曾繼續以英國樞密院作案件的最終裁決機關,但隨著當地法律體系成熟後,已成立自己的終審法院作取代,其終審法院的法官均為當地法律人才。
香港回歸祖國27年,「一國兩制」構想在《基本法》保障下全方位實踐,香港作為國家唯一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擁有完善和成熟的法律制度,法院裁決案例亦經常被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引用,當中角色獨特的海外非常任法官功不可沒、貢獻良多,若因某些不同原因導致海外非常任法官數目減少,亦不用擔心,因為香港近數十年來,在各方的努力下,成功培育出不少專業的法律與司法人才。
目前香港有超過1,700名執業大律師以及逾13,300名律師,法律及司法專業人才庫充足,能勝任最高級別的司法職位。正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於今年1月20日的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演說指出:「法官來去有時,制度卻建基在法律原則、判案先例以及持續有效運作的穩健架構。個別法官的去留儘管具重要性,終究不會削弱制度的基礎和健全性。香港法官訓練有素,經驗豐富,有能力維護法律,這些都不斷得到印證。」香港只要上下齊心堅定推行「一國兩制」,定能在法治的基礎上,行穩致遠。
作者彭韻僖是全國政協委員、香港律師會前會長。
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