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在性侵案改口供 事主4親人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父聞判搖頭

撰文:李慧娜 朱棨新
出版:更新:

13歲少女報警稱遭父親強姦,惟在法庭作供稱編造性侵一事,父親因而無罪釋放。惟警方按法官指示,跟進少女的福址時,發現少女多名親人涉有份阻少女作供。少女的祖父母、父母及叔父五人,否認妨礙司法公正罪。庭上透露,少女的母親曾在丈夫所涉性侵案開審前數天,突帶少女離港,令案件需要押後。少女真的要出庭前,她的祖父母及叔叔又以不同形式與少女接觸,叔叔更曾教她上庭時要暴露、著高踭鞋及「玩串個party」,祖母更建議她扮「跌親個腦」,勿在庭上說出真相。陪審團在高等法院退庭商議一天半,今(17日)一致裁定除女事主的爺爺外,其餘4名被告,即事主的父母、祖母及叔叔均罪成。案件押後至星期五進行求情,下周一判刑。

除祖父外其餘被告均罪成

5名被告分別為:女事主X的父親(44歲)、母親(42歲)、祖母(67歲)、叔父(39歲)及祖父(65歲)。除事主的祖父外,其餘4名親人均罪成,X父聞判搖頭。

其中,父親、祖父母及叔父,被控於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1月23日,串謀妨礙司法公正,使X在高院刑事案中更改原擬作出的證供。這項控罪,除了祖父外,另3名被告均罪成。

X的父母另被控於2018年10月20日妨礙司法公正,指X的母親和X離開香港,意圖使她們不以控方證人身份在刑事案中作供。兩名被告均罪成。

X父曾任巴士司機

控方庭上透露,X的父親曾任巴士司機,案發時無業;X母在內地湖南出生,2009年來港定居,案發時為庭主婦;X的祖母已離婚,現職保安員:而X的叔父則任室內設計。

此外,X的父親曾因管有侵權物品,被判罰款。叔父則因傷人罪,曾被判社會服務令160小時和賠償令6000元。

X的5名親人涉以不同方式影響X作證。(詳看下圖)

X父原涉非禮強姦等7項指控

控方案情,X於2017年在母親陪同下報案,指遭父親性侵。X父被捕,並遭控以2項強姦罪及5項非禮罪,而X在指稱被性侵時,介乎11至12歲。

首次審訊前X母突帶X往深圳

該性侵案排期到高等法院審理,起初定於2018年10月25日審訊,而X和X母將以控方證人身份作供。惟審訊前5天,X母曾到荔枝收押所探訪X父,後來X母更在審訊前帶X離港,前往深圳。

X父曾向妻說我未出嚟你都唔好返嚟

控方曾在庭上播放X母當時到收押所探望X父的片段,當時X父向X母說:「到時好易架咋....我真係鍚哂你...好掛住你」、「你聽老公講,堅定做人.....唔好返嚟,唔好聽電話,到時我出嚟,攞醫生證明個女唔舒服咪得囉」、「我未出嚟,你都唔好返嚟」、「一定同你影婚紗相...18年唔係白過....我一出嚟,就直接搵你,返大陸搵你。」

X父在收押所與家人見面時曾說以下的話。(詳看下圖)

X在審訊指性侵沒發生令父脫罪

X及X母離港後,當時主審法官下拘捕令,而X母在兩天後帶X回港,X母向法官作出解釋後,案件審訊日期另定於2019年1月18日,惟X接受父親的代表大狀盤問時,卻改稱性侵事件由她編造,以致X父罪名不成立,無罪釋放。

法官下令警方繼續跟進

惟主審法官在判X父無罪的同時,也下令警方跟進X與弟弟的福利事宜,警方事後有與X接觸,X透露曾受嫲嫲、叔父及爺爺等影響,而X的5名家人先後被捕。

X供稱遭家人勸喻改口供

X在庭上作供時亦舉出多個家人勸喻、教唆她改口供的舉動,包括叔父叫她上庭化濃妝、衣著暴露,又扮律師「兇」她,祖母亦要她扮「跌親個腦」上庭裝傻,亦送了不少禮物給X。X接受盤問時一度出現「火藥味」,她曾不滿謂`:「其實我真係好想鬧你地,有無人性架你地?」

辯方指X對家人有偏見

所有被告在案中都沒有出庭作供,亦沒有傳召辯方證人。各辯方大狀在陳詞時紛紛攻擊X的可靠性,指X案發後開始要服藥,記憶或受影響,亦有大狀直指X對家人有偏見,而祖母其實平時也有送禮予X,行為根本不足為奇。

X母稱怕家醜外揚才帶女兒離港

X父的大狀亦提出,女童父只是趁家人探監時叫冤,又指即使有人叫X改口供,也不一是代表女童父有參與,或是有人基於親情,自行向女童講了有關說話;X母的大狀則提到,X母只是因為怕傳媒報道,家醜外揚才帶X離港。

祖父獲准取回部份堂費

至於罪名不成立的X爺爺,由代表大律師取得申請部份訟費。大律師解釋,爺爺獲批法援,但由2019年2月1日被捕,至2020年6月15日案件進行交付程序,該1年多的時間由私人律師代表,申請獲得該段時期的訟費。

控方反對該申請,指X爺爺在案中自招嫌疑。辯方反駁,X爺爺未有自招嫌疑,他探訪X父的片段中,沒有提及要X改口供的事。此外,X爺爺被捕後未有招認,案中未有使用的錄影會面中,爺爺稱不知當時兒子說什麼。法官認為控方反對理據不足,最終批准X爺爺的申請。

案件編號:HCCC12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