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宗販毒案被裁表證不成立 上訴指原審犯錯致嚴重司法不公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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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早前審理三宗機場販毒案,控方都依賴環境證供舉證,涉案外籍的被告最終被裁定表證不成立,而律政司早前就處理「表證成立」的法律議題,要求上訴庭釐清。上訴庭今(28日)頒判辭,釐清該些法律議題,並指原審法官法律上出錯,奪去陪審團的職能,引致嚴重的司法不公。

涉案三宗販毒案共涉4名外籍被告,分別來自:洪都拉斯、印尼及美國。控方在三案中都沒有直接證據,而是依賴環境證供,如電郵通訊,以證明被告知悉他們攜帶毒品。

控方要求上訴庭釐清,控方若沒有直接證據,只依賴環境證供舉證時,法庭應怎樣裁定表證是否成立;以及涉案法官在三案中裁定表證不成立,是否法律上出錯。 是次上訴只處理法律議題,不影響原審裁決。而涉案被告已離港。

有陪審員查問表證不成立原因

就怎樣裁定表證是否成立,上訴庭重申案例,指法官在處理是否表證成立的中段陳詞時,應考慮陪審團是否可能接納控方案情。上訴庭亦指,法官應在控方案情完結時處理中段陳詞,但例外情況下亦可在控方案情完結後處理。而法官處理該陳詞時,不應考慮辯方案情,除非辯方案情獲控方接納,或無可爭議。

上訴庭指,就其中一宗涉及兩名印尼籍被告的案件,原審法官金貝理處理是否表證成立時,錯誤地考慮兩人被捕後,在錄影會面的說法。上訴庭指,相關說法是否真確應由陪審團考慮,而非法官。而陪審團被指示裁定被告表證不成立後,有陪審員查問原因,又問及是否可以向傳媒講及案件。

認為有急切需要改革相關法例

上訴庭指,以上均顯示公眾或認為法官的行為武斷和善變,不但損害法官的尊嚴,亦削弱公眾對法治的信心。

上訴庭指,審理三宗案件的原審法官,在法律上出錯,並引致嚴重法律不公。而法官奪去陪審團的職能,不正確地撤銷案件。此外,現時機制下,控方不能在被告被裁罪名不成立前,就相關法律議題提出上訴。上訴庭認為,是次三宗案件顯示有急切需要改革相關法例。

案件編號:CASJ 1-3 /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