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女遭爺爺非禮 向嫲嫲投訴反被斥不要臉 官信供詞裁祖父罪成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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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翁涉自2013年起,多次趁妻子外出晨運,在家中撫摸孫女的胸部及外陰,更曾強行與其舌吻。孫女事後回內地探望父母時揭露事件,反遭嫲嫲斥責「不要臉」,稱:「就算做過都唔可以講出去。」其父母知情後曾跟進,惟他們想讓女兒留港讀書,最後反被要求跪地向被告道歉,孫女最後告知學校揭發。老翁早前否認3項非禮罪,案件今(4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相信女童供詞裁定老翁罪成,案件押後至本月12日求情,及於本月17日判刑,期間為事主索取主創傷報告,被告須還押。

被告 T. S. H. (80 歲,退休人士)被控於 2013 年 1 月 29 日至 3 月 15 日、2018 年 3 月 1 日至 7 月 18 日、2018 年 7 月 1 日至 7 月 18 日期間,在堅尼地城一大廈單位侵犯女童 X。

八旬被告被裁定3項非禮罪成。(資料圖片)

被告趁嫲嫲晨運非禮孫女

案情指,X於4歲時來港讀書,與被告、嫲嫲等 8 人同住。被告曾多次趁嫲嫲外出晨運時,伸手入X的衣服內摸胸及私處。被告更曾要求X坐在其大腿上,並環抱X舌吻,歷時約十多分鐘,X對此感到十分惡心。

父母知情後反要跪地向被告道歉

X曾向嫲嫲透露事件,但遭到漠視,直到她暑假返回內地,向父母哭訴事件,隨後傳至嫲嫲和被告耳中。嫲嫲卻斥X 冤枉被告,又斥她「不要臉」、「着她去死」,更稱:「就算做過都唔可以講出去。」嫲嫲隨後要 X 向被告道歉,否則X不能再留港。由於其父母希望 X 能留港,X只好向被告道歉,其父母亦就此跪地道歉。X於2021 年 4 月向學校老師投訴,獲轉介至社工跟進後報警。

官認為X記憶有混亂屬正常

法官裁決指,辯方批評X記憶混亂,供詞前後不一致,可靠性低,如X向社工指出第一次是向父母透露事件,但在庭上又指之前曾告知嫲嫲事件。法官對此認為X向嫲嫲告發爺爺卻遭漠視,之後再向父母揭發卻反而被迫要向爺爺道歉,父母更要下跪認錯,在社工問起時首先想起是向父母揭發事件也屬正常。

X作供時曾要休庭平復情緒

法官續指,事主年僅14歲,作供時有表現緊張,更一度須休庭平復情緒,法庭衡量其證供時應考慮其年齡、人生經歷、理解能力、提及事件時的尷尬等。加上辯方與社工早前的提問方式均有不同,前者關注X的行動,後者則針對被告的行為,且辯方的盤問猶如影片中逐格定格審視,令X回想到更多細節,故X供詞上一些枝節的遺漏,並不影響其證供可信性。

若誣告不會編作涉他人的故事

至於辯方指X與家人關係不佳,有反叛心理。法官認為,X在錄影會面中表明並不討厭嫲嫲,又指嫲嫲有時會對她很好。對於X在兩人一次爭執中受傷,X指嫲嫲不小心弄傷她,可見X的證供持平。法官又認為,就X的年齡有逆反心理亦屬正常,且X亦不曾隱瞞她曾偷錢。法官認為若X一心誣衊被告,無必要編造牽涉其他人的故事,如嫲嫲和堂弟曾在案發時回到家中等,若是無中生有,很容易被揭發,故認為X的證供誠實可靠,裁定被告所有罪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105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