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IS】他國沒責任接收囚禁 不如讓恐怖份子「回家」?

撰文:羅保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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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初,伊拉克法庭已開始審訊ISIS外國成員,至今處理了約500宗個案,大多判處終身監禁或死刑。雖然暫時未有執行死刑,惟拘留和審訊過程屢屢為人詬病,如草草審判數分鐘便判處死刑,沒有向疑犯提供法律支援等,令疑犯受到不公平審訊。
ISIS外籍成員的個案多達5,000個,如何審訊及執行刑責,正是歐洲,以及敘利亞和伊拉克兩國急需處理的問題。

今年初,在法國政府許可下,敘利亞武裝部隊將11名ISIS法國成員移交給伊拉克當地法庭審訊,疑犯主要涉及在伊拉克和敘利亞發動襲擊及企圖在歐洲策劃恐襲。結果,他們當中許多人被伊方判處死刑。基於《歐洲人權公約》(ECHR)禁止任何締約國將其國民轉移到有被判處死刑危險的國家,法國政府的做法遭到廣泛批評。因此,就地成立特別法庭或經國際法庭審訊便納入處理ISIS疑犯問題的考慮之列。

美軍關塔那摩監獄永久監禁未定罪的恐怖分子或危險人物,做法惹來巨大爭議。(美聯社)

在伊拉克設特別法庭

成立特別法庭是指在伊拉克司法系統內設立專門法庭,來審訊這些ISIS外國成員,這需要伊拉克跟歐洲國家達成正式協議,可以免除死刑,並最低限度遵循正當程序審訊。

這個做法可讓歐洲國家避免具潛在威脅的恐怖分子回流,但須向伊拉克支付巨額款項,以支付整個審判以至監禁流程的費用。據知,伊拉克已提議按照美國在關塔那摩監獄(Guantanamo Bay detention camp)的拘留制度的費用計算,歐洲初步需要支付20億美元(約156億港元)。

「9.11」恐襲發生後,美國政府展開反恐戰,包括於2002年在古巴關塔那摩灣海軍基地興建拘留中心,專門囚禁危險恐怖分子。由於地點位處美國境外,理論上不受美國憲法保障,導致被囚人士尚未被定罪卻遭永久關押,早年更經常傳出虐囚、嚴刑逼供等醜聞。2004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定囚禁在當地的犯人有權向美國法院申訴。

上一任總統奧巴馬上台後曾試圖關閉該監獄,但一直未果,他在卸任前曾建議把囚犯遣返原國,或轉押至美國境內監獄,卻遭共和黨否決。近期,這個拘留中心還在制訂未來二十五年計劃藍圖,意味着監獄最少會營運至2043年。

關塔那摩監獄過去經常傳出虐囚和嚴刑迫供等問題。(美聯社)

由於長期拘禁,部份恐怖分子年事漸高,有的甚至出現不少身心健康問題,美國至今需為運營監獄和提供醫療服務的巨額費用埋單。

從關塔那摩監獄的反面例子可見,在伊拉克成立特別法庭,以至把囚犯長期關押於海外,可能是一個昂貴的選項。而且,由於伊拉克司法系統有欠完善,要保證伊方在拘留和審判過程中能遵守人權義務並排除酷刑,將十分困難。

國際法庭只適合審判最大責任人

另一個方案是由國際法庭處理。國際法庭最早曾用於審訊德國納粹及日本二戰戰犯,分別在紐倫堡及東京設下法庭。1945年的紐倫堡審訊不但制裁了納粹領導層,還把參與大屠殺的人物繩之於法。到上世紀九十年代,聯合國分別為前南斯拉夫內戰及盧旺達大屠殺設立國際刑事法庭。2002年,海牙國際刑事法庭(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ICC)根據各國簽訂的《羅馬規約》成立,作為常設的選擇。

國際法庭的功能更適用於審訊恐怖組織高層。柬埔寨當年更有轉播赤柬領袖農謝受審的過程。(美聯社)

另一個例子是由聯合國和柬埔寨在2006年簽訂協議成立的柬埔寨法院特別法庭(Extraordinary Chambers in the Courts of Cambodia,ECCC),用來處理赤柬政權(Khmer Rouge)於上世紀七十年代後期所犯下的種族滅絕、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等罪行。審訊過程由柬國及聯合國挑選及任命的法官共同主持,最終判處農謝(Nuon Chea)、喬森潘(Khieu Samphan)等赤柬領袖終身監禁,部份人至今還在服刑。

經國際法庭審訊或許更符合歐洲尊重人道及公平審訊的傳統,但問題是,過往的國際法庭一般只用於起訴那些干犯嚴重罪行的最大責任人(如犯下種族滅絕、危害人類罪或戰爭罪的人物),難以處理數以千計的恐怖組織成員,審訊過程亦相當漫長。

國際刑事法庭檢察官Fatou Bensouda曾明確指出,對於一般ISIS成員所犯下的罪行,國際法庭並沒有司法管轄權。加上伊拉克及敘利亞都不是ICC的參與國,需由聯合國安理會轉介。

Fatou Bensouda認為透過國際法庭處理ISIS外國成員並不合適。(ICC)

讓疑犯回國或更易於監控

最後的選項是讓這些外國成員送回原籍國受審,儘管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和程序,但卻是較可行選擇。回國受審其中一個好處在於,部份人可能曾涉及在歐洲本土的襲擊和犯罪行為,如被拘留在敘利亞的法國ISIS成員Adrien Guihal與2016年7月造成86人死亡的尼斯恐襲案有關。在這種情況下,回國受審最有機會能成功起訴。

除此之外,歐洲檢察官擁有豐富的經驗和能力,能通過對其他ISIS成員的證詞和國內聯繫等,對這些人士提出公正且有效的訴訟。

讓ISIS外國成員回國或有助歐洲反恐工作。(路透社)

回國的好處還有,讓安全部門更容易向ISIS成員問話,以獲取更多恐怖組織的方法和活動等有用情報。有反恐專家認為,即使最終無法起訴而要釋放這些ISIS成員,各國政府也可以透過電子追蹤、軟禁等手段來限制及監察其活動,與其讓他們在國外自由流動、防不勝防,留在國內自行追蹤和監察他們或更安全可靠。

儘管歐洲各國領袖礙於國家安全與政治考慮,不想把ISIS成員及妻兒「接回家」,但讓他們在外地審訊及囚禁也不是萬全之策,亦沒可能把問題全然交給伊拉克、土耳其等國代理。

上文節錄自第192期《香港01》周報(2019年12月9日)《囚禁海外、國際法庭、送回原國 哪個才是合適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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