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學校宿舍火災致13學生死亡 老師當宿管被判六年冤不冤?

撰文:觀察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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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9日晚,河南省南陽市方城縣獨樹鎮硯山鋪村英才學校(下文簡稱為方城縣英才學校)宿舍發生火災,導致13名三年級學生遇難,4人受傷。

事發之後近兩年——2025年12月17日,事故調查報告公佈。兩天後,該案一審宣判。河南省方城縣人民法院以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學校實際控制人李宇有期徒刑七年,判處校長徐向陽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判處班主任兼宿管老師賈霞有期徒刑六年。

事故火災點為住宿區三樓的一間男生宿舍。(新華社)

連日以來,圍繞事故經過、責任認定與量刑輕重,社會各界爭議不止。

一個線頭引發的慘劇

調查報告認定,起火時間為2024年1月19日22時45分許,起火部位為學生宿舍305房間南側學生床鋪,起火原因系一名8歲小學生在宿舍內用打火機燒斷自己被子上的線頭時,引燃其相鄰木床上放置的學生衣物,導致宿舍內大量的被褥、衣服、木床等快速燃燒蔓延成災。

此外,房間內放有16張木質床和5張帶木床板的鐵床,上下雙層床鋪呈大通鋪緊密擺放,造成火勢橫向迅速蔓延。上鋪起火產生的高溫帶火熔融物,滴落至下鋪引燃被褥、衣物等,造成火勢竪向迅速蔓延。

12月19日,賈霞在庭審中(影片截圖)

燃燒形成的高溫煙氣在房間快速聚集,室內溫度迅速上升,所有可燃物快速燃燒,發生轟燃,形成全室燃燒。經調查實驗,起火後約12分30秒發生轟燃,形成全室燃燒。經公安機關檢驗鑒定,13名遇難人員均因吸入高溫有毒煙氣致死。

調查報告認為,造成人員死亡原因主要有四個方面:

宿舍人員密集,疏散逃生條件差。事發當晚,305房間住宿34人,遠超標準要求。起火房間有2個疏散門,但東側門被床鋪堵擋。

河南省南陽市方城縣英才學校發生火災,13人遇難。(新華社)

學生深睡和有毒煙氣降低逃生能力。起火時,學生已入睡近2個小時,大都進入深睡狀態。學生在深睡中吸入高溫有毒煙氣,喪失逃生能力。

學校對初期火災處置不力。宿管員賈霞未及時有效疏散學生,未第一時間報警;學校相關人員不熟悉應急處置程序,未及時組織撲救初期火災和疏散305房間被困學生。火災發生約15分鐘後,才有老師撥打119電話報警,此時305房間火勢已處於猛烈燃燒階段。

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三樓除305以外有6間宿舍,308和306室內均無任何消防設施、裝置,其他4間僅在房頂安裝有2-3個圓形的電子煙霧報警裝置。

據被害人家屬代理律師介紹,被害人主要是睡在被堵東門附近學生。這些學生要逃生,需要穿過起火區域。 (火災調查報告/新黃河)

「宿管阿姨」被判六年,法院詳解

12月25日,觀察者網從一位遇難學生家長處獲得的一審判決書顯示: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賈霞作為宿管老師,事發前對305宿舍住宿人員嚴重超標、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沒電、缺少噴淋設備未向校方彙報;用床鋪將305宿舍東側安全出口堵擋,未對305宿舍學生隨身攜帶物品檢查;事發時沒有第一時間報警滅火,未及時疏散學生。

判決書部分內容。(受訪者提供)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次火災事故造成13名小學生死亡、1名重傷、3名輕微傷,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對三被告人依法應從嚴懲處。李宇、賈霞歸案後如實供述並認罪認罰,但李宇作為學校實際控制人及主要管理人,對本案火災事故應負最主要責任,對其依法不予從輕處罰,賈霞對火災事故應負的責任相對輕於李宇、徐向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以犯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李宇有期徒刑七年、徐向陽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賈霞有期徒刑六年;同時,禁止三被告人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從事與教育教學相關的職業。

宿管曾讓學生返回火場叫人,自稱被「嚇癱在地」

判決公佈後,賈霞的刑期成為爭議焦點。許多網友認為,其與校長、實控人的刑期差距不足一年,量刑「過重」,她是「基層為管理層的失職埋單」。其同時擔任班主任與宿管的身份,也引發了基層教師對「權小責大」困境的共情。

另有網友指出,火災中有超過兩百名學生被成功疏散,認為賈霞「救了一百多名學生」,其「救人行為」應在量刑時被考量,甚至稱其為「英雄老師」。

另一方面,庭審披露的細節呈現了不同圖景。

判決書顯示,有一名學生在庭上作證稱,自己跑出宿舍,看見賈老師在過道蹲著,問屋子里還有誰,他說還有好朋友張某某, 賈老師讓其進入到火場去喊張某某,導致其左手、右手及右上臂被燒傷,而賈老師自己沒有到宿舍內去救援同學。另一學生證言也提到賈老師讓前述學生進宿舍叫人。

賈霞本人的供述也承認,「1月19日晚上,我在負責的305房間睡覺,後被人喊醒,睜眼看到宿舍南部中間的窗子附近著火了。我起床後喊學生起來,接著跑出305宿舍,在門口喊韓青坡主任……然後給校長徐向陽打電話,說我們宿舍著火了,我被嚇癱在地上,沒有力氣站了,只能喊學生出來。看見大家都弄水去救火,我也端了一個小塑料盆接水救火,後來看見消防隊的人去救火了,就沒有進305宿舍救裡邊被困的學生。」

賈霞還承認,「被堵的門是在2023年秋期學生開學分配床鋪的時候,我將後門堵死的。沒有向校領導彙報,但他們經常去查寢,堵門的事他們都知道……我不知道按規定標準應該住多少學生。宿舍沒有安裝感煙器及噴淋設施,沒有向李宇及徐向陽彙報過。」

賈霞在庭上的供述。(受訪者提供)

據澎湃新聞報道,被害人代理律師透露,事故起火點位於南排5號床鋪,老師睡在西門口的床鋪。根據宿舍平面圖,結合咨詢被害人家屬得知,13名死者,除兩名死者外,其餘死者均睡在5號床鋪以東的8張床上(南排4張,北排4張)。這些床上睡的學生想要逃生,必須穿過著火區域,從西門逃生。其中,南排1、2、3號床上的學生全部遇害,這三張床緊挨被堵的東門。

報道稱,庭審中,有其他被害人家屬代理律師指出,證言顯示,被賈某要求進入宿舍去喊張某某的學生,和張某某有短暫交流,不過,最終張某某未逃出宿舍而遇難。從這位學生能夠出來,可見當時有一定救援條件,賈某作為成年人和宿管,卻讓一個未成年人進入火場救人,已涉嫌故意傷害。

「母親有責任,但罪不至此」

對於這一細節,觀察者網已得到了前述學生家長及賈霞的兒子程先生的確認。但對於賈霞「嚇癱在宿舍門口」及「救援不力」的相關指控,程先生並不完全認可。

12月25日下午,程先生向觀察者網解釋道,母親年事已高,再加上事發突然、從未經歷過如此規模的事故,一時間顯得手忙腳亂是「正常的生理反應」。

程先生直言,「在這種情形下,如果是你,如果是我,是千千萬萬個普通人,有幾個能保持理智的?」

「一下醒來看到那種場面,我感覺只要是人都會害怕,她(賈霞)有這種生理反應是正常的。但是她在這個時候,依然不忘去救火,只不過是身體上不允許她現在去救了,她已經沒辦法了。除了這件事情(癱軟在地),她也組織疏散、也去救火了。」程先生說道。

對於輿論及判決書中提到的「報警不及時」一事,程先生持有不同的觀點。

他認為,當時優先撤離宿舍內的學生是最重要的事項,「任何事情,人是最重要的。在那種情況下,我認為她(賈霞)的出發點是好的。至於學生進入火場被燒傷一事,我不做太多討論。」

程先生表示,法院多次提到母親救援不力以及未能有效救援,「有一定道理,但是我又感覺有點不太對」。

程先生解釋道,作為旁觀者而非親歷者,即使換位思考也體會不到58歲的母親在火場中的感受。法院對於母親的判決有些「理想化」,「人非聖賢,孰能無過。人都是會犯錯的,我覺得母親有責任,但罪不至此。」

程先生在社交媒體上發佈的賈霞照片。(觀察者網)

程先生介紹道,母親兼任班主任和宿管是因為學校是寄宿制學校,需要有人員在晚上看管學生。母親作為班主任,教授語文,工資為正常教師工資,大約在4000元左右。

出於補貼家用的考慮,加上自己和父親長期在外務工、不經常在家,他推測母親是希望「多賺一點是一點」,兼任宿管可以獲得少量的補助,大約在3、400元左右。而學校出於經濟方面的考量,也支持教師兼職。

提到自己長期在外,程先生表示,已有七百餘天沒有見過母親。

程先生說,他也曾嘗試過通過各種渠道與母親見一面,但未獲支持。有關部門向其回復,在調查結束前無法安排其與賈霞見面。

對於後續是否要提起上訴,程先生向觀察者網回復道,「不方便透露」。

一位遇難學生家長也向觀察者網表示,認為賈霞「有點冤」, 「或許賈霞也未必願意承接宿管的職責,可能她也沒有選擇的餘地,說到底,還是學校的責任」。

這位家長提到,近期許多網友在為賈霞「鳴不平」的同時,也有一部分人攻擊他,稱他作為原告「一手將賈霞送上了法庭」。

該家長無奈地表示:「我們與她無冤無仇,我真的感覺她挺無辜的。但作為公訴案件,賈霞的判刑不是我們能左右得了的。」甚至很多案件細節也是在庭審當天方才獲悉,因此對於許多網友的批評,他表示無法理解。

無論是這位家長還是程先生,不約而同地向觀察者網強調,應當追究攜帶打火機的學生的家長的責任。

律師:賈霞量刑符合規定,縱火學生家長或承擔民事責任

對於這些爭議,上海華勤基信律師事務所王保紅律師從法律角度進行了分析。

王保紅認為,首先需要分析賈霞是否構成該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教育教學設施負有維護義務的直接人員,即直接責任人員。

針對網絡上關於「宿舍超員、消防隱患不應由班主任及宿管負責」的質疑,王保紅表示,這種觀點缺乏法律依據。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有寄宿生的學校應當建立住宿學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人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第三款規定,學校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由此可見,宿管老師作為直接管理宿舍、承擔安保責任的「專人」,對涉及學生人身安全的宿舍設施(如消防安全設施)負有維護義務。因此,賈霞符合該罪犯罪主體的要求。

需要指出的是,法院認定賈霞構成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主要是基於其具有宿管老師的職責,而非班主任的職責。換言之,如果賈霞僅為班主任,沒有對學生寄宿的管理職責,事發時也不在學校,則一般不會因此構成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對於量刑問題,王保紅解釋道,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法定刑分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與「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兩個幅度,後者屬於「結果加重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四款的規定,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造成死亡三人以上的,屬於「後果特別嚴重」,適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本案中,英才學校造成13人死亡,符合「後果特別嚴重」,最終對被告人賈霞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符合法律規定的量刑幅度。

對於輿論呼籲的「救人應免責」甚至「立功」一說,王保紅認為,這在法律上難以成立。

王保紅表示,網上輿論所稱的該情況是否屬實有待查證,本案的實際情況還是應當以司法機關認定的事實為準。即便認為該情況屬實,該說法在法律上也難以成立。

賈霞的救援行為屬於主動消除危害後果,不符合《刑法》中「揭發他人犯罪」等立功的法定情形。他類比道,這如同交通事故責任人救助傷者,屬於義務履行而非可免罪的見義勇為。

王保紅補充道,如賈霞或其近親屬選擇上訴,二審爭議焦點可能會圍繞一審對賈霞的量刑情況展開。

一種可能的辯護觀點是:賈霞雖然負有對宿舍設施安全的維護義務,但考慮到本案具體情形,僅作為宿管老師且身兼數職的賈霞,對宿舍設施安全問題未必具有充分的、實際的維護能力,難以徹底履行相關作為義務。儘管該情況無法排除賈霞構成犯罪的定性問題,但應當在量刑這一定量問題上予以考量,在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從輕處罰。

至於縱火學生家長的責任,王保紅認為,家長通常難以預見攜帶打火機會引發嚴重火災,其疏於監護的行為與火災後果缺乏刑法上的直接因果關聯,因此一般不承擔刑事責任,但由於該學生家長確實疏於監護,並間接導致被監護人造成了嚴重人身傷害,因此可能承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的監護人責任,即民事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