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女學生搭校車遭性侵!鄰座男同學摸足20分鐘 父親怒告討公道
撰文:田中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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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發生性侵案,事發現場竟是校巴內。彰化1名中三男學生和15歲同校女同學一起乘搭校巴時,趁雙方坐在一起之際,男學生趁機向她伸出狼爪,性侵過程長達20分鐘。受害人父親事後驚悉事件,循民事途徑向涉案男學生和其父親追討損失,案件經過2次審理,法官均判處他們合共賠償50萬新台幣(約12.7萬港元)。
伸手撫摸20分鐘
台媒於2025年12月報道,男被告和受害人是中學同學兼朋友關係。案發2022年9月1日早上7時10分至7時30分,被告乘搭校車期間,和受害人相鄰而坐,未經同意直接伸手撫摸對方,時間長達20分鐘,直到校車抵達校門門口,男被告才肯收手。
要求賠償合共200萬新台幣
受害人事後告知父親,父親憤而向涉案男學生及其父親提出民事求償。父親主張,自己女兒年僅15歲、心智尚未成熟,而且個性膽小,男學生認為她不敢反抗,無視車上仍有其他同學,仍對她強制性交,導致女兒心靈受創,睡眠質素同受影響。而且事件令女兒對男性有防衛心理,可能影響日後社交生活交往,加上自己是單親家庭,他需要花費許多心力陪伴女兒,要求涉案男學生及其父親各自向父女賠償100萬新台幣(約25.5萬港元),合共200萬新台幣(約51萬港元)。
案件一審 父子賠50萬新台幣
案件先在彰化地院進行審理,涉案男學生犯案時理應具有明辨是非能力,其父親作為法定代理人,依法負有教養義務,監督兒子行為,所以需要負上賠償責任,判處賠償受害人30萬新台幣(7.6萬港元),以及受害人父親20萬新台幣(約5.1萬港元)。
不服上訴維持原判
男學生父親不服,於是提出上訴,台中高分院經審理後認為,男學生父親有固定工作,月薪達3萬新台幣(約7,600港元),認為合共賠償50萬新台幣(約12.7萬港元)實屬恰當,駁回其上訴,全案確定。
(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