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姊妹遭猥褻!阿伯誘入公廁摸私處給封口費 捱告即稱不舉遭打臉
台灣發生連環猥褻兒童案。彰化1名老翁被指在自己住所和公廁4次非禮鄰居小姊妹,事後各自給予1,000新台幣(約250港元)作為「封口費」,受害女童向家人展示紙幣,案件才曝光。男被告否認犯案,不但辯稱女童住所遭到偷錢,所以家屬才會誣陷他,而且形容自己「不舉」,甚至聲稱受害女童自行脫去衣物,「她們就自己喜歡這樣,我也沒辦法」,但法官拒絕接納其說法,裁定「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行為」罪成,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
展示猥褻手勢 引誘2名女童入廁所下手
台媒於今年1月報道,涉案阿伯在家中開神壇維生,和2名受害姊妹是鄰居關係。2024年一個晚上在屋外以「左手比圈、右手食指插入」的猥褻手勢引誘她們,將她們帶到1個公共廁所,並在廁所內要求她們脫去衣物,老翁用手和下體觸碰女童私密處。
各自給予1,000新台幣「封口費」
2名女童的胞妹見狀跟隨,見到胞姊遲遲沒有出來,於是在廁所外大聲呼叫,老翁隨即匆忙各自給予1,000新台幣(約250港元),叮囑她們切勿告知給其他人,事後女童取出鈔票,被家人發現追問後,事件因而曝光。
老翁捱告庭上狡辯
案件在彰化地方法院進行審理,涉案老翁一直否認涉案,辯稱女童家中有錢失竊,對方懷疑他偷錢,所以挾怨報復誣告,被告反指自己亦遭女童偷錢,聲稱不知道女童年齡,她們自行脫去衣物,「她們就自己喜歡這樣,我也沒辦法」,他更稱自己年事已高,有勃起能障礙,請求進行精神和性功能鑑定。
CCTV拍到3人入廁所過程
法官查看現場閉路電視,見到老翁帶同2名女童進入廁所,加上被告提供的身心障礙證明,只是證實有聽覺障礙,不論其生殖器官能否勃起,其行為已經構成猥褻,而且被告對答清晰,沒有必要進行性功能和精神鑑定。
男被告入獄2年6個月
法官認為,被告從來沒有就「被偷錢」一事報案或通知鄰居,相信只是事後卸責之詞,考慮到被告雖然沒有前科,但利用鄰居關係下手,罪行嚴重,加上被告沒有悔意,裁定「對未滿14歲女童實施猥褻行為」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至於被告在其住所猥褻行為,法官認為罪證不足,所以判處無罪。
(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