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6人姦12女趙志紅伏法:自認「呼格冤案」真兇 最高法不予認定

撰文:姜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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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犯下17宗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罪行,殺死6人,強姦幼女2人、婦女10人的趙志紅今天(30日)上午被執行死刑。他生前自認震驚內地的「呼格冤案」真兇,但最高法以證據不足為由不予認定。

趙志紅被執行死刑。(資料圖片)

4宗主動供述罪行不予確定

2019年7月2日,最高法裁定核准維持一審的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搶劫罪、盜竊罪判決,合共決定對趙志紅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5.3萬元。

最高法經覆核確認,1996年9月至2005年7月間,趙志紅在內蒙古呼和浩特市、烏蘭察布市等地,連續實施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犯罪共計17宗,共殺死6人,強姦幼女2人、婦女10人,還多次搶劫、盜竊。

值得留意是,該案一、二審裁判認定趙志紅實施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罪行21宗,但最高院經覆核,對其中4宗趙志紅主動供述的罪行不予確定,包括曾引發廣泛討論的「呼格冤案」。

「呼格冤案」是於1996年4月9日在內蒙古呼和浩特市發生的一宗死刑冤案。報案人呼格吉勒圖因遭到警方刑訊逼供和法院的審判不公而被認定為殺人犯,且在「嚴打」期間根據「從重從快」的政策,在事發後62天即被判處死刑並立即執行,造成無法補救的結果。
「呼格冤案」

2005年10月23日,趙志紅因涉嫌「2·25系列強姦、搶劫、殺人案」而被捕。在交代曾經犯罪記錄的過程時,趙志紅曾先後4次向警方供述1996年在呼市毛紡大院廁所內姦殺一名受害婦女,即「呼格冤案」的詳細經過。

由於趙對案中強姦殺人過程可以準確描述,並事後經過公安部專家多種手段的調查,經測謊認定其證言的可信度達98%以上,證實其是該案真兇。2014年11月起,此案進入再審程序。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高院判決呼格吉勒圖無罪。

呼格被執行死刑時年僅18歲。(網上圖片)

不影響「呼格案」再審無罪判決

不過,最高法刑五庭負責人接受內媒訪問時指出,雖然趙志紅對包括「呼格冤案」的4宗罪行均主動供述,且供述不同程度地與現場勘查筆錄、屍體鑑定意見等證據印證,但仍與其他證據存在諸多不一致,供述的真實性難以得到確認。

該負責人又指,內地《刑事訴訟法》規定,判處案件要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只有對案件全部證據進行綜合審查,確定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

不過該負責人亦強調,當年再審改判呼格吉勒圖無罪是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的,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可和高度好評。「呼格案」再審改判無罪,是因為認定呼格吉勒圖故意殺人的證據不足,並不是因為趙志紅自認真兇。沒有確認趙志紅犯下「呼格案」,對該案的再審無罪改判不應產生任何不良影響。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