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法】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釋 元旦起正式施行

撰文: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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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周四(27日)在新聞發布會上發布對《外商投資法》的司法解釋,表明是在依法維護和保障外資管理秩序的前提下,盡可能促進投資合同有效,最大限度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羅東川還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外商投資法》會在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該解釋明確規定在負面清單外的投資合同,當事人以合同未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登記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或者未生效,法院皆不會予以支持;即便是外國投資者投資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只要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當事人有採取必要的補正措施,投資合同仍然可以認定有效。

最高法出台《外商投資法》的司法解釋,表明是在依法維護和保障外資管理秩序的前提下,盡可能促進投資合同有效,最大限度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資料圖片)

有關負責人又指,在投資合同簽訂時未符合負面清單的要求,但在生效裁判作出前,負面清單有調整放寬限制性要求,投資合同也可以認定有效。

最高法指出,制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若幹問題的解釋》,首要目的就是確保《外商投資法》在審判領域得到公正高效執行,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更加開放、依法平等保護中外投資者合法權益、營造穩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亦是法院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具體舉措。

據了解,《外商投資法》即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