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擬立新規:對面臨人身安全威脅的家庭暴力 旁人應主動報案

撰文:崔德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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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草案修改二審稿)》(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提請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三審。
《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家庭暴力的定義和相關規定,其中亦列明,當家暴受害人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時,旁人亦應主動報案的義務。

根據《實施辦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圖為北京維護婦女權益組織的成員張淼(化名),她曾面臨伴侶的冷暴力。(中新社)

根據《實施辦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主要包括:毆打、殘害、捆綁、凍餓等傷害行為;禁閉等限制人身自由行為;恐嚇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人身安全的行為;跟踪、騷擾、經常性謾罵、誹謗、散佈隱私等精神侵害行為;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家庭暴力行為。此外,實施辦法規定通過網絡等手段實施上述侵害行為的,也屬於家庭暴力。

《實施辦法》吸納二審時的建議,增加幼兒自我保護意識教育相關內容,規定學校、幼兒園應當將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與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心理教育相結合,區分不同年齡階段,對學生、幼兒開展自我保護意識宣傳教育,提高其自我保護能力。

加害者需負上刑事責任

根據《實施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勸阻,對受害人面臨人身安全威脅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此次,將二審稿中的「對受害人面臨人身安全威脅的有權向公安機關報案」修改為「對受害人面臨人身安全威脅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明確有關單位和人員的報案義務。

此外,考慮到家庭暴力行為情節輕重不一,對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的家暴行為,加害人不僅需要承擔相應的違法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毆打、殘害等方式實施家暴的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限制人身自由方式實施家暴的可能構成非法拘禁罪;恐嚇、謾罵、騷擾、誹謗等方式實施家暴的可能構成侮辱、誹謗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