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社會救助法》7月實施 低保擴至特困人員 乞討改「流散」

撰文:鄭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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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央視新聞》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4月30日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救助法》,將於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法共7章78條,涵蓋救助對象、措施、程序、社會力量參與及監督保障等內容,並明確將「確有特殊困難人員」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此舉標誌着內地社會救助制度從行政規章上升為基礎性法律,取代自2014年起實施的《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據官方公布,社會救助法旨在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公平與和諧穩定。法律在覆蓋範圍、程序便利、服務供給及法律責任等方面,均較原有的《暫行辦法》有顯著強化與細化。

根據法律條文,社會救助對象明確劃分為六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特困人員、流散人員(原稱「流浪乞討人員」),以及災害、醫療、教育、住房等專項救助對象。

內地通過《社會保障法》,乞討改「流散人員」。(網絡資源圖)

其中,新法特別將「確有特殊困難人員」納入低保範圍,填補了過往政策無法覆蓋的灰色地帶。同時,法律明確提出對服務類救助(如照護、生活關愛服務)給予法律支持,並要求對有勞動能力的救助對象提供就業幫扶、職業培訓等「發展賦能」措施,從單純物質救助轉向「造血式」幫扶。

此外,法律對「特困人員」作出明確定義:必須同時符合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以及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其義務人無履行能力。而「流散人員」則涵蓋過往所指的流浪乞討人士,體現了更中性的表述。

內地通過《社會保障法》,低保擴至特殊困難人員。(網絡資源圖)

社會救助法施行後,將取代2014年國務院發佈的《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新法不僅提升了法律層級,還增設了「救助監督和保障」及「法律責任」兩個專章,明確了政府部門、機構及個人違反規定的法律後果,旨在杜絕「人情保」「關係保」等亂象,確保救助資金精準到位。

此次立法被視為內地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一步。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審議中強調,社會救助事關基本民生,新法將為推動社會救助事業高質量發展、讓人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