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平權】再思人類結合制度 政府應從此撒手不管?

撰文:陳奕謙 李駿生 李藹明 羅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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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政府透過婚姻制度,作為社會資源分配的其中一項準則,已婚伴侶一般可獲較多的社會保障。介入人倫關係的政府權力應有多大?
維持甚至鼓勵婚姻,對於政府而言,對穩定社會有一定的作用。以至觀乎各地政府的政策,都幾近一致地稱許婚姻。最少在實際權益上,可以看出這種無形的鼓勵。例如已婚人士如果有一方沒有入息,政府通常都給予另一半免稅額;與單身相比,二人申請公共房屋亦相對多優惠。即使在既有民事結合,又有婚姻制度的荷蘭,雖然兩者帶來的權益可謂相同,但選擇結婚的二人,在養育孩子上的限制也較少。

荷蘭2014年起容許同性伴侶,可成為其中一方子女的合法父母。(getty images)

在這個不信任政府權威的年代,要求政府減少管控婚姻制度的呼聲日漲,主張「自己生活自己揀」。政府要推崇特定的生活形態,特別容易引來反彈。民眾會反問,為何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要由政府來介入?人要與誰一起生活,信任誰人,甚至有幾多個情人,為何要由政府干預?以美國為例,其實法律規管正在節節撤退。最先是節育的限制在1965年裁定違憲,然後可以墮胎,可有同性性行為,到去年同性婚姻也合法化。有人甚至會問,歷史發展下去,會否政府也無權禁止人多夫多妻?

美國法律學者威特(John Witte Jr)探討家事法的前景時,就提出婚姻制度最少有四種可能。第一種是一如往昔,由政府規管婚姻。但要一個怎樣的制度,就看社會上大多數人的宗教或政治立場。以往是基督教主導,但近年愈趨自由開放,將同性也包括在婚姻之內。但這進路無疑只是成王敗寇(winner-take-all),少數人所屬的,就難成法定制度。

第二種做法是政府退出戰場,不再有法定婚姻。這說法聽起來或許很特別,但其實也非沒有和應聲音。他們會認為人應該有自由,決定與人建立怎樣的法律關係。只要兩名成年人同意,他們就可以訂立一紙合約,進入法律關係。當然,既然為「人」,就不能與寵物、貓狗「結婚」。又既然只要得雙方同意,其實不只異性可以訂終身,同性也無不可。

法國一名社會黨男議員去年與男友結婚。(getty images)

美國去年同性婚姻合法化後,哲學家桑德爾(Michael Sandel)亦分析,真正追求放任自由、高舉道德中立的人,其實應該主張政府撒手不管,不再認可任何婚姻。人與誰結婚,怎樣結婚,全都自行決定。

不難估計,這個進取之途難以得所有人認同。美國社會學家伯格(Peter L. Berger)就說,婚姻制度有一點不得不考慮的好處,正是在於能夠保護孩子,在穩定家庭成長。法例中的分居、贍養費、撫養子女費用等安排,正好反映出一紙婚書,有一個實際考慮,就是要伴侶二人信守承諾,將來照顧子女。

政府對結合的規管,還有其他的可能,例如可以像百貨公司一樣,「百貨應百客」,讓人各取所需。若傾向合則來、不合則去,可以選擇門檻較低的結合;或如珍重婚盟之神聖,可以選擇傳統婚姻;甚至亦可以選擇是否要採納宗教法,規管婚事。

其實,民事結合實際在法律上往往已等同婚姻,能給予平等的待遇。但仍有不少人認為用字或象徵上的差別,令民事結合的人只是二等公民。不過正如伯格指出,用辭(terminology)之爭反映出同性婚姻的正反聲音,很多時訴諸情緒,一方要守護婚姻的神聖象徵,另一方又要爭取婚姻所帶來的地位認受性。

 

真正追求放任自由、高舉道德中立的人,其實應該主張政府撒手不管,不再認可任何婚姻。人與誰結婚,怎樣結婚,全都自行決定。

無可否認,對婚姻制度的討論令社會產生分歧,但諷刺的是,社會制度的本意卻是結合。如果能放下對象徵含意的爭拗,更值得思考的或許是,人類還可以有怎樣形式的合作。在婚姻以外,另倡民事結合,不只讓相愛伴侶能取得權益,也能幫助其他有需要人士,得享法律保障。例如是單身人士、獨居老人等,他們只要找到一個可信任的伙伴,就可以民事結合,將來入院又好,遇意外又好,法律地位上都可以有一個可信賴的人互相看顧。

婚姻或民事結合制度的鬆緊,無可避免取決於社會價值觀的轉移。同志平權運動較多討論聚焦同性伴侶應否享有結婚的權利,各方爭相表態,但社會未及深究婚姻的功能,探討其他民事結合模式的優劣。如果我們對生活的想像可在「何時結婚」、「誰可結婚」、「誰不可結婚」之外,再考慮「婚姻」以外不同的生活形態及合作可能,或會有意外驚喜。真正追求放任自由、高舉道德中立的人,其實應該主張政府撒手不管,不再認可任何婚姻。人與誰結婚,怎樣結婚,全都自行決定。


同性婚姻與民事結合的分別

荷蘭2001年同性婚姻合法化後,並沒有取代1998年制定的民事結合,而是雙軌並行。雖然在權益上都大致相同,但其實兩者仍然有不一樣之處。假設Sophie和Julia計劃結成伴侶,共同生活,選擇何種制度之前,值得她們考慮的包括……
 

美加
加拿大2005年成為西半球通過同性婚姻的第一個國家。

美國,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以5票對4票在2015年6月裁定,禁止同性婚姻違憲,變相令同性婚姻在全國合法化。


中南美洲
南美多國直接或間接通過同法婚姻合法化,如阿根廷、巴西、烏拉圭和墨西哥等。

智利、哥倫比亞和厄瓜多爾容許同性民事結合。

古巴於2013年立法防止同性戀者受歧視。在中南美洲其他國家,同性婚姻支持度較低,對同性伴侶的保障相對較少。


歐洲
愛爾蘭在2015年成為首個以公投通過接納同性婚姻的國家,但北愛爾蘭仍然禁止同性伴侶。

在中東歐,個別國家容許同性伴侶經民事註冊結合;但在匈牙利及波蘭等國,同性婚姻仍然屬於違法。

俄羅斯於2013年立法禁止散播「非傳統性關係」的資訊,外國人違禁亦會受罰。


阿拉伯及北非地區
在伊朗、沙特阿拉伯和也門等國,同性關係也可判死刑。區內民眾對同性關係的接受程度亦很低。

以色列的取態在該區域相對較為開放,同性關係並不犯法,而且承認在境外結婚的同性伴侶。


非洲中南部
同性關係普遍不獲接受並且違法,只有南非於2006年成為區內唯一立法容許同性婚姻的國家。

在尼日利亞、蘇丹和毛里塔尼亞部分地區,同性戀可以判死。

莫桑比克開始邁向同性關係非刑事化。另外,東非數國的法院,近年亦作出保障性小眾的裁決。


泛亞地區
菲律賓、日本和台灣,民眾的態度較為開放,東京一個行政區甚至承認同性民事註冊結合。

泰國、台灣,和越南的議會已有探討立法容許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的議題。

中國大陸、馬來西亞和印尼對同性婚姻的支持度還是極低。

孟加拉、印度和巴基斯坦仍認為同性關係仍然違法,而男同性關係於馬來西亞、緬甸、新加坡和印尼某些地區也是違法,在文萊更可判死刑


大洋洲
在大洋洲,新西蘭是唯一讓同性戀合法化的國家。在澳洲,同性伴侶可以經民事註冊結合,當地議員亦討論立法容許同性婚姻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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