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終結了嗎?對權利與善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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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逸平(台灣大學哲學研究所研究生)

近日,國際級的政治學學者法蘭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來台演講,闡述「自由主義國際秩序的崩解?」與「中美爭鋒及其影響」。早在《歷史的終結與最後之人》一書中福山即高調宣佈,歷史將以自由民主制度而終結,然而隨著21世紀一系列的世界政治變遷(例如新興民主國家的失敗、中國模式的崛起、民粹主義的形成),使得其理論一再地受到衝擊,以至於一些人認為其理論早已失效或福山前後的立場不一。然而從總體上而言,福山並未改變其立場,而只是認識到民主並非唾手可得,且它同樣也會出現許多細部的問題,如其在2014年為《歷史的終結》一書所寫的新版序中所說:「縱然我們會質疑要多久之後全人類才能抵達那個終點,但我們不應該懷疑某種社會形態就挺立在歷史的終結處」。在4月14日的演講中,福山則將近年來民粹主義及其對民主的危機視作是國家建制、治理能力的不足,然而筆者的此文正是試圖指出,權利(Right)與善(Good)之間的張力或許才是我們對於今天民主真正應反思的地方。

 

在進入正文之前,我們亦可先從福山的學術背景出發。《歷史的終結與最後之人》一書的基本思想正是在亞歷山大·柯耶夫(Alexandre Kojève)的黑格爾詮釋下所形成的。柯耶夫從黑格爾的主奴辯證出發,將尋求承認的慾望視作是人類歷史前進的動力,而能夠滿足這種承認慾望的最佳政治制度便是民主,只有在民主社會中,每個人才獲得了平等的尊重與承認。尋求承認的慾望構成了歷史的動力,而滿足這種慾望的民主制度也就自然而然成了歷史的目的。這種滿足於平等、安於自己幸福的人也就是尼采在《查拉圖斯特拉如是說》中所說的最後之人(當然,尼采是從批判的角度在談最後之人,作為與超人相對的最後之人,他們不再具有超越自身的可能性)。不過,有趣的是,在理論上與柯耶夫持相反意見的施特勞斯(Leo Strauss),其弟子艾倫·布魯姆(Allan Bloom)曾經正是福山的老師。布魯姆在1987年出版了The Closing Mind of the American Mind: How Higher Education has failed Democracy and Impoverished the Souls of Today’s Students,嚴厲批判當時美國的高等教育。不過從施特勞斯學派一貫的隱微解讀(esoteric reading)來看,此書更多的乃是在質問,民主如何敗壞了高等教育及人的心靈,因為在一個具有虛無主義特色的現代民主社會中,一切價值都被拉平了,我們不再談論德行的高低貴賤,以至於人將無所適從於這個現代社會。很顯然地,福山並未站在其曾經的老師布魯姆這一邊,而是站在了柯耶夫所許諾的普遍同質國家(the universal and homogeneous state,柯耶夫曾是歐盟前身——歐洲經濟共同體法代表團的首席談判代表,)或自由民主制的這一側。但是,從這兩種立場中所呈現出來的張力——權利與善——或許才是比起所謂國家能力或政府治理能力更深層次的哲學問題。

 

不難發現,民主的基礎之一就是所謂的個人權利。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常常會說「我有權利去怎樣怎樣」、「誰也不能剝奪怎樣怎樣的權利」,確實,在當代自由主義的政治理論中,權利始終優先於善,或者說,那種善的道德意涵早已被掃進了私人領域之中,而在公共領域中的善也被還原到了一種純粹政治性的善。但是,權利並不等同於善,也無法保障善的實現,例如每個人均平等地享有投票的權利,結果則是我們迎來了川普的當選。川普的當選固然可以歸咎於窮人、低教育者未在全球化的進程中獲利而選擇了川普,但他畢竟是民主的產物,且是一個有著老牌民主傳統下的產物。這並非用國家制度上的缺失即可解釋,而是涉及到民主本身所存在的問題,畢竟川普擁有充分的合法性及正當性,但我們仍然覺得「不好」。

透過一套客觀公正程序我們確實可以獲得合法性與正當性這樣的概念,但是它並不代表一種善的實現,歷史已經通過殖民主義教訓了我們。(VCG圖片)

 

在當代的政治制度中,一套程序的客觀公正性比其他一切都來的重要,因為自由主義者們相信唯有透過無涉價值的程序、以及在一個無涉價值的公共領域中,社會的秩序以及多元的聲音才能夠被保障。個人的道德價值、善惡分別、宗教信念等等應被排除在公共領域之外,它們只可在私人領域中被言說。因此,與其說「程序的客觀公正性保障了正義」,倒不如說「程序的客觀公正性就是正義」,「正義」這個原本極具價值色彩的語詞,如今則被一套客觀的、其實也就是價值中立的程序給取代了。換而言之,「正義」不再是道德的,而純粹是政治的。於是乎,在一民主社會中,各種價值不再具有好壞的分別,往好處講似乎是各種價值可以並存,但往壞處將其實是各種價值都失去了意義,它們在公共領域中變的無足輕重,它們對人的教化也變得無足輕重。然而問題恰恰在於,一套價值中立的客觀程序能夠帶給我們善的結果嗎?一個擁有權利的人,的確被保障了做出選擇的權利,但他要如何作出善的選擇?在一個所謂的公共領域中,如何可能全然排除個人的道德或宗教信念?

 

當然,權利的優先性並不代表它完全排斥了善的觀念,倘若一種善的觀念能夠得到社會公民的普遍認可,那麼它仍然是在公共生活中具備合理性的善觀念。但問題恰恰也就出在這。這裡我們再一次看到,一種純粹政治性的善與合理性建立在一種同意與共識的基礎上,而這套共識本身並不包含任何善的目的。這就導致,某些極端、民粹思想完全也可以成為一種社會共識(再加之一些政客的鼓吹),畢竟程序與公共領域本身是中立的,是政治的而非道德的。民主社會首要保障的乃是公民的權利,並進而維護社會的秩序,但這種秩序其實是相當形式化的,只要能夠透過公共理性而公正地產生的共識,即可視作行為的準則乃至國家的綱領,但是它卻完全沒有預設朝向一道德上善的結果。於是乎,我們便可看到某些本身便是惡的、不恰當的觀點和人獲得了正當性和合法性,這正是因為正當性和合法性這兩個當代的政治概念建立在了某種純粹客觀或純粹政治的權利基礎之上,它們不再過問什麼是善的問題。

 

以上這些,與其說是國家能力的問題,倒不如說是民主本身就沒有給我們一種要朝往的善的目的性。而施特勞斯回到古典,正是希望藉由古希臘的思想資源克服現代社會的虛無主義,不再讓我們在價值上漂泊無依。在《自然權利與歷史》(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一書中,他使用了兩種意義的自然權利,一種乃是17世紀以來的天賦權利式的自然權利(從這種平等式的天賦權利才引申出我們今天所說的人權),一種乃是古典的自然本性式的自然權利。古典式的自然權利建立在人的本性(nature)之上,且始終相信有一種整體式的善目的存在。但是這種對善目的的考量,卻很容易引來自由主義者的批評,一個最典型的質問即是,「誰」可以決定善的內容?答案往往是專制者。而這在自由主義者看來是絕對不允許的,哪怕這個專制者是哲學家,我們只需想想柏拉圖主義在20世紀遭受到的攻擊即可明白(例如波普爾對柏拉圖的猛烈批判)。

 

但是,追求善真的錯了嗎?在一個如此強調程序正義與社會共識的民主時代下,我們似乎更應該思考一下,透過一套客觀公正程序我們確實可以獲得合法性與正當性這樣的概念,但是它並不代表一種(道德)善的實現。而倘若社會共識僅僅依賴於人的公共理性,且必須在一個無涉道德價值的公共領域中才能實現,那麼理論上其實任何東西都可以成為一種社會共識。將民主的衰敗歸咎為國家應加強其治理能力,倒不如說應把對善的思考納入到我們的視野之中來。

 

當一切都被許可的時候,一切也都成了虛無。